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
(电办[1993]290号 1993年8月17日)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落实部颁《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安全施工管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电力建设局(总公司)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办法等,在安全施工管理上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安全施工职责深入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应全力支持安监部门在赋予的权限内积极开展工作;认真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规定”中规定的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职责。
  三、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四、“规定”中赋予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的权力,任何人、任何部门无权更改或削减。
  五、安全监察部门或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和使用赋予的权力与本单位领导发生矛盾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仲裁。对此,单位领导不得打击报复,不得歧视。否则,一经查出,应给予严厉制裁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六、电力建设工程的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严肃、认真地进行统计上报。
  1.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应按“规定”的要求,立即由主管网、省局、电建局电告部建设协调司。
  2.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规定”第十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统计范围如实上报,严禁隐瞒不报。否则,一经查出,将加重处罚。
  3.统计范围外的死亡事故亦必须在“职工伤亡事故月报”中反映,填在表外,且必须附上有关说明、证明材料,以备核查。
  七、安全施工必须与经济挂钩,实行重奖重罚,奖罚分明。
  1.主管单位与施工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的年度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2.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八、奖励
  1.建设单位: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规定”的要求,有健全的安全施工管理网络,有专职安监人员;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承包的工程全年因工死亡事故率小于0.3‰,应给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行政正职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荣誉奖。
  (2)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2.承包单位(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管理的规定、制度、办法等;按“规定”的要求,有健全的安全施工管理网络和专职安全监察机构;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给予企业和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荣誉奖。
  (2)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给予重奖。
  3.分包单位(包工队)
  按“规定”的要求,有专职安监人员,施工项目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认真交底,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上的指导和监督。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和荣誉奖。
  4.奖励实行安全累进制,以体现重奖。
  5.奖励应拉开差距,重奖日夜辛劳、战斗在施工第一线的第一责任者、主管施工安全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监部门和施工一线的工人以及为安全施工做出贡献的有关科室人员,严禁前后不分,安全责任轻重不分。
  不搞平均主义。
  企业财务部门应设安全奖励基金专户,由安全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九、处罚
  安全施工管理混乱,有章不循,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应给予必要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企业,由电力报按月公布企业名称和负事故责任的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的姓名。
  1.建设单位
  (1)承包工程项目年死亡事故率超过0.3‰,多死亡一人,应给予建设单位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经济处罚。
  (2)发生一次死亡及重伤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除必须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必须给建设单位较重的经济处罚外,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局及部,在中国电力报上曝光。并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处分。
  2.承包单位(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1)死亡一人罚公司一万元,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部及主管局,并给予经济处罚。
  (2)发生一次死亡及重伤三人(含三人)以上事故,罚公司二万元,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局及电力部,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三至九人(含九人)的重大责任事故,罚公司三至九万元;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部及主管局,在中国电力报上予以通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发生一次死亡十人(含十人)以上事故,给予公司较重的经济处罚;
  罚款在十万或十万元以上,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部及主管局,登中国电力报,撤销公司经理职务,并给予经济处罚;公司全体职工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全部资金留在主管局内);降低公司施工资质一级,进行整顿,一年后由主管局组织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原施工资质。降级期间不得再另行承包与施工资质不符的施工任务。
  (5)施工企业连续两年发生本条(3)或(4)所列伤亡事故,则降低其企业资质。
  (6)施工企业不再接受其他部门重复罚款。
  3.分包单位(包工队)
  (1)死亡一人的事故,扣除包工队的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
  (2)发生一次死亡及重伤三人(含三人)以上事故,解除合同,予以清退。
  4.处罚的执行单位是主管局(总公司)
  罚款不得纳入成本。罚款的70%返回被罚单位,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其余由主管局集中掌握,用于劳动防护和安全工、器具的改善及安全奖,专款专用。
  十、各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建局(总公司)应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基金来源:
  1.各电管局、省(市、区)局预先投入一部分作基金垫底;
  2.所属施工、建设单位的事故罚金;
  十一、各级监察部门应监督、检查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建设局(总公司)应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十二、本规定作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解释,自199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