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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3963433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玉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全面推进玉林市“东融"战略,补齐玉林交通运输领域短板,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玉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直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政策的基础上,适度加强市直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县(市、区)责任,充分发挥县(市、区)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2.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分别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交通运输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市直财政事权。

  1.公路。(1)农村公路。承担玉林市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玉林市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中由市直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2)道路运输管理。市直承担市直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中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格、行为、运输质量、运价和运输法规的制定及实施进行统筹、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等具体执行事项的相应支出。

  2.水路。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市直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

  3.铁路。(1)干线铁路。市直按规定权限审批全市干线铁路项目的规划,协调市辖区内干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2)铁路沿线的整治和安全保卫。监督县(市、区)对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的划定。

  4.邮政。市直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的布局和规划。

  5.综合交通。承担市内应由市直承担的玉林城区公共交通服务责任。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鼓励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交通运输领域属于市直层面履职能力的建设,由市直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市直履行相关领域的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相关政策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二)市直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市直与县(市、区)共同承担辖区内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1)水运绿色发展。根据中央、自治区规划,市直相关部门承担指导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实施。(2)内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组织协调具体执行事项由玉林海事处(玉林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实施,其他事项由县(市、区)实施。(3)内河非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市直相关部门承担指导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实施。

  3.民航。根据自治区运输机场、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市直与县(市、区)共同承担辖区内运输机场、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4.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根据中央、自治区政策,市直相关部门承担指导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实施。(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根据中央、自治区政策,市直相关部门承担指导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实施。

  5.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根据中央专项规划,市直相关部门承担指导职责,具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执行事项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实施。(2)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根据自治区规划,市直相关部门承担指导职责,具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执行事项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实施。(3)玉北同城化城市公交的基本公共服务。除中央和自治区另有政策支出责任外,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市直与涉及的县(市、区)共同实施。

  (三)县(市、区)财政事权。

  1.公路。(1)省道(地方普通公路)。县(市、区)承担辖区内省道(地方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2)农村公路。县(市、区)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3)道路运输站场。县(市、区)承担辖区内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4)道路运输管理。县(市、区)承担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具体执行事项。

  2.水路。(1)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2)负责辖区内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设施(含便民码头、乡镇客圩渡船)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3.铁路。(1)干线铁路。县(市、区)按规定权限承担对应辖区内干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县(市、区)按规定权限承担对应辖区内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3)县(市、区)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

  4.邮政。县(市、区)承担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执行实施。

  5.综合交通。(1)农村客运。县(市、区)的农村客运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由县(市、区)负责实施。(2)城市公交基本公共服务。县(市、区)承担辖区内城市公交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除中央、自治区和市另有政策性支出责任外,负责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由县(市、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组织能力好、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强化地方相关职责。

  对于中央确定的中央财政事权和自治区确定的自治区财政事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原则上不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对于中央委托地方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自治区委托市县行使的财政事权,在委托范围内,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县(市、区)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市、区)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县(市、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涉及市直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视市直财力根据实际报市政府批准统筹推进,如有未明确事项的由市财政局商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市邮政管理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