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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95490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政办发[202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正常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我县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龙胜各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发改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信和商贸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媒体中心、电力公司、农发行永福支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在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一)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粮食供应应急工作的实施;负责粮食市场预警预测和县级粮食供应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统一发布有关的重要新闻和信息,必要时提请市级粮食部门进行调控;审议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对相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协调、督查和指导;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二)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收集、综合分析应急状态信息;贯彻落实粮食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库存、价格补贴以及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的建议方案;完成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监测市场粮情,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应急粮食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组织调拨运输工作;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必要时组织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


  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必需经费,并监督使用。


  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协助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县粮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粮食应急分级应对制度;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处置较大以上灾害。


  农业农村局:掌握粮食生产及市场供需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维护粮食产量的稳定,协助建立粮食绿色运输通道。


  民政局: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的发放工作。


  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粮食运输车辆。


  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加工环节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资金。


  电力公司:负责保障应急粮食加工的电力供应。


  融媒体中心:负责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章 预测和预警


  一、市场监测与报告


  (一)市场监测


  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县粮食市场预警预报机制,随时掌握我县市场动态,加强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及时向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的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应急报告


  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工信和商贸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制度。在发生洪灾、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等情形下,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工信和商贸局应立即核实情况,在两小时内向县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二、预警分级


  根据粮食供求突变,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的不同程度,粮食应急预警信息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颜色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一)特别重大(Ⅰ级):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二)重大(Ⅱ级):省级市或两个以上市(州)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三)较大(Ⅲ级):在市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四)一般(Ⅳ级):本县行政区域内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主管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经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意,启动相应的粮食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并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报告。


  (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状态下,按照规定的信息报送时间及时收集、汇总、报告有关情况,并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分析、综合情况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三)接到有关粮食的紧急报告和请求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向县融媒体中心提供宣传报道资料。


  (五)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二、应急响应


  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组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出现一般性(Ⅳ级)粮食供应应急状态时,应采取下列相关措施:


  (一)启动应急专报制度。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二)加强市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垄断资源、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三)增加粮食投放量。启动定向调运计划、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网络,立即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县军粮供应站要确保我县驻军的粮油供应。


  (四)积极筹措粮源。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下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大户采购、加工粮食。


  (五)维持社会秩序。县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六)加强舆论导向。县融媒体中心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七)动用政府储备粮。按照逐级动用的原则,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粮源紧张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八)实行价格干预。由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口粮定量供应。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实施口粮定量供应。居民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民政部门提出城镇低保居民粮食供应办法。


  (十)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议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征购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发生Ⅲ、Ⅱ、Ⅰ级粮食应急事故时,分别由市、省、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我县相应启动本预案,并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融媒体中心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四、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 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县级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一)应急情况下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主要为属于县人民政府粮权范围的储备粮食。


  (二)地方储备粮必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储备规模,落实必要的粮食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三)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一)制定粮源定向调运计划


  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县粮源情况,制定定向调运计划,并编制粮源定向调运图表(包括调出地库存量、调出量、调入地等)。


  (二)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网络


  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应急供应需求量,安排和落实符合卫生质量要求,有一定规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和非国有粮食加工厂作为应急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并编制应急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加工能力)。


  (三)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我县区域内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情况,落实应急供应粮食网点(包括粮店、超市等),并编制应急供应粮食网点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供应能力)。


  (四)建立健全粮食应急运输网络


  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分布和需求量,落实应急粮食运输企业(包括国有和非国有运输企业),并编制运输企业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运输能力)和运输流向图表。


  上述图表,要在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毕后按规定报送,当年内如有变动,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


  (五)县粮食部门应当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上级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财政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信保障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五、培训演练


  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形成一支业务熟练、训练有素、能够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粮食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县粮食应急演练需报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六章 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在应急加工、供应、运输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三、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及商品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四、奖励和处罚


    (一)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玩忽职守的;


  5.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6.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