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桂林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 快速聚焦: 桂林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 发文字号:市粮[2016]55号
- 公布年份:2016.12.07
- 实施日期:2016.12.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桂林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市粮[2016]55号
各县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农机局、农发行桂林分行:
为做好2016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各县(区)的考核
(一)2016年12月1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2016年度县(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评细则》(市粮〔2016〕48号文件附件)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完成对2016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报送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粮安考核办)。
(二)2016年12月20日前,市各牵头考核部门按照《2016年度县(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评细则》中明确的考核项目分工,完成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的资料评审和实地考核查验工作,评出本部门负责考核项目的各县(区)得分,并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粮安考核办。
(三)2016年12月30日前,市粮安办组织召开由市各牵头考核部门参加的年终考核评审会,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出各县(区)总分,完成考核报告,报自治区绩效办、自治区粮安考核办、市绩效办。
二、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
设定专项考评分值为7分,其中制定考核指标(1分)、按时报送各种资料(1分)、开展跟踪指导(2分)、按时完成责任范围内的考核评审和实地查验并形成书面意见按时报送市粮安考核办(3分)。
(一)2016年12月30日前,市各牵头考核部门报送《2016年度县(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评细则》中有关配合部门(单位)工作情况及对配合部门(单位)的年终评分建议。
(二)2017年1月5日前,市粮安考核办将对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初步评分情况反馈给各部门(单位)。
(三)2017年1月10日前,市粮安考核办将最终评分结果报送市绩效办,由市绩效办列入部门(单位)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专项考核成绩。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认真完成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并对自评打分依据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县(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材料报送和市各牵头考核部门对应进行的实地考核查验工作。
(二)市各牵头考核部门按照责任分工,组织好对各县(区)相关考核项目的资料评审和实地考核查验工作,并对实地考核查验的真实性负责。各牵头考核部门联络员应及时与市粮安考核办联系对接,按时报送考核材料。
(三)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不打“关系分”、“人情分”。市各牵头考核部门实地考核查验时,不需要召开汇报会和领导陪同,只需要对应熟悉业务的同志负责做好迎检工作即可。
市粮安考核办联系人:张咸忠;电话:2836174;手机:13737710969。
桂林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代)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