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原妙皇公社盘古第五生产队的15号《山界林权证》中地名登卷至登广岭修正的决定
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原妙皇公社盘古第五生产队的15号《山界林权证》中地名登卷至登广岭修正的决定
象政发〔2022〕6号
申请人:象州县妙皇乡盘古村民委古朴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一小组)
代表人:覃国高(组长)
象州县妙皇乡盘古村民委古朴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小组)
代表人:覃学清(组长)
象州县妙皇乡盘古村民委古朴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五小组)
代表人:覃尚朋(组长)
被申请人:象州县妙皇乡盘古村民委古朴村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七小组)
代表人:覃福兴(组长)
申请人因对本机关1983年元月9日颁发给原妙皇公社盘古大队第五生产队的15号《山界林权证》中地名登卷至登广岭,面积1328亩,其中分给第七小组部份的面积存在异议,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机关提交修正调处申请书,请求依法对错误登记事项进行更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后,成立调处专项工作组负责调处,并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申请人第一、三、五小组称:妙皇乡盘古村民委古朴村1980年由五个生产队分为七个生产队,其中一队为一小组,二队分为二、四小组,三队为三小组、四队为五小组、五队分为六、七小组。1962年分配权下放(即四固定)时古朴村山岭上的油茶林与松树林已划定分配属于古朴村各生产队所有,各生产队油茶林交错在其他队松树山内,各生产队种植的油茶林由各队管护、采收。林业“三定"时期,县工作组和大队干部组织各生产队队长和代表到现场勘查划界时,经充分讨论确认“四固定"时划分给各生产队的油茶林、松树林不必再打乱后再分。自从1962年开始第一、三、五村民小组在登卷至登广岭种植油茶后管护至2005年,43年间均未产生过任何纠纷。2005年8月我们三个村民小组经村民讨论,将年代老化的油茶林进行低产改造准备种植200多亩茶叶时,第七村民小组以《山界林权证》划归其所有为由进行干涉,由此引发纠纷。我们三个村民小组开发种植茶叶几年后因经济效益不好,现改种植桉树和松树等。
2012年6月22日,第六、七村民小组经协商达成《林地、林木划界协议书》把原第五生产队的山林和油茶林分开管理,登卷至登广岭以岭脊倒水一分为二,倒水向东面属于第六组管理,倒水向西面属于第七组管理。1983年元月9日象州县人民政府给妙皇公社盘古大队第五生产队颁发15号《山界林权证》地名登卷至登广岭,统编17号,面积1328亩,未将1962年权力下放时期划定给现第一、三、五村民小组所有的油茶林地经营事实进行标明或分割,而是把登卷至登广岭全部面积发证给第五生产队(包括我们第一、三、五组种植的油茶林),属于证书记载事项错误。因此,要求象州县人民政府把颁发给第五生产队15号《山界林权证》地名登卷至登广岭,面积约1328亩,按1962年分配权下放时(四固定)时划定给现第一、三、五小组管理的油茶林现场标明,并对第五生产队15号《山界林权证》地名登卷至登广岭给予修正,并把属于第一、三、五村民小组在登卷至登广岭管理的原油茶林面积确定给我们,面积以实际管理面积为准。
被申请人第七村民小组答辩称:古朴村第一、三、五村民小组根本无权申请对我村民小组登卷至登广岭的确权调处的事项。登卷至登广岭1983年已经全村各村民小组共同讨论划分,后报象州县人民政府核实、勾图、颁证。各村民小组均持有证(不同地块、岭名),证明当时各村民小组承包地块,他们第一、三、五村民小组所承包的地块根本不在登卷至登广岭。他们现在的确权调处申请目的是侵占瓜分我村民小组登卷至登广岭的承包地,请象州县人民政府按国家关于“确权、颁证"工作的规定,不许改变原承包关系,不许改变原承包地块,不许改变原承包起止年限,只是进一步查实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权益。依国家相关规定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有效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依法办事,驳回第一、三、五小组的霸王行为。
经调查查明:争议地登卷至登广岭位于妙皇乡盘古村民委古朴村南面,在古朴村村边,登卷至登广岭面积1256亩。四至界限为:东以大河边为界;南以单丛冲沟、上廷虎交界小路为界;西以登卷至登广岭山脊倒水向西山脚田边、地边、水库边为界;北以登广田边为界。登卷至登广岭倒水西面第一、三、四、五、六、七村民小组均有经营种植事实,其中:在该范围内第一村民小组村民共种植251亩,第三村民小组村民共种植86亩,第五村民小组村民共种植121亩,第七村民小组村民共种植217亩,第四村民小组村民共种植4亩,第六村民小组村民共种植5亩。
1962年“四固定"时期,古朴村分为七个生产队,1965年四清运动由七个生产队合并成五个生产队,第二、四生产队合并为第二生产队,第六、七生产队合并为第五生产队,第一、三生产队不变,第五生产队变第四生产队。1980年古朴村五个生产队恢复为七个生产队,第一、三生产队不变,第二生产队分为第二、四生产队,第五生产队分为第六、七生产队,第四生产队变第五生产队。
争议地在“土改"、“合作化"时期未确定过权属,1962年“四固定"时期,古朴村七个生产队为完成粮油统购任务,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古朴村种植的油茶林分到各生产队进行管理,各生产队分得的油茶林是相互交叉的。同年把松树林也分到各生产队,只有第六队的油茶林在第六队的松树林内,其他队的油茶林插花在其他队的松树林内,第七生产队的油茶林就插花在第二、六生产队和集体的松树林内,第一、三、五生产队的油茶林插花在登卷至登广岭倒水西面第七生产队的松树林内,第四生产队插花在第二、三生产队的松树林内,从分油茶林后,各生产队各自管理自己的油茶林至2005年都没有纠纷。
林业“三定"时期,县工作组和大队干部组织各生产队队长和代表到现场勘查划界,经充分讨论确认“四固定"时划分给各生产队的油茶林、松树林不必再打乱后再分。1983年元月9日象州县人民政府给妙皇公社盘古大队第五生产队颁发15号《山界林权证》地名登卷至登广岭,统编17号,面积1328亩。分田下户时原第五队分为第六、七村民小组,六、七村民小组把原第五生产队的山林和油茶林分开管理,并于2012年6月22日签订了《林地、林木划界协议书》予以确定,登卷至登广岭以岭脊倒水一分为二,倒水向东面属于第六组管理,倒水向西面属于第七组管理。在颁证前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将1962年(四固定)时及1982年划给现第一、三、五村民小组在登卷至登广岭倒水向西面的油茶林所有权的经营事实进行标明或者分割,而把登卷至登广岭全部面积发证给第五生产队(包括第一、三、五管理的油茶林),造成所颁发的15号《山界林权证》地名登卷至登广岭记载事项错误。
2005年8月第一、三、五村民小组经村民讨论,将年代老化的油茶林进行低产改造准备种植200多亩茶叶,第七村民小组认为三个小组占到他们的林地,以《山界林权证》划归其所有为由进行干涉,由此引发纠纷。
2007年第七村民小组将第一、三、五村民小组以林地侵权纠纷一案告到象州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1962年分配权下放(即四固定)时古朴村山岭上的油茶林与松树林已划定分配给古朴村各队,登卷至登广岭(十七号岭)原属五队,原五队分队后该十七号岭一分为二归属现第六、七小组。1982年12月30日象州县人民政府填制原五队的山界林权登记表,其中没有将1962年及1982年划定给现第一、三、五小组在第七小组分别十七号岭内的油茶林标明,该油茶林一直由三被告集体成员管理及收获,登卷至登广岭油茶林林地发生争议,依法应由政府部门予以确认,该争议并不属法院管辖范围,象州县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07)象民初第299号裁定驳回第七村民小组起诉。第七村民小组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上诉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
2010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因第七村民小组与第一、三、五村民小组在登卷至登广岭油茶林发生纠纷,古朴村各村民小组没有进行确权发证。
2011年第七村民小组以林地行政不作为起诉象州县人民政府,因诉前第七村民小组仅以信访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关于登卷至登广岭山界林权纠纷问题从未针对争议1328亩林地事项依法向有关林业部门提出权属纠纷调处申请,第七村民小组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至今有关林业部门没有收到第七村民小组的权属纠纷调处申请。
2022年6月24日第一、三、五村民小组向象州县人民政府申请对原妙皇公社盘古大队第五生产队持有的15号《山界林权证》中地名登卷至登广岭,面积1328亩登记事项给予修正。
又查明,第一、三、五村民小组在登卷至登广岭倒水向西面划给第七村民小组的林地内管理油茶林是事实,从1962年至2005年之前没有纠纷,第七村民小组对上述三个村民小组管理油茶林予以认可。2005年8月第一、三、五村民小组将老化的油茶林进行低产改造准备种植200多亩茶叶时,第七村民小组认为上述三个村民小组砍伐了他们管理的松树林扩大种植范围引起纠纷。为了确认三个村民小组油茶林范围,经组织古朴村涉及各村民小组种植村民代表到现场,由双方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种植相邻方村民对第一、三、五村民小组原种植油茶林范围进行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原种植油茶林界线没有争议的,签订山林土地界线调解协议书,并在附图签名。
在查明上述事实基础上,妙皇乡人民政府、县调处专项工作组曾组织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各方代表都同意修正在登卷至登广岭倒水向西面划给第七小组管理范围内第一、三、五村民小组管理的油茶林面积。
本机关认为:争议地登卷至登广岭1256亩林地在土改、合作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时期均未明确过权属。1962年(即四固定)时古朴村山岭上的油茶林与松树林已划定分配给古朴村各生产队,各生产队油茶林交错在其他队的松树山内,各队种植的油茶林由各队管护、采收至2005年没有纠纷。1983年“林业三定"时,县工作队和盘古大队干部组织古朴村各生产队队长和代表再次现场勘查划界,经代表充分讨论确认“四固定"时划分给各队的油茶林、松树林不必再打乱后再分。“林业三定"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将1962年及1983年划定给现第一、三、五村民小组在登卷至登广岭的油茶林标明或分割,致使本机关将第一、三、五村民小组在登卷至登广岭管理及收获的油茶林错误登记发证给原第五生产队。原第五生产队分为第六、七小组后,登卷至登广岭以岭脊倒水一分为二,倒水向东面属于第六组管理,第六组管理范围没有纠纷,倒水向西面属于第七组管理,该范围有第一、三、五村民小组管理的油茶林存在纠纷。县调处专项工作组组织第一、三、五、七小组调解时,第七小组认可第一、三、五组油茶林的经营事实,但对其所耕管的范围不清楚,同意进行修正。现第一、三、五村民小组原油茶林在登卷至登广岭倒水西面划给第七小组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修正。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和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对原妙皇公社盘古大队第五生产队的15号《山界林权证》中登记地名登卷至登广岭,面积1328亩予以修正(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其余登记内容予以维持。
二、根据本决定制作的《象州县妙皇乡盘古村委古朴村第一、三、五小组申请修正原第五生产队15号山界林权证中登卷至登广岭的范围决定图与本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象州县妙皇乡盘古村委古朴村第一、三、五小组申请修正原第五生产队15号山界林权证中登卷至登广岭的范围决定图。(略)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