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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1493788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4年8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彭清华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座谈会的部署,以司法部《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等文件为依据,以实现司法部提出的“四个安全”(考卷安全、考场安全、考试安全、人员安全)和我区结合实际提出的“四个不发生”(即:不发生有组织的政治性、群体性事件;不发生试卷泄密、失密事件;不发生考点、考场混乱事件,不发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件)为工作目标,以严防失密泄密为工作重心,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热情服务的总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每个工作环节安全有序、万无一失,确保司法考试顺利进行,为推进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全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区司法厅成立全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党委书记、厅长赵波任组长,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巡视员卢万兵,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荣华,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何江,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惠琴,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辛卫红,厅副巡视员李继喜、黄胜超任副组长,厅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计划财务装备处、法制宣传处、法制处、机关服务中心、国家司法考试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王惠琴副厅长任办公室主任,国家司法考试处陈碧清、甘加龙为副主任。
  全区12考区司法局要成立司法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全面负责、全程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党委(党组)成员分工负责、具体指挥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辖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考试期间,由区厅领导小组成员带队,组成巡考组,分赴全区12个考区,检查、指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解决相关问题。
  由区厅业务部门负责人带队,组成17督考组,每个督考组负责1个考点,加强对考区考点组织实施尤其是监考和试卷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解决相关问题。
  (二)建立自治区级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由区党委政法委、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保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厅参加的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和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切实抓好考试期间各项工作部署和措施的落实。联席会议成员由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司法厅。
  三、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和要求
  根据司法部关于考区设置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今年我区共设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合并贺州市)、钦州(合并防城港市)、北海、贵港、玉林、百色、河池、来宾、崇左12个考区,17个考点,436个考场,其中标准考场424个(每个考场30人),尾考场12个。
  为提高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水平,今年各考区考点、考场一律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场。各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方案制定后,应迅速将有关情况(包括考场设置布置的要求、考试时间、考场数量、监考人数、素质要求、培训时间以及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有关注意事项等)通报考点所在学校,并将考点、考场设置具体情况和考试组织实施方案按考试工作日程表规定的时间书面报告自治区司法厅。
  各考区应当在考试前逐项检查落实以下事项:
  1.妥善安排监考办公室,组成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工作小组;
  2.在考点设置明显标志,在学校入口处悬挂“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区××考点”的标识;
  3.在考点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
  4.考场周围5米处划有警戒线并安排警戒人员;
  5.每个考场门外张贴有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起止号、考生相片;
  6.座位号及对应的准考证号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
  7.将考试文具、矿泉水放置在桌面上;
  8.各考场内清理完毕后在门上贴有封条。
  四、考试实施
  (一)考试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加强试卷保密工作。自治区司法厅和各考区应坚决执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坚持试卷存放保密室经同级保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的规定,调整、充实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各项保密措施。试卷存放地点必须符合机密级文件保密要求,装有铁门、铁柜、铁窗护栏和远红外监控器。严格执行试卷接触双人监控(保密室钥匙由两人分别保管,必须两人到场才能打开库房)和双人值班(两人24小时在库房外值班)等要求。在试卷的领取、发放和存放上,要严格执行保密值班制度,加强试卷进出库以及在考场存放期间的监管,建立起严格的发放登记制度和装封责任制度。试卷值班和每场考试结束后的试卷(答题卡)清点、装封工作必须由考区司法局在职干部负责,分管领导必须在场监督。试卷返送要严格执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由两人以上押运,必须有试卷保密人员、监察人员参加。
  (三)严密防范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各考区要主动与当地教育部门对接,取得支持与配合,在考场使用金属探测仪、手机屏蔽仪等器材,防范考生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要继续与当地无线电管理、公安机关联系,通报考区考点设置情况,指派专人联络,为驻点实施无线电监测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要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无线电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共同防范打击高科技作弊。为切实提高考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凡考务人员(含区厅督考)现场发现并举报考试违纪作弊的,每查实一个,自治区司法厅奖励发现举报个人400元。
  (四)认真落实司法考试工作责任制。区厅与各考区签订目标责任状并严格执行。各市也要与有关人员签订责任状,责任到岗、到人,层层抓好落实。对考务人员不尽职尽责的,应及时予以调换;对因工作疏漏发生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加强考务和现场组织协调。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确定试卷接收人员、时间和地点及时上报司法部,会同自治区保密局认真做好试卷清点、入库、分发、回收和返送工作;各市考试工作机构按照自治区司法厅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时间,会同当地保密局做好本考区试卷接收、入库、分发、回收和返送工作。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督考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督考组赴考区督考,做好各考区与司法部、司法厅督考组的协调工作,组织各考区按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实施考试工作,指挥、协调各考区处置考试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和突发事件,按照管理权限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司法部、司法厅总监考请示报告。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实施考试期间 ,自治区司法厅和各考区的市司法局于接收试卷之时起至9月21日20时设立考试昼夜值班。各市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于9月10日前报自治区司法厅考试办。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信息畅通,主管局领导和科长随时保持与司法厅考试办联系畅通,及时报告本考区考试工作情况和信息,遇有重大、紧急、突发情况,各考区要在第一时间向司法厅考试办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散和蔓延;区厅考试办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按程序向司法部考试司和考试中心汇报;考试期间,各考区可组织新闻单位随巡考领导一同进入考点,但不得进入教室拍照和采访应试人员及监考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我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应对考试期间各种考务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降低损害程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确保我区国家司法考试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应急处置原则
  (一)把握全局,重在预防。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从国家司法考试的整体出发,把握司法考试的细节,提前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区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领导,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司法局负责所管辖区内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考区应及时报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后,进行有效处理;情况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由自治区司法厅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快速反应,依法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方人员要迅速到位,第一时间内做出反应。上下级考试机构之间、考试机构与考点之间、考试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之间协调联动,共同解决问题。
  三、突发事件及其应急处置办法
  (一)试卷安全保密方面
  1.发现试卷失窃,应立即保护现场,清点数目,评估后果、损失;报告自治区司法厅、同级保密、公安部门;在第一时间会同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知悉范围,切断信息外泄途径,监控信息传播渠道,为破案争取时间。自治区司法厅应当会同同级保密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派员到考点协助查处;向司法部请示我区考试是否继续进行等。
  2.发现试卷封装破损,应即时检查破损程度,清点试卷是否丢失;报告自治区司法厅请示自治区保密局和司法部作出处理。
  3.启封时发现试卷数量不符或损毁,立即报告自治区司法厅请示自治区保密局和司法部后作出处理。
  4.试卷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防止试卷丢失和泄密;请求当地公安、保密部门就近迅速救援;报告自治区司法厅、保密局和司法部。
  (二)考风考纪方面
  1.发生考生集体作弊事件,考区应立即采取得力措施制止作弊行为,维护好正常考场秩序,按有关规定查处参与作弊考生;逐级报告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部;要求各考区加大监考力度,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
  2.发现考场内外串通作弊事件,考区应立即查处作弊考生,加大监考力度,彻底切断串通作弊渠道,请求公安、无线管理部门协助查处工作;逐级报告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3.发现监考、巡考人员失职,考生作弊猖獗,考区应立即撤换失职人员,按规定查处作弊考生;逐级报告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三)考场秩序方面
  1.发生扰乱考场秩序的事件,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解释疏导,稳定有关人员情绪,防止事态蔓延扩展;考点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迅速对闹事者分类处理,尽快恢复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考场发生行凶、爆炸、恐怖袭击等暴力事件时,应当立即报警,协调公安部门处置,有人员伤亡的,及时救治,全力保证人员及试卷安全;考区立即向自治区司法厅报告,自治区司法厅必须立即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司法部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请求指示;对确需中止该考场或考点考试的,应当报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批准。
  (四)网络舆情方面
  在考试报名、考试实施、答案异议、试卷评阅、成绩发布、资格申请等重点工作阶段,区厅、各市司法局要指定专人监控网络舆情;针对各种倾向性、苗头性、聚集性舆情信息,密切跟踪发展变化,加强预警、研判和引导,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封堵、删除、屏蔽涉考有害信息;遇有重大舆情事件,应当及时上报情况,查找信息源头,固定留存证据,快速果断妥善处置。
  (五)重大疫情方面
  发生重大疫情或获悉重大疫情预警后,考区司法局应当立即向有关防疫部门核实情况,作出分析研判,向自治区司法厅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方案。自治区司法厅应当及时向司法部报告情况,协助做好防控工作。
  (六)重大自然灾害方面
  考区所在地司法局应当提前跟踪关注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次生灾害预警信息,研判情况,做好预案。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无法进行或无法继续进行考试,考区要尽最大努力确保试卷安全,做到不泄露、不丢失试卷,迅速采取有效手段告知应试人员停考及其原因;逐级向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部报告情况,请求指示。
  (七)意外事故
  考区司法局要提前检查考点有关设施设备,做好应对意外事件发生的准备;发生火灾、集体中毒、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考区要按紧急情况立即妥善处理,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视情况考虑是否中止该考点、考场的考试;考区要对中止考试的考生进行教育,不得泄露试题和影响其他正常考试的考点、考场;立即向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情况,请求指示。
  (八)信息安全方面
  发现考试报名、成绩查询、资格申请等信息系统中断运行,或者信息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逐级上报司法部,并按司法部的要求进行处置;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