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公安局关于对县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15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法宝引证码】CLI.12.4143609
资源县公安局关于对县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15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各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标志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2018年县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标志的建议》,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完善资源中学、资源民族中学、资源县第二小学、青少年活动中心、资源县实验中学以及全县各学校周围的道路、公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以及目前资源县公路和道路交通附属设施及交通标志标线规划、设置、管理职责和经费投入管理权限,都是由公路、道路的管理修护养护部门(交通局、公路局住建局和市容局)等部门负责,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没有路面施划交通标志标线的决定权,只有建议权。资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积极向公路、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建议,并加大各重点学校的交通巡逻和疏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于完善全县学校周边道路、公路有关标线和标志,恳请县政协,将该提案建议(15号)退回,交由公路、道路或所属管理养护部门研究办理。
资源县公安局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