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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梧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338195 

苍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梧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苍政办发〔2023〕7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苍梧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15日


  


苍梧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关于印发的〈全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发〔2023〕2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状况,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和管理能力,强化安全监管检查监察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实现非煤矿山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领导小组


  为积极有效推进我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成立“三个一批"工作实施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孔斌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张东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员:李翔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陆楚评县工信局局长


  欧骅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平县司法局局长


  李战坤县财政局局长


  李铭凯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严勇绵县交通局局长


  吴世英县水利局局长


  秦志强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苏奕柏县文广体旅局局长


  陈栋伟县应急局局长


  刘红燕县审计局局长


  廖东海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泽光县林业局局长


  黄自威苍梧县税务局局长


  潘仪苍梧生态环境局局长


  高鹏宇梧州供电公司总经理


  侯永基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各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李铭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侯永基兼任,成员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事务。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然接替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主要内容与工作分工及完成整治时间


  (一)淘汰退出一批


  对采矿许可证到期未延续或长期停产被颁证机关依法依规吊(注)销相关证照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关闭退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安全条件、剩余资源储量少且处于半边山一面墙未完成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关闭退出。经对全县矿山进行摸排,符合关闭退出条件的企业共2家,分别是梧州市利辉矿业有限公司龙洞金源石场、苍梧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万隆石场。剩余资源储量少的矿山有苍梧县荣晋贸易有限公司袍村石场1座。以上3座,拟关闭淘汰退出2座(梧州市利辉矿业有限公司龙洞金源石场、苍梧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万隆石场)(县应急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剩下1座(苍梧县荣晋贸易有限公司袍村石场)拟注销后重新扩大矿区范围出让(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淘汰矿山注销工作。


  (二)整合重组一批


  对资源划分不科学、不合理,面积小、无法实现正常采剥作业,或者相邻矿山影响安全生产的,依法依规实施整合重组,推动小型非煤矿山向大型矿山转型,实现管控一体化、开采智能化、装备重型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精细化、生态资源化。经排查,我县13个矿山,每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均由一个生产经营主体管理,无需组建大集团、大公司。


  (三)改造升级一批


  通过提升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生产服务年限,提高大中型生产建设规模矿山占全县持证矿山的比例。经排查,我县目前13家持证矿山当中,大型矿山9家,中型矿山1家,小型矿山3家,大中型矿山占比达到76.92%。


  三、工作职责及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责:


  (一)县发展改革局


  1.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关闭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二)县工信局


  1.负责指导非煤矿山进行工业技术改造提升工作。


  2.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时强化安全生产措施。


  3.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三)县公安局


  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登记、使用管理和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的审核、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停产整顿通知后,及时收回并暂停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县政府决定取缔或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程序终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对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3.负责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非法爆炸物品来源和非法转借、借用有关证件套购、违规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4.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公安机关在向使用单位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对爆炸物品使用去向进行监督。


  5.非煤矿山技术改造期间,依据应急管理部门核准的工程量核批火工用品。


  6.负责对停工停产非煤矿山火工用品进行封存或退库处理。


  7.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参与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


  9.负责对非煤矿山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察、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行为。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山资源规划等矿区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山的恢复治理工作。


  4.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土地使用布局规划工作,依法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


  5.负责全县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的查处工作。


  6.承担待建矿山和已验收关闭矿山的安全监管职责。


  7.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8.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监管。


  9.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10.配合做好取缔或关闭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五)县交通局


  负责对矿石运输的道路规划和车辆管理工作。


  (六)县水利局


  1.负责非煤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以及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2.依法查处无水土保持方案的非煤矿山企业。


  3.对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把关。


  4.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七)县应急局


  1.负责按照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批准的执法工作计划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2.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3.依法查处非煤矿山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检查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对应当停工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并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6.负责配合上级应急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设立及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


  7.对法人无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等行为进行查处。


  8.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救援方案编制指导工作。


  9.指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0.督促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依法组织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八)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名称的核准,对符合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办理或变更登记等事项。


  2.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非煤矿山进行行政处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3.承担非煤矿山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计量器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管职责。


  4.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履行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职责。


  5.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内部职工食堂和食品销售单位的行政许可、食品安全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6.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内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县林业局


  负责对露天矿山的林木处置工作。


  (十)苍梧生态环境局


  1.负责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2.配合有关镇、部门,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合理处置弃置废石,防止和杜绝破坏、占用土地资源。


  3.监督矿山企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4.负责非煤矿山污水、生活污水的监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梧州供电公司


  1.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合法非煤矿山企业的用电检查工作。


  2.根据与非煤矿山企业约定的产权分界点,负责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供用电设备进行安全运行维护。


  3.负责对非煤矿山双回路供电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4.负责及时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窃电行为,并依法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违规等非煤矿山企业的供电中断工作。


  5.对停工停产非煤矿山按照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供电。


  6.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他企业向非煤矿山企业供电的行为。


  7.负责定期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用电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安全隐患情况。


  8.做好突发事件的电力保障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强化对“三个一批"工作的全过程管控,推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沟通协作。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涉及多个单位,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合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各单位协商解决,确保工作进度能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