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纠风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委办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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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桂价费字〔2004〕340号
- 公布年份:2004.10.08
- 实施日期:2004.10.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纠风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委办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4]3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政策措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委办《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人民政府以及区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收费清理工作,按照《通知》要求,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全面清理和取消地方政府(含所辖县区)以及本部门针对农民进城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性规定以及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促进农民工和合理流动,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清理工作分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手续以及不合理收费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规范的意见;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全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性规定以及不合理行政事业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审核,并由各市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规范的意见,报各市政府审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三、时间要求:各市人民政府以及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将清理情况于10月底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核后,于11月20日提出清理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附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各部委办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纠风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