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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救助)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226820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救助)的通知


南财经〔2021〕588号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救助)的通知》(桂财资环〔2021〕88号)及相关工作要求,为支持各地开展2021—2022年度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经研究,现将相关资金下达你们(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救助资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0〕152号)等相关要求,对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给予补助。


  二、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主动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共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上述补助资金的中央资金项目代码为Z135080000019。上述补助资金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6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407款“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四、此次下达的中央资金为2021年中央参照直达资金(标识:02中央参照直达资金),请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有关指标和参照直达资金标识,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请各县(市、区)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填报年度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并报送市应急局汇总后于2022年1月10日前报自治区应急厅,由自治区应急厅汇总后上报应急部。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将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附件:


  1.2021年自然灾害救灾(冬春救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南财经〔2021〕588号关于下达2021年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救助)的通知.docx.docx




南宁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