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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安局短租住房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8688960 

南宁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安局短租住房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公安规〔2025〕1号




  现将《南宁市公安局短租住房治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宁市公安局


2025年3月1日




南宁市公安局短租住房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短租住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短租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短租住房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短租住房,是指旅馆业以外,利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交易,提供住宿服务的按日或者小时收费的住宿房间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短租住房经营者,是指利用自有房屋或者承租房屋经营短租住房业务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


  第四条 短租住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短租住房治安管理工作。


  互联网平台、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监管。


  第六条 公安机关建立全市统一的短租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短租住房申报登记、住宿人员信息传输等相关便利服务。


  第七条 短租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建筑和地下室储藏间、车库、卫生间、厨房、过道、阳台等改造的居住空间,不得作为短租住房居住或者经营。


  第八条 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当通过短租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以下信息,获得备案房源标识: 


  (一)短租住房经营者信息。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营者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包括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地址、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信息等;


  (二)短租住房房源信息。包括短租住房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及详细地址、产权人、房间及床位数、面积等;


  (三)租赁他人房屋经营短租住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人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当对前款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负责。


  第九条 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不得将房屋提供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住宿;


  (三)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或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四)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住宿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并对出租的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住宿安全;


  (五)发现住宿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应当保证互联网上发布的短租住房信息与实际一致;


  (七)停止经营或经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停止经营或信息发生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备;


  (八)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当查验、如实登记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并在入住人实际入住后第一时间如实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人员信息,包括入住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房间、入住时间、退住时间等。


  第十一条 短租住房住宿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住宿;


  (二)安全使用短租住房,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承租的短租住房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禁止在短租住房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短租住房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平台发布短租住房信息,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核验用作短租住房经营的房屋在短租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时生成的备案房源标识,未取得的及时引导经营者在短租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房源、经营者信息等,获得备案房源标识;


  (二)对短租住房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审查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


  (三)对交易订单签订人和拟入住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四)及时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送短租住房订单信息,包括预订人及拟入住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联系方式、预定入住时间等;


  (五)对网约短租住房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和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短租住房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平台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下架发布的房源,暂停网上预订业务。


  (一)未提供备案房源标识的;


  (二)短租住房经营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备的;


  (三)未如实登记、未及时报送入住信息的;


  (四)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或明知入住人员从事涉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提供的房源信息及相关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


  第十四条 互联网平台、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对知悉或者掌握的短租住房治安管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作除短租住房经营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