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象政办[2020]7号
二塘乡、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象山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象山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为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和化解社会公共卫生风险。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防控工作
自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陆续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后泰国发现一例来自武汉市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表明疫情影响范围正在扩大。目前,疫情的具体传染源头、传播途径尚不明确,尚不能完全排除人传人的可能性。2020年春运已正式启动,航空、铁路、公路正在迎来运输高峰,整体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孙春兰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国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召开专题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全区各单位要充分认清疫情形势,增强责任担当意识,明确守土有责,落实属地职责。按照国家、自治区、桂林市的工作要求,成立组织机构,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测发现,做好病例排查及信息上报工作
辖区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和全国各省(区、市)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认程序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6号)要求,加强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制度落实,坚持门诊首诊负责制,强化与疾控机构的协作,高度重视来自武汉的就诊病例,特别是对于有不明原因的发热、咳嗽、乏力、咳痰等症状就诊患者要立即组织医疗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并按照程序报告。
辖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加强对村医、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规范做好防控工作。
三、坚持科学应对,及时有效处置疫情
辖区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要求,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病例的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四早"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疫情发生后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实验室标本采集检测、病例救治、卫生学处理等各项措施,同时做好个人防护,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确诊病例报告要严谨规范。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进行居家(集中)隔离(14天)。我区指定隔离场所为:城市便捷酒店(双付宾馆),具体地址为:桂林市平山街道平山北路9号。隔离(留观)人员生活保障由区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隔离区域的治安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
四、统筹医疗资源,做好病例救治各项准备工作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要求,我区定点收治医院如下:
桂林市区由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自治区南溪山医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发现后隔离救治;轻症及一般患者原则上转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危重症病例原则上转自治区南溪山医院进行集中隔离救治。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辖区人员、设备、装备等医疗资源,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排查工作,及时识别可疑病例。坚持属地治疗隔离原则,尽可能的减少病例转诊,危重病例要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集中收治到具备条件的医院治疗。
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联防联控工作合力
区卫生健康部门主动加强与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旅游、铁路、民航等部门的沟通,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开展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等的疫情防控技术指导,特别是要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农贸市场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禁止野生动物销售,切实降低呼吸道等传染病的传播风险。认真组织开展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环境卫生整治。
六、加大宣教力度,提高疫情防范意识
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多渠道、多方式普及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有效减少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防治工作信息,积极开展疫情监测,向公众解释疑惑,提高疫情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