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产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1467729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发文字号:桂财农〔2016〕275号
- 公布年份:2016.12.23
-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16.12.23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产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16〕275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财政厅、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产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产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6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产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一)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风暴潮、海冰等。
(二)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赤潮等。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执行期为2016-2020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燃油、饲草料、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等。
(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等。
(三)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肥料、农业渔业生产设施修复、功能恢复等。
(四)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五)抗灾保畜所需的备荒种子、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六)农业灾害实地监测、评估、核灾方面的补助等。
(七)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或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及管理部门。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及区直﹑市﹑县相关单位。
各市、县(市、区)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应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厅、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农业灾害名称,农业自然灾害受灾情况或生物灾害测报结果,包括受灾涉及的范围、程度、损失的金额,防灾救灾的措施,需投入的资金数量,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财政资金补助数额及具体用途等。 各市、县(市、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并对资金申报及防灾救灾措施的实施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由农业厅会同水产畜牧兽医局在综合考虑农作物种植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厅审核。 财政厅根据农业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以及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情况,将救灾资金切块下达给相关市县和区直相关单位。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已明确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的,由财政厅商有关部门直接将救灾资金下达到受灾市县和区直相关单位使用。未明确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的,由财政厅根据财力情况和受灾损失情况确定各受灾市县和单位的扶持金额,将资金下达受灾市县和区直相关单位使用。 自治区农业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厅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应包括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用途和补助金额﹑救灾资金分配的因素等。 救灾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
财政厅、自治区农业业务主管部门、市县财政及农业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财政厅是农业生产救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部门,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农业生产救灾专项资金牵头组织协调。具体包括:制定或者会同自治区农业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农业生产救灾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提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自收到市、县(市、区)资金申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给财政厅;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市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财政会同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指导项目单位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并按要求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二)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灾情汇总统计,并按照灾情轻重等情况及时提出资金申请并拨付资金;负责其立项项目编制申报、实施方案批复及变更审批、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按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等项目实施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使用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在同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救灾资金申报和救灾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是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形成的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
各市县农业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项目完成后主动开展绩效自评,按时向农业厅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等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自评结果。
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向财政厅申请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并在年度结束后,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送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下达后,各受灾市县财政部门和农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在确保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于补助农户的资金,应尽快组织发放到户。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应做到公开、透明。对于补助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救灾资金或救灾物资,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当地(行政村或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受灾规模(农作物受灾面积、畜禽水产养殖受灾数量等)、补助的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或物资数量)等,由市、县(市、区)农业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受灾市县农业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总结防灾救灾工作情况,并将救灾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至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财政厅。 农业生产救灾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按项目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各地财政、农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使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做好资金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业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可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并报财政厅、农业厅备案。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