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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钦州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钦州市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244711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钦州市公安局、钦州市财政局、钦州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钦州市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钦州市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4日

钦州市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
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卫医发〔2021〕14号)和自治区纪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纪办通〔2021〕31号)要求,认真抓好中央第二巡视组巡视广西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我市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地将“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治理要求落到实处,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全面弘扬伟大抗疫精神,推动卫生健康行业作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打击核酸检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疫苗接种工作顺利实施
  鼓励核酸检测单位同时提供单样检测和混样检测服务,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核酸检测价格,严禁虚标价格或超标准收费,严厉打击以快速核酸检测为名实施的诈骗或故意篡改核酸检测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疫苗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走私,以及疫苗接种过程中发生的非法行医和以疫苗为幌子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
  二、深入开展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加大力度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突出重点,强化监管举措,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严查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惩戒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三、坚决纠正扰乱医疗服务领域行业秩序行为
  规范医疗机构名称,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使用走私贩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保健品等领域乱象。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动配合,深入开展卫生健康行业内扫黑除恶,严厉打击线上和线下号贩子、“黑救护”“黑医院”“黑诊所”以及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权益。
  四、持续整治收受“红包”等医疗乱象,严厉打击“回扣”行为
  完善回访制度、畅通举报途径、加强线索查办,严查收受“红包”、术中加项、“持刀加价”、小病大治、重复检查、捆绑推销药品耗材、将普通食品冒充特医食品推荐给患者、医疗机构内宣传和销售母乳代用品等行为。充分运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疗大数据监管、集采中选产品使用,在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方面,开展回扣问题专项排查检查,对查实的医务人员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涉案的医药产品经营者给予回扣的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五、加大不正之风案件联合惩戒力度
  严格规范医务人员对外交往行为,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医商勾结、利益输送、商业贿赂、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及问题线索要严查快结。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对涉案的药品和耗材实施信用评级,采取限制或中止挂网、采购,披露失信信息等约束措施。
  六、全面构建“亲清”型廉洁规范的医商关系
  构建“亲清”守纪的医商关系,划清交往底线。严禁借助任何名义进行利益输送;严禁收受利益企业财物、接受招待、领取报酬。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监督,对有关工作人员与利益相关企业人员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利益输送相关企业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七、高位引领推动纠风工作落地见效
  持续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落实纠风工作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和内部治理。不断提升部门间联动协作效能,探索专业领域由专业部门牵头,机制单位配合的“专项+”工作模式。强化“三医联动”,将医疗、医保、医药领域行风建设一体研究、一体推进,全面融入医改政策。大力弘扬,总结推广行风建设优秀成果,组织开展行业先进典范评选、表扬和宣传,塑造全社会认可的卫生健康行风品牌。
  八、进一步完善行风管理制度
  以现行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升级完善医疗卫生“九不准”,针对当前行业乱象的突出表现形式,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九不准”升级版的具体措施,形成重点工作的部门合力,确保政策层层细化、落地见效。
  附件:钦州市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钦州市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打击核酸检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疫苗接种工作顺利实施

鼓励核酸检测单位同时提供单样检测和混样检测服务,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核酸检测价格,严禁虚标价格或超标准收费,严厉打击以快速核酸检测为名实施的诈骗或故意篡改核酸检测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疫苗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走私,以及疫苗接种过程中发生的非法行医和以疫苗为幌子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11月底

2

深入开展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加大力度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突出重点,强化监管举措,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严查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惩戒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市医保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11月底

3

坚决纠正扰乱医疗服务领域行业秩序行为

规范医疗机构名称,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使用走私贩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保健品等领域乱象。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动配合,深入开展卫生健康行业内扫黑除恶,严厉打击线上和线下号贩子、“黑救护”“黑医院”“黑诊所”以及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权益。

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11月底

4

持续整治收受“红包”等医疗乱象,严厉打击“回扣”行为

完善回访制度、畅通举报途径、加强线索查办,严查收受“红包”、术中加项、“持刀加价”、小病大治、重复检查、捆绑推销药品耗材、将普通食品冒充特医食品推荐给患者、医疗机构内宣传和销售母乳代用品等行为。充分运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疗大数据监管、集采中选产品使用,在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方面,开展回扣问题专项排查检查,对查实的医务人员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涉案的医药产品经营者给予回扣的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11月底

5

加大不正之风案件联合惩戒力度

严格规范医务人员对外交往行为,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医商勾结、利益输送、商业贿赂、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及问题线索要严查快结。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对涉案的药品和耗材实施信用评级,采取限制或中止挂网、采购,披露失信信息等约束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11月底

6

全面构建“亲清”型廉洁规范的医商关系

构建“亲清”守纪的医商关系,划清交往底线。严禁借助任何名义进行利益输送;严禁收受利益企业财物、接受招待、领取报酬。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监督,对有关工作人员与利益相关企业人员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利益输送相关企业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11月底

7

高位引领推动纠风工作落地见效

持续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落实纠风工作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和内部治理。不断提升部门间联动协作效能,探索专业领域由专业部门牵头,机制单位配合的“专项+”工作模式。强化“三医联动”,将医疗、医保、医药领域行风建设一体研究、一体推进,全面融入医改政策。大力弘扬,总结推广行风建设优秀成果,组织开展行业先进典范评选、表扬和宣传,塑造全社会认可的卫生健康行风品牌。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机制成员单位按职责共同推进

11月底

8

进一步完善行风管理

制度

以现行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升级完善医疗卫生“九不准”,针对当前行业乱象的突出表现形式,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九不准”升级版的具体措施,形成重点工作的部门合力,确保政策层层细化、落地见效。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机制成员单位按职责共同推进

11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