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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交强险抢救费用支(垫)付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116613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交强险抢救费用支(垫)付工作的通知
(桂保监发〔2015〕75号)



各市、县公安局,各市卫生计生委,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交强险抢救费用支(垫)付工作,充分发挥交强险在抢救事故伤者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做好交强险抢救费用支(垫)付工作。

  本通知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通知所称“垫付”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已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支(垫)付抢救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相关保险公司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垫)付通知书》(见附件)。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初步判断驾驶人是否负有责任并在《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垫)付通知书》中载明。驾驶人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支(垫)付金额在10000元以内;驾驶人无责任或暂时无法确定责任的,保险公司支(垫)付金额在1000元以内。


  四、保险公司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垫)付通知书》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将支(垫)付抢救费用转账至相关医疗机构;情况不属实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保险公司向医疗机构支(垫)付抢救费用后,应及时将转账证明反馈至医疗机构财务部门。转账证明应载明款项用途及受伤人员姓名、住院科室、床位号。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确认收到保险公司支(垫)付的抢救费用后,应及时通知受伤人员所住科室(护士长)。


  五、保险公司应加强人伤查勘、医疗跟踪和调查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支(垫)付抢救费用;应加强与医疗机构沟通联系,为受伤人员救治工作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六、医疗机构应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支持、配合保险公司核实有关抢救治疗费用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救治工作结束后,抢救费用未超过保险公司支(垫)付金额的,医疗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抢救费用以转账方式退还至相关保险公司原转出该笔费用的对公账户,不得将剩余的抢救费用退还给个人。


  七、依法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垫付。

  附件: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垫)付通知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垫)付通知书
第45××××20×××××号

        保险公司:
  年  月  日 时,机动车驾驶人(姓名)  (驾驶证号:          )驾驶车牌号为     的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号:            )在(路段)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受伤,现伤者在  医院     科室  号床接受抢救、治疗。交警部门初步判断,驾驶人在该事故中      (有、无或暂时无法确定)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上述伤者支(垫)付交强险抢救费。
  医院名称(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特此通知。

(交警大队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事故处理交警姓名:       联系电话:     
  本通知书由         (当事人姓名)转交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签收人:         时间:         

  注:
  1、驾驶人在事故中有责的,保险公司支(垫)付金额在10000元以内;驾驶人无责或暂时无法确定责任的,保险公司支(垫)付金额在1000元以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①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②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③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3、编号第45××××2××××××号中,编号前6位数“45××××”为县(市、区)编号代码,第7-10位“20××”为年份代码,后3位数“×××”为序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