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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宁区2022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740915 

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宁区2022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邕府办〔202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相关部门: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邕宁区2022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9月21日


南宁市邕宁区2022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2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2〕67号)精神,我城区结合实际,制定邕宁区2022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部署,实施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引导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切实稳定我城区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推动质量兴农,促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坚持补贴发放与稻谷生产密切相关,专款专用,提高稻谷补贴资金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稻谷生产者手中,规范项目实施管理,确保补贴政策的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切实让稻谷生产者得益。切实稳定我城区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二)兑现时间。稻谷补贴资金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用途

  2022年自治区下达我城区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485万元,2022年双季稻补贴资金361万元,共计846万元。所有资金用于稻谷种植者补贴,鼓励双季稻规模化种植。

  (二)补贴对象

  2022年全城区水稻生产者(包括普通农户、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一是在城区内种植水稻;二是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申报(原则上在9月底前完成申报),并填补贴申请统计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三是通过村、镇、城区审核,申报面积属实的。

  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否则不给予补贴。旱改水的稻田通过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确认为水田,并有正常产量的(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可以列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面积

  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生产者按种植早稻、晚稻面积分别申报,以便核验。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

  (四)补贴标准

  为鼓励我城区种粮大户,鼓励稻谷规模化种植,采用分类分档标准方式。

  1.对单季种植20亩以上(含20亩)的种粮大户(企业、合作社):每亩每季补贴200元。

  2.对单季种植20亩以下的生产者:采用统一补贴标准模式。按照以下方法测算补贴标准和面积:

  (1)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公式:每亩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总额-20亩以上种粮大户补贴金额)÷(全区核实的早稻面积与晚稻面积之和)。

  (2)计算生产者补贴面积方法:种植单季稻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种植双季稻的,按早稻面积与晚稻面积之和计算补贴面积。

  (3)每亩补贴控制在300元以内。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对普通农户,由镇财政所通过农户的“一卡通"发放。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由镇财政所通过金融机构转账支付。

  三、职责分工

  建立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形成推力工作的合力。按照财政部门管资金,主管部门管项目的原则进行职责分工。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做好稻谷补贴工作,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及时审批实施方案,督促各部门加快工作进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城区财政局负责稻谷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配合城区农业农村局做好补贴项目的核验督查工作,配合城区农业农村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等工作。

  城区农业农村局向负责制定稻谷补贴实施方案及稻谷补贴实施工作流程,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和检查各地稻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牵头做好稻谷补贴项目的核验等工作。

  城区发改科技局、城区统计局配合做好补贴项目核验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贴发放政策。负责做好稻谷生产补贴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录入等工作,负责发动辖区内的稻谷生产者积极申报补贴,督促辖区内相关村委会核实上报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督促所辖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向稻谷生产者兑付补贴款。

  四、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各镇要按照政策宣传发动—组织申报—镇级审核—公示(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汇总上报—城区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核验)—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补贴资金的程序进行,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政策宣传。各镇要采取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稻谷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避免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

  (二)组织申报。稻谷生产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由稻谷生产者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村委登记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报。稻谷生产者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9月30日。

  (三)镇级审核公示。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应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并进行审核后在镇政府、村委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四)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城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将此项补贴信息录入“农民补贴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完成稻谷生产补贴工作的公示格式导出、审核、汇总、测算工作。各镇上报补贴面积要求2022年10月15日前完成。

  (五)城区联合审核。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科技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对每个镇随机抽取1-2村,每个村随机抽5-20个农户进行核验。此外,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城区前5名的,列为重点必查对象。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核验时间应在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

  (六)呈报城区政府审定。城区联合审核结束后,由城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联合行文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

  (七)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城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城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城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镇要以镇人民政府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八)补贴资金的发放。各镇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城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镇财政所。镇财政所收到补贴资金后,委托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一卡通"账户。

  (九)总结与材料归档。各镇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至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并做好相关档案归档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区人民政府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城区财政局、发改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村委会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

  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稻谷补贴的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通"。各镇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有关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拨付使用、补贴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严明申报纪律

  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申请资格,进行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项。

  (五)落实工作经费

  为切实保证我城区稻谷生产补贴工作顺利开展,我城区合理安排工作经费,为补贴工作做好经费保障。

  (六)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稻谷补贴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按上级通知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