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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预警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50498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预警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商政发〔2022〕4号)


各市商务局,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预警工作站:
  为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健全产业安全预警体系,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预警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2年3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贸易救济和产业安全预警工作站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健全产业安全预警体系,规范广西贸易救济和产业安全预警工作站(以下简称预警站)运行,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摩擦“四体联动”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商救济字〔2018〕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健全预警和法律服务体系、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的通知》(商办救济函〔2020〕2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警站承担我区贸易摩擦和产业安全预警有关工作。符合条件的商(协)会、企业、机构等单位自愿申请,经规定程序确认。
  第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预警站的整体规划和落实、业务指导、检查评估等工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预警站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预警站应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不得擅自以预警站的名义从事与预警站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
  二、工作内容
  第五条 预警站负责国际贸易摩擦和产业安全的监测预警、行业分析、信息发布;参与贸易救济案件行业协调、跟踪反馈、维权游说;指导行业协会申请贸易救济调查、维护产业安全;开展有关的业务咨询、培训、对外交流等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一)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库,借助本预警站业务网络,监测本行业趋势动态,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二)开展本行业重点国别贸易摩擦评估分析,形成专题报告;引导本行业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完善信息发布网站,通过网络向我区企业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四)根据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参与贸易救济案件应对,参与听证和游说工作,开展案件分析研究。
  (五)开展或配合开展国际贸易摩擦和维护产业安全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
  (六)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审计等工作。
  三、申请与确认
  第六条 申请设立预警站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并在区内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配备或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具备完成相应工作的能力。
  (三)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应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产能或进出口总额在我区行业内居前;申请单位为行业商(协)会的,应涵盖区内本行业重点企业;其他组织应在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能够提供相应的专业支持。
  (四)建立专门的贸易摩擦预警网站或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开辟贸易摩擦预警专栏。
  (五)申请设立预警站的单位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
  第七条 同类行业原则上只设一个预警站;可根据需要设立涵盖多个行业的综合性预警站。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有意愿承担相关工作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本市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自治区属机构、自治区管企业和全区性商(协)会可于每年11月底前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11月15前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三)自治区商务厅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入选名单。
  (四)自治区商务厅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后确认。
  四、检查评估
  第九条 对预警站实行年度检查评估,由自治区商务厅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 检查评估的方式和程序:
  (一)各预警站将评估材料通过市商务局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管预警站直接将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
  (二)市商务局对辖区内预警站进行实地检查。
  (三)自治区商务厅对全区预警站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一条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建设
  1.机构设置、办公场所、人员配备情况。
  2.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二)监测预警
  1.预警网站维护情况、预警信息发布情况。
  2.行业预警专题分析报告,包括本行业重点市场进出口动态监测数据、统计、分析、趋势研判等。
  3.向自治区商务厅、各市商务局就国际贸易摩擦和产业安全监测预警提出的意见建议情况。
  (三)案件应对
  1.引导同行业企业应对“两反一保”、涉外知识产权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贸易摩擦案件情况。与自治区、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参与应诉协调会、参与听证和游说等情况。
  2.申请发起对国外进口产品的贸易救济调查,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
  3.案件分析总结报告。
  (四)行业自律
  1.遵守行业规范,促进有序竞争工作情况。
  2.与国外同行、相关行业商(协)会进行交流,化解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案件情况。
  (五)工作配合
  1.组织或参与有关应对国外“两反一保”、涉外知识产权等贸易摩擦案件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培训、宣传或讲座情况;
  2.配合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调研考察等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自治区商务厅不定期对预警站进行实地抽查,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各预警站应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妥善保存有关的文字、影像资料,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 预警站的年度检查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检查的预警站评定为不合格等次。自治区商务厅对检查评估结果进行反馈。
  五、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预警站的承办单位因自身原因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不再承办预警站的请示,自治区商务厅进行研究调整。预警站承办单位名称变更应及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行业发展和预警工作需要,某行业不再需要设立多个预警站的,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研究组织整合。
  第十七条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预警站予以撤销。
  (一)年度检查评估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不配合贸易摩擦案件应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申报材料、年度检查评估材料造假,情节严重的;
  (四)承办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承担预警站工作的情形。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广西贸易摩擦和产业安全预警工作站年度评估检查评分表

检查评估内容

具体工作

评分标准

得分

基础分项

(100分)

机构建设

(20分)

设置预警站工作机构

设置工作机构得 6 分,未设置不得分。

 

人员配备 

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得 7 分,未配备不得分。

 

工作制度

有工作制度得 7 分,无工作制度不得分。

 

预警工作

(40分)

建立专门的贸易摩擦或产业安全预警网站或在本单位门户网站

官方网站开辟贸易摩擦预警专栏

建立网站或开辟专栏得 8 分,无网站或专栏不得分。

 

在商务厅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预警信息发布情况

及时发布贸易或行业信息,月发布数量≥20 条,1 分/月;10 条≤月发布量<20 条,0.5 分/月;月发布量<10 条,不得分。

 

行业产业损害预警专题分析报告

独立完成得 2 分;有真实案例数据支撑得 2 分;反映本行业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应对措施得 2 分;内容贴合实际、措施有操作性得 2 分;逻辑清晰得 2 分。

 

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库

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库或服务企业库(行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库或产业链、 供应链企业库(企业),得 10 分,没有相关企业库不得分。

 

行业自律

(10分)

遵守行业规范,促进有序竞争工作情况

遵守行业规范,促进有序竞争得 10 分;因未遵守行业 规范或无序竞争,被行业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通报处罚或被举报且查证属实的,不得分。

 

工作配合

(30分)

组织或参与有关应对国外“两反一保”、涉外知识产权、技术壁垒等贸易摩擦案件和技术性贸 易措施的培训、宣传、讲座、调研等情况

每组织 1 次有关培训、宣传、讲座、调研得 5 分;每参 与一次上述活动得 2 分;最高得分 30 分。

 

检查评估内容

具体工作

评分标准

得分

加分项

(最高得分50分)

信息、报告采纳情况

(最高得分10分)

行业预警专题分析报 告、案件分析总结报告

行业预警专题分析报告或案件分析总结报告被自治区商务厅采编发布 1 次加 5 分;被商务部或其他省部级网站、报纸等媒体采编发布,每 1 次加 10 分。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10分)

(最高得分10分)

向商务主管部门就国际贸易摩擦或产业安全监测预警等提出的意见建议情况

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被采纳 1 次得 5 分。

 

案件应对情况

(最高得分10分)

积极参与或引导同行业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案件情况。

积极参与或引导同行业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案件,每件得 5 分;案件应对效果较理想的,每件 10 分。

 

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

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每次得 5 分。

 

案件分析总结报告

报告包括案件概述、应对过程和措施、应对结果、影响、应对启示等内容的得 3 分;逻辑清晰的得 3 分;借鉴性较强的得 4 分。

 

对外交涉情况

(最高得分10分)

与国外同行、相关行业商(协)会进行交流,化解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案件情况

具体开展相关工作,化解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案件,每件得 5 分;未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分。

 

其他工作配合情况

(最高得分 10 分)

配合完成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考察等相关工作情况

配合完成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考察等相关工作,每完成 1 次得 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