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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151176 

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兴政办函[2020]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五届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5日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落实水费收缴,全面建立用水缴费制度,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的根本举措。为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调动农村群众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管护机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水农水〔201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提出《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农村饮用水工程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费收缴制度,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强化农村居民用水缴费意识,提高节水理念,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有序运行。2020年6月中旬前,各镇要合理制定水价,全面推行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严禁村两委换届选举时承诺不收水费现象发生。


  (二)基本原则。以“同网、同质、同水价"和“补偿成本公平负担"为原则,结合各村“不同水源、不同管网、不同供水方式",分片区确定基本水价,推行分类水价、阶梯水价,实行有偿供水、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农村饮用水水费收缴制度实施范围为我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的农村居民用户(包括居民、个体户、企事业单位等)。对城镇管网延伸并纳入统一供水的农村居民实行“同网同价",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时间节点。2020年6月中旬前,各镇要完成水价制定工作。以后建设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要按照本意见全面执行水费收缴制度。


  (三)分类水价和阶梯水价。原则上农村居民用水水价不得低于0.5元/方,经营性用水水价不得低于1.5元/方。鼓励实行阶梯水价,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高。


  (四)分区定价。由城镇水厂扩网供水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执行;村、屯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结合供水管理实际情况,分类进行水价制定。


  (五)水费减免和增加。根据不同水源情况、家庭情况等具体原因,各镇可对特殊时段的用水进行减免水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人员等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限额内免收水费,具体标准为每户3吨/月,超出部分由该用水户承担;其他特殊用水户,经核准同意后给予一定的水费减免优惠;原则上,实行先予全额收缴,年终一次性结算减免返补;免交水费和减免优惠的用户名单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公布,公布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执行。由于部分供水工程地势较高,需用泵送水至清水池,电费成本等较高,可适当增加水费。


  (六)收费周期。原则以一月或一季度作为收费周期。


  (七)收费管理。水费收缴应按表计量收费到户。由村民集体自行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水费收缴使用公示制度,定期公布水费收支情况。由专门供水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收取水费,定期抄表,并确定统一账户,按时向用水户发放缴费通知单。抄表时若发现水表损坏、停走、失灵和表黑无法抄表时,应及时向村里反映,如无法确定计量时,可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村里收取的水费应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各村要利用村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方便村民缴纳水费。


  (八)管网及水表维护管理。各镇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辖区内由村民集体统一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管网的设施维修及每户水表的校核、更换等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镇是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制定、实施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的制定、收缴及水费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各集中供水工程管护主体负责水费收缴、水源地保护及巡查、供水管网及每户水表的维修养护等日常管护工作。各镇要全面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费收缴制度,由村民集体统一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村委会要全面落实水费收缴责任,对水费收缴不落实的,要在村级运行经费中予以扣除。


  (二)加强监督考核。水费收缴是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供水的民生实事,应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要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镇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及下一年度财政补助额度的重要参考。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村居民树立有偿用水的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


  四、其他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