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公布年份:2014.09.24
- 实施日期:2014.09.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
各市、各有关县(市、区)民委(民族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34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4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4〕458号)精神,为做好2014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2014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贷款贴息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财建〔2014〕234号文件(附后)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信誉良好,运营规范。
5.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二、申报资金要求
项目单位不能同时申请贷款贴息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已获得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能重复申请2014年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一)贷款贴息项目
1.对部分民贸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实行财政贴息。
2.贷款必须是1年期以上(含1年期)的网点改造或技术改造借款,贴息时间为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
3.单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4.贷款用途符合财建[2014]234号文件规定,并与项目论证报告内容一致。
5.对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支持,项目单位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具备条件的可以适当给予支持。
(二)以奖代补项目
1.重点扶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项目。企业需为《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12〕199号)中,确定的广西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2.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竣工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
3.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申报程序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根据财建〔2014〕234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提供必须的申报材料。县(市)申报的项目,申报企业应向所在县(市)民族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民族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联合向所在设区市民委、财政局上报推荐文件和相关材料;设区市本级申报的项目,申报企业应向所在市民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各设区市向自治区申报的全部项目,由各市民委、财政局审核、汇总,并出具联合推荐文件,随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民委、财政厅。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市级民委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的项目申请正式文件,文中应当对支持项目、申报理由、申报资金类型及金额作简要说明。
(二)申报企业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按照申报资金类型分别填写《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附件1)或《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表》(附件2),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和所属设区市民委、财政部门均须在申报表中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须提供借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申报以奖代补项目的企业,须提供项目支出明细表(附件3),由项目所在地民委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支出明细表中涉及的发票、凭证、银行单据等材料复印件由项目所在地民委和财政部门留存以备查,无需随申报材料报送。企业申报的项目如有施工(采购)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事务所审计报告、相片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并提供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六)申报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
五、申报时间
请各市民委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联合报送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各一份。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对口部门联系。
自治区民委(经济发展处),联系人:梁桂迎,电话:0771-5866804,邮箱:gxmwcjc@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商粮贸处),联系人:邝文杰,电话:0771-5332644,邮箱:gxcztslmc@126.com。
附件:
1.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略)
2.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表(略)
3.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奖代补项目支出明细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厅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