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桂林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市商办[2017]19号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桂林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桂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市安委【2016】19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行业主体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在商贸流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尤其是“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前后,要集中力量彻底排查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商务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控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辖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配合安监、消防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查处已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强化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在市、县、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转变工作作风,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公等多种形式开展检查工作,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我市商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桂林市商务局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