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22)
【法宝引证码】CLI.12.5707416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2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2月13日
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自治区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桂办发〔2014〕3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全市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应不断探索改进考核工作方法。有必要的,也可委托第三方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实行差异化考核。 考核原则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明察暗访、延伸考核等方式进行。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延伸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延伸考核下属单位,对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的考核延伸考核下属公司或项目。延伸考核单位数量和具体考核要求由市安委办在年度考核细则中确定。 按照差异化考核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2.健全落实责任制。坚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统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3.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配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建设,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4.完善体制机制。完善辖区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5.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6.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7.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推动本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8.其他重点工作。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
1.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情况。
2.落实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开展专项治理。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防范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
4.强化监管执法。完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范,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夯实基础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6.防范遏制事故。加强行业领域事故防控,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7.其他重点工作。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1.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2.落实安全责任。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完善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3.夯实基础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4.其他重点工作。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
(四)市属国有企业集团:
1.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2.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全面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组织领导机构、安全管理力量、安全生产报告制度“五落实”。
3.夯实安全基础。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预防措施,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大基础建设,全面落实事故防控措施,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4.加强事故防控。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其他重点工作。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坚持过程考核与综合考核督查相结合,确保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推进符合事故预防控制规律,对以下情形加强过程考核:
1.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督导检查、明察暗访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2.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要求,推进重点工作及报送有关材料情况;
3.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风会纪情况;
4.因隐患治理、事故防范和重点工作推进不力被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通报或约谈的情况;
5.因隐患治理、事故防控和重点工作推进不力被要求在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情况;
6.被自治区、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时整改销号的情况;
7.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但未按要求处理和上报的情况;
8.及时核查处理群众举报的事故和隐患情况;
9.重点时段事故防范情况;
10.其他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过程考核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安委办组织制定。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考核工作设立加分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委办认定,给予加分:
(一)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务院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市委、市人民政府表彰或通报表扬的;
(二)安全生产工作创新举措被省部级以上单位作为经验推广的;
(三)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一)每个类别被评为优秀的单位,考核得分须在90分以上,优秀名额按如下比例,由高分往下依次确定: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原则上不超过该类别被考核单位总数的1/2。若出现末位同分情况,末位同分单位全部评为优秀。
(二)其余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评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被考核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被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评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要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由市安委会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市安委会作书面报告。市安委办负责督促落实,限期整改到位。 考核结果经市安委办主任会议审议,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市安委会名义予以通报,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绩效办、市文明办。 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获得自治区超额加分的前提下,由市安委办商市绩效办在综合绩效考评中按一定比例予以加分,具体比例另行明确;考核结果未达优秀的单位,按实际得分在综合绩效考评中权重折算扣分。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