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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融安改线段工程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法宝引证码】CLI.14.4159211 

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融安改线段工程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融通字[2020]12号


为维护我县再生资源废旧回收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凡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五、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特此通告。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