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阳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玉凤镇“12·10”死亡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百色市田阳区应急管理局
- 快速聚焦: 百色市田阳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字号:阳应急发〔2022〕1号
- 公布年份:2022.02.17
- 实施日期:2022.02.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百色市田阳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玉凤镇“12·10”死亡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
阳应急发〔2022〕1号
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
2021年12月10日10时许,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玉凤镇朔柳村百庙屯作业现场发生一起一名保洁员在生产作业中不慎被压缩式垃圾车垃圾斗装卸勾臂挤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由田阳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田阳区乡村振兴发展中心、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田阳区总工会、田阳区司法局、田阳玉凤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经过全面调查,综合分析,于2021年12月29日形成了《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玉凤镇“12·10"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我局,经我局审核报田阳区人民政府审定。
现事故已调查结束并经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结案(阳政函〔2022〕17号)。根据有关规定及田阳区人民政府批复要求,现将有关事故结案通知如下:
一、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玉凤镇“12·10"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马正超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佩戴安全劳保用品,违规违章冒险作业,在操作垃圾斗勾臂收回归位时,冒险将头部伸跨过垃圾斗勾臂区域内,脚部站立不稳,重心不平行,左手直压垃圾斗勾臂向上按钮,勾臂将其头部直压到压缩式垃圾车尾部斜面车皮上,导致左耳廓严重开裂,颅骨破裂,颅脑损伤而死亡,这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安全技能和安全防范能力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犇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事故发生前没有组织制定压缩式垃圾车操作规程并张贴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严不实,未对压缩专置系统进行辨识、分析、分级管控工作,风险场所、部位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未组织开展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安排相关人员经常性对压缩专置系统进行隐患排查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经专家评审和备案工作,未开展设备故障、危险作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演练活动,未针对性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自救、互救培训,这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玉凤镇“12·10"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决定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
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决定由百色市田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
1.马正超,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麻痹大意,违规违章冒险作业,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决定免于追究其责任。
2.李犇,作为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由百色市田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落实防范措施
请相关人员和部门、乡镇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附:
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玉凤镇“12.10”事故死亡调查报告(结案送文版).doc.doc
1、阳政函〔2022〕 17号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玉凤镇“12.10”死亡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pdf
百色市田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