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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560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


  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政策的解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中“......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所提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等门类的生产厂房和与其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等设备用房,产品检验用房,生产监控用房,与生产有直接关系的更衣淋浴室、仓库等。食堂、宿舍、企业孵化器、产品研发、办公会议用房等建筑不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属于民用建筑。"


  请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按国家有关解释执行,并及时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抓好落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防规〔2020〕1号)附件《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中“一、工业项目: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楼、宿舍、食堂除外)"不再执行,其他条款不变。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以往文件如有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