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23〕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及持续时间,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河池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加强全市环境大气污染源监控,强化气象部门的技术支持,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建立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同等级,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充分发挥县(区)人民政府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一指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区域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各部门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发布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河池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池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河池供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市主要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召开重污染天气新闻通气会、协调会,及时向媒体通报宣传重点,提示注意事项;参与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
2.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提出预警建议;会同河池气象局及有关专家开展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在不同预警等级时,负责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监督相关排污企业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检查。
3.河池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数据信息,为应急预警和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4.河池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的分析和预报,协助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会商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实施油品升级工作。
6.市教育局: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防护措施。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各县(区)对存在大气污染的工业企业落实错峰生产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机动车限行及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检查、禁行;依法从严打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地(市政工程除外)扬尘治理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11.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市政施工和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对城区扬尘污染严重的路段进行洒水作业;督促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等。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满足公众出行需要。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以“五化"为主要方式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高秸秆农作物离田率,并积极向群众开展宣传工作。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15.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16.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园区管理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减产、限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17.河池供电局:负责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断电或供电等电力调配措施。
(三)监测预报组。
由河池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池气象局等技术支撑单位组成,负责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为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专家会商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四)专家组。
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科技支撑。
(五)督导组。
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期间各类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一)监测预报与会商。
1.监测。河池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池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质控、分析等工作,为空气质量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生态环境局及时转发自治区对全市未来5至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测信息。
3.会商。市生态环境局、河池气象局进一步完善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报未来可能出现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河池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参与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
(二)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可根据实际需要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1.预警条件。
预判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接到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时,应该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2.预警发布。
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1至2天发布预警信息。
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气象条件等。
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以较高级别的预警标准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审批,县(区)级预警调整、解除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4.预警审批程序。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接到的自治区或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根据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的等级、范围等情况,及时组织监测、科研、管理等相关人员会商研究预警发布,起草形成预警发布函并按程序向市政府上报预警信息。
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备,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橙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红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按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各县(区)预警发布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及内容。
按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或执行应急抢险、重大安保等任务时可不执行相关响应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预警时,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县(区)实际,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三)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VOCs和NOX排放。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预案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基础上,依法制定更具体、更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应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应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
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包括PM10、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结合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
污染过程以细颗粒物污染为主时,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污染过程以臭氧污染为主时,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以臭氧为首要污染因子情形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加强环境督查和执法检查,强化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督查巡查频次,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禁止企业进行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采取对应生产设施停产方式进行。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城市建成区内禁行重型载货柴油车。加强交通管理及机动车污染控制,减少交通拥堵。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实施错峰运输方案。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严格落实“6个100%"。减少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和渣土外运工作。停止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大城市主干道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4)其他减排措施。
全市禁止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划定的禁燃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每日8:00至20:00间禁止汽修喷涂、广告喷涂作业,加强重点区域加油站油气回收运行检查、监督性抽测频次(仅适用于臭氧预警期间)。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倡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
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包括PM10、PM2.5)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20%,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5%,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结合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
污染过程以细颗粒物污染为主时,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污染过程以臭氧污染为主时,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以臭氧为首要污染因子情形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加强环境督查和执法检查,强化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督查巡查频次,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禁止企业进行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采取对应生产设施停产方式进行。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进一步增加对公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的路检频次,严厉整治运输车辆“跑冒滴漏"现象。
在城市主城区禁止通行货车等大型汽车,停止使用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建成区内禁止国III及以下轻型、中型和重型载货柴油车。
对大型企业、港口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仅保留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加强城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的运营。全市储油库、加油站8:00至18:00停止装卸油作业。
加强交通管理及机动车污染控制,减少交通拥堵。
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实施错峰运输方案。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
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爆破、破碎作业。
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塔吊、地下工程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
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扬尘抑制措施的检查频次,提高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加强遮盖。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4)其他减排措施。
全市禁止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划定的禁燃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城市建成区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城市建成区每日8:00至20:00间禁止汽修喷涂、广告喷涂作业,加强重点区域加油站油气回收运行检查、监督性抽测频次(仅适用于臭氧预警期间)。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作业。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2)倡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自觉减少车辆日间加油,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适当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务时长。
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
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等。
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包括PM10、PM2.5)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30%,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20%,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结合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
污染过程以细颗粒物污染为主时,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污染过程以臭氧污染为主时,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以臭氧为首要污染因子情形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加强环境督查和执法检查,强化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督查巡查频次,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禁止企业进行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采取对应生产设施停产方式进行。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进一步增加对公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的路检频次,严厉整治运输车辆“跑冒滴漏"现象。
在城市主城区禁止通行货车等大型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对城市建成区柴油货车、农用运输车实施禁行。城市用车大户燃油燃气运输车辆停止运营。运输散装物料燃油燃气车辆全面禁行。
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停用。
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加强市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的运营。全市储油库、加油站8:00至18:00停止装卸油作业。引导城市建成区加油站优化调整日间加油时间。
加大城市物流集散地等区域货运汽车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强化用车大户管理。
加强交通管理及机动车污染控制,减少交通拥堵。
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方案。
船舶使用低硫燃料;有岸电使用条件的码头和船舶应按规定使用岸电,暂时关闭进入城区水域的船闸。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
停止所有施工工地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塔吊、地下工程除外)和混凝土运输。
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扬尘抑制措施的检查频次,提高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加强遮盖。
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覆盖并视情况洒水降尘。
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除外)。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4)其他减排措施。
全市禁止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全市范围内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全市范围内每日8:00至20:00间禁止汽修喷涂、广告喷涂作业,加强重点区域加油站油气回收运行检查、监督性抽测频次(仅适用于臭氧预警期间)。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四)应急终止。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解除通知后,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区域应急行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五、信息发布和总结评估
(一)信息发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通过报纸、互联网及移动通讯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
(二)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5日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效果评估情况等。
(三)总结评估。
每年3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总结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应急响应措施及取得的工作经验与成效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未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区)可不报送上述总结。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组织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的开展及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环境与气象监测预报人员技术水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派技术人员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技术组,有计划地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共同提高各县(区)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财政体制规范,强化对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响应的支持,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四)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24小时信息通畅。
七、预案管理
(一)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二)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三)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由市级监察机关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约谈各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由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1.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
2.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3.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根据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4.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9月底前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政办发〔2016〕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