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浦县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荔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浦县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荔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荔浦县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荔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
荔浦县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废弃矿山综合整治,改善自然生态、城市景观和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所称废弃矿山是指停产关闭并已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包括不再开采开拓的矿床、矿井或巷道,以及采矿活动破坏或占用的矿山废弃地、裸露的采矿岩口、废土(石、渣)堆、尾矿库、废弃厂房等。
一、重要意义
我县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源保障,但废弃矿山造成的植被破坏、山体裸露、土地损毁等问题日益显现,已成为生态环境的“伤疤",实施废弃矿山综合整治是一项事关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是修复生态、美化环境,提高土地科学利用水平的重大工程,是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是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目标任务
2019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等重要居民集中区周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以下简称“三区两线")废弃矿山的综合整治;2020年全面完成我县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并通过验收。
三、工作原则
一是因地制宜。本着“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景则景"的原则,坚持废弃矿山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产业发展相结合,按照生态修复、污染场地修复、土地复耕、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等类别进行分类整治。
二是突出重点。重点治理“三区两线"范围内以及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废弃矿山。
三是属地负责。各级人民政府是废弃矿山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特别是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废弃矿山切实承担起治理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开展摸底调查。
2018年6月前,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各乡镇、相关部门完成全县废弃矿山调查摸底任务,全面掌握废弃矿山的分布、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环境现状、周边产业规划布局等相关情况,形成初步调查成果。
(二)制定实施方案。
2018年12月底前,根据市废弃矿山综合整治规划,制定我县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根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涉及对废弃矿山残存山体实施土地开发的,要单独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
(三)实施综合整治。
2019年6月底前,完成“三区两线"范围内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整治进度。
(四)开展验收工作。
2019年8月底前,县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对“三区两线"范围内废弃矿山综合整治抽查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市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我县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五、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荔浦县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整治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成员单位及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要统筹做好全县废弃矿山综合整治项目库管理,牵头组织编制我县重点废弃矿山综合整治方案,督促各乡镇按照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县林业局要做好造林绿化工程与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衔接;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积极做好立项、资金、环保等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实施的协调处理,并参与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指导、主动服务,稳步推进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保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通过合理使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效保障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同时积极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资金筹措模式,研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发模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废弃矿山综合整治领域。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要研究设立废弃矿山整治专项基金,形成资金保障长效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废弃矿山整治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在全社会形成推进废弃矿山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