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容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容应急字〔2021〕3号
危化矿山股,各矿山企业: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发〔2021〕29号)和《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应急发〔2021〕4号)的部署安排,针对我县的地下矿山、采石场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容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9日
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多发势头,决定自2021年3月下旬至2021年年底,结合正在推进落实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21〕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发〔2021〕29号)、《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应急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较多的实际,组织开展拉网式、起底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企业、深入现场,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夯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
二、方法步骤
大排查分三个层面交叉进行,自2021年3月下旬开始至2021年年底同步开展:
(一)企业自查自纠、立查立改。
1.危化矿山股要迅速将大排查的有关要求传达到各矿山企业,督促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隐患大排查(具体检查标准详见《非煤矿山大排查检查表》(附件5))。大排查实施方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2.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召开大排查动员大会,传达、学习、贯彻区、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方案和企业具体实施方案,企业动员大会召开情况要作为企业自查的重点内容,确保让每一个车间、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的员工都了解大排查内容和要求,确保全员、全岗位参与大排查工作。
3.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要结合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制定和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员参与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预案,形成自查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每半月一次上报县应急管理局。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诊断式"检查,精准把脉,解决问题。
(二)集中检查、严格执法。
1.县应急管理局要认真梳理分析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精准制定执法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集中执法检查,确保查真查实。
2.县应急管理局要由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组织业务骨干及行业专家深入企业开展集中排查,确保查准查深。对企业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内顶格处罚,形成有力震慑。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和目标导向,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大排查取得实效。
(二)聚焦整治重点问题。县应急管理局要以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集中整顿清理为突破口,推进大排查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切实解决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缺失、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
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地下矿山企业报市应急管理局,露天矿山企业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全部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项目部必须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项目部或其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三)强化整治攻坚力度。县应急管理局要将此次大排查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的重要举措,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并挂牌督办,确保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县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要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经验交流会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抓好整改措施落实。
(四)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县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要在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巩固大排查工作成果的同时,深入系统分析问题隐患存在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本县、本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在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基建矿山、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五)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县应急管理局要科学研判风险、强化精准执法,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以高质量执法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每次现场检查前要编制好检查方案,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现场检查时,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要按照“谁执法、谁督办"的原则,健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切实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消除事故隐患。要坚持逢查必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要将督促排查整改48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附件4)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等措施,并给予严肃处罚。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围。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国有矿山企业,要及时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七)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县应急管理局要立即组织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大排查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安全大排查,既要查现场作业管理,更要查安全责任制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组织专家逐矿进行督查,确保做到非煤矿山自查自改100%、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100%、应急管理部门督查矿山企业100%。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完成自查自改、上级企业检查、应急管理部门督查,否则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八)加大督导推动力度。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的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现企业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一律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对在2021年5月30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的非煤矿山,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的企业,要约谈通报相关负责人。同时要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公开执法处罚结果,形成震慑。
各非煤矿山企业于2021年4月1日前将本企业大排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矿山股;自4月份起,每月1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送附件1);2022年1月3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梁文兴,联系电话:15078058808,邮箱地址:rxyjgljwhksg@126.com。
附件:
1.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应急管理部门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检查情况汇总表
3.重大隐患明细表
4.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非煤矿山大排查检查表
附件1
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辖区内非煤矿山 和尾矿库数量(座) | 已完成自查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数量(座) | 企业自查发现 一般隐患数量(项) | 企业自查发现 重大隐患数量(项) | 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队伍数量(个) | 已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尾矿库数量(座) | ||||||||
露天 矿山 | 地下 矿山 | 尾矿库 | 露天 矿山 | 地下 矿山 | 尾矿库 | 露天 矿山 | 地下 矿山 | 尾矿库 | 露天 矿山 | 地下 矿山 | 尾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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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2
应急管理部门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数量 (座次) | 单班入井超过30人地下矿山会诊 | 井深超过800米地下矿山会诊 | “头顶库" 会诊 | 检查发现一般隐患数量(项) | 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数量(项)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行政处罚(次) | 罚款 (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座次) |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套)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纳入“黑名单"(座) | 提请关闭数量(座) | 媒体曝光(次) | |||||||||||||||||||
露天矿山 | 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天矿山 | 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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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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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3
重大隐患明细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地市 | 矿山或尾矿库名称 | 重大隐患内容 | 挂牌督 办单位 | 整改情况 (已整改/正在整改) |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正在整改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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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重大隐患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进行判定。
2.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自查上报、上级企业检查和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
附件4
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整合后的矿山管理不规范,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
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蛆织开展应急演练。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附件5
非煤矿山大排查检查表
表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14-
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18-
表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19-
表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0-
表5:安全资金投入-25-
表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26-
表7:安全生产承包租赁-29-
表8:生产安全应急管理-31-
表9:安全生产许可证-35-
表10:现场作业管理-37-
表10-1:地下矿山现场作业管理-37-
表10-2:露天矿山现场作业管理-59-
表10-3:尾矿库现场作业管理-69-
表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
1.安全预评价 | 是否进行安全预评价。 | 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 | 1)未进行安全预评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2.安全设施设计 | 是否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 查阅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 | 1)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2.安全设施设计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 | 查验批复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 2)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管理。 | 查验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 3)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安全设施验收 | 是否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查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1)未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是否进行安全验收。 | 查阅验收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2)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查阅机构设置文件。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查阅相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2)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表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
1.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 | 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不结合岗位实际照搬照抄,视为未建立)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材料。 | 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不结合生产实际照搬照抄的,视为未制定)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1)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表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
1.从业人员培训 | 安全培训情况。 | 查阅培训记录、抽查相关从业人员。(不了解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或不掌握本岗位基本安全操作技能,视为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新招井下作业人员上岗情况。 | 抽查相关人员。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 2)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不满即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 |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 培训考核情况。 | 查验考核合格证明材料。(不掌握本岗位基本安全生产知识,视为考核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培训考核的真实性。 | 查验培训考核记录。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合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培训取证情况。 | (1)查看矿山生产系统及工艺流程,了解矿山劳动组织和岗位安排,掌握应当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种类和数量。 (2)查看有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看是否在有效期内。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1)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作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 | 通过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服务--查询服务---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查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2)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查验特种作业人员与证件的一致性。 | 对照证件查看在岗人员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3)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安全培训档案 | 培训记录及培训档案。 | 抽查档案记录(一人一档)。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编造安全培训档案。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表5:安全资金投入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 查阅相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六条、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 1)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表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
1.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 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查阅相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及时、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2.事故隐患排查 |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 1)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2.事故隐患排查 |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 | 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告知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表7:安全生产承包租赁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
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查阅有关文件。 (以包代管、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的协议,视为未签订) |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1)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分包工程管理 | 分包工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查阅有关资料。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 | 1)生产运行期间,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2.分包工程管理 | 发包单位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 | 2)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
表8:生产安全应急管理
检查数量 (座次) | 单班入井超过30人地下矿山会诊 | 井深超过800米地下矿山会诊 | “头顶库" 会诊 | 检查发现一般隐患数量(项) | 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数量(项)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行政处罚(次) | 罚款 (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座次) |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套)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纳入“黑名单"(座) | 提请关闭数量(座) | 媒体曝光(次) | |||||||||||||||||||
露天矿山 | 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天矿山 | 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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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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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安全生产许可证
检查数量 (座次) | 单班入井超过30人地下矿山会诊 | 井深超过800米地下矿山会诊 | “头顶库" 会诊 | 检查发现一般隐患数量(项) | 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数量(项)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行政处罚(次) | 罚款 (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座次) |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套)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纳入“黑名单"(座) | 提请关闭数量(座) | 媒体曝光(次) | |||||||||||||||||||
露天矿山 | 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天矿山 | 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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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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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现场作业管理
表10-1:地下矿山现场作业管理
检查数量 (座次) | 单班入井超过30人地下矿山会诊 | 井深超过800米地下矿山会诊 | “头顶库" 会诊 | 检查发现一般隐患数量(项) | 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数量(项)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行政处罚(次) | 罚款 (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座次) |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套)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纳入“黑名单"(座) | 提请关闭数量(座) | 媒体曝光(次) | |||||||||||||||||||
露天矿山 | 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天矿山 | 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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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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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2:露天矿山现场作业管理
检查数量 (座次) | 单班入井超过30人地下矿山会诊 | 井深超过800米地下矿山会诊 | “头顶库" 会诊 | 检查发现一般隐患数量(项) | 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数量(项)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行政处罚(次) | 罚款 (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座次) |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套)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纳入“黑名单"(座) | 提请关闭数量(座) | 媒体曝光(次) | |||||||||||||||||||
露天矿山 | 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天矿山 | 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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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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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3:尾矿库现场作业管理
检查数量 (座次) | 单班入井超过30人地下矿山会诊 | 井深超过800米地下矿山会诊 | “头顶库" 会诊 | 检查发现一般隐患数量(项) | 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数量(项)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行政处罚(次) | 罚款 (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座次) |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套)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纳入“黑名单"(座) | 提请关闭数量(座) | 媒体曝光(次) | |||||||||||||||||||
露天矿山 | 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天矿山 | 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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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露 天 矿 山 | 地 下 矿 山 | 尾 矿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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