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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忻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忻城县辖区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2.6423496 

忻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忻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忻城县辖区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的决定




  为加强对我县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授权忻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我县辖区内的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忻城县交通运输局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如下职权:


  一、渡口工作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忻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