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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田林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597383 

田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田林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田政办发〔202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田林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田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田林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等级

  2组织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能

  2.2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应急专家组

  2.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预防预警

  3.1信息监测

  3.2风险监测

  3.3预防措施

  3.4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3.5预警变更解除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2分级响应

  4.3先期紧急处置

  4.4新闻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事故调查和后期处置

  5.1事故调查

  5.2调查分析

  5.3后期处置

  5.4恢复与重启

  6应急保障

  6.1装置保障

  6.2资金保障

  6.3技术保障

  6.4社会动员

  7宣教培训和演练

  7.1宣教培训

  7.2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2预案制定与解释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或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百色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百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百色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田林县实际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田林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司其职,协同处置;科学救援,依法规范。

  1.5事故等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1.5.4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组织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能

  2.1.1成立田林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领导,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田林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新电力集团田林供电公司、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等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研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策;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负责启动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出重大救援决策,调集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1.2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

  2.2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当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时,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带队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及事故信息发布的审核;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紧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公告;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媒体采访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2)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服务中心: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并协调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和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参与或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必要时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伤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7)县卫健局: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工作,并及时向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提供救治等医疗卫生信息。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开设管辖公路路桥绿色通道。

  (9)田林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周边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环境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进行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信息。

  (10)县工信局:负责对本地企业生产应急抢险物资进行组织调度;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单位为事故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11)新电力集团田林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2)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3)县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进行监测预报,提出事故抢险救援的气象建议。

  (14)县住建局: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鉴定和评估;负责及时提供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影响或抢险涉及的建(构)筑物的技术资料。

  (15)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16)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2.3应急专家组

  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建立应急专家组,参与、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影响进行评估,为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

  使用单位应做好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3预防预警

  3.1信息监测

  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同时,定期或适时通报全县特种设备基本情况、特种设备事故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定期完成并公布全县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3.2风险监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分析研判,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预见性。及时查找出并确认的风险点清单。使用单位要做好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及时报送风险情况,为管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提供基础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分析研究,确定隐患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等级的风险点,加强特种设备巡查跟踪,根据具体条件,确定相应的预警级别,提出预警意见,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予以研判,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预警信息。

  3.3预防措施

  3.3.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兼职机构或者设专、兼职人员,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3.3.2强化特种设备分级防范。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风险研判结果,制定、完善特种设备风险防范措施,并严格组织落实,实现风险可控。一是强化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二是强化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三是突出高风险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四是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防止发生特种设备群死群伤事故。

  3.3.3明确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督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推进完善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责任的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风险管控工作职责。

  3.4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3.4.1预警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Ⅳ级,一般)、黄色(Ⅲ级,较大)、橙色(Ⅱ级,重大)、红色(Ⅰ级,特别重大)标识。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3.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通过广播、电视、电梯物联网平台、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蓝色预警、黄色预警以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以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3.5预警变更解除

  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对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1.5小时内)。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分级响应

  4.2.1一般事故(Ⅳ级):由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事故调查、应急协调等工作;

  (2)赶赴现场参与研究分析事态,按照职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了解事故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4)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应急物资、检验检测技术等支持;

  (5)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相关情况。

  4.2.2较大事故(Ⅲ级)及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根据上级决策部署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了解事故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根据需要赴事发地区,或派出现场工作组赴事发地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4)根据地方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置、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相关情况。

  4.2.3响应级别调整

  特种设备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且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的,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应当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响应级别。如经确认为非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解除响应。

  4.3先期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

  (2)对事故危害情况做初始评估。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3)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特性,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气象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按规定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缓冲区和安全区。

  4.4新闻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和县委宣传部统一进行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

  4.5应急结束

  当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县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5事故调查和后期处置

  5.1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的具体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执行。

  5.2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确认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对疏散人员能否返回以及设备再运行提出意见,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5.3后期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事故报告,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5.4恢复与重启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对事故相关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设备,应当予以报废。

  6应急保障

  6.1装置保障

  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参与事故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置。

  6.2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由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统筹解决。

  6.3技术保障

  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和方法研究,制订具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4社会动员

  根据需要,动员有关人员,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必要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支持配合。

  7宣教培训和演练

  7.1宣教培训

  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7.2演练

  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配合沟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常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以下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其涉及特种设备,应当将其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3)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4)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5)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8.2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具体组织实施。可根据我县特种设备发展变化状况及区、市最新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更新,确保适用。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印发田林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