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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桂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和临桂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82117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桂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和临桂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及自治区、市驻临桂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桂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和《临桂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临桂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职责分工

  3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3抢险救援

  4.4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信息发布

  4.7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终止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与演练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保险与补偿

  6.6总结与评估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临桂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有序、高效、科学应对洪涝灾害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轻洪涝灾害损失,确保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联动机制》、《广西防汛抗旱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广西水库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加强水库水电站泄洪预警决策及下游群众转移工作的意见》、《水电站与当地政府建立防汛工作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由于暴雨洪水,以及水库、堤防、闸坝失事等原因造成的洪水灾害和涝渍灾害。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防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科学防洪。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以防灾减灾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工作方针,采取防、避、抢相结合的主动防御措施。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依法防灾、社会参与。依法防汛抗洪,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洪涝灾害防御工作。临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人武部部长、区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区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粮食局、区人防办、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区市容局、区农机管理中心、区供销联社、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灌区管理站、武警临桂区中队、区气象局、临桂供电公司、区总工会、两江水文站、中国电信公司临桂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临桂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临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公司、中石化华南分公司柳州输油管理处桂林站等单位一名领导担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

  有防汛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防汛工作。

  在汛期,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工作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对全区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确保全区度汛安全;

  (2)执行国家防总、自治区及桂林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命令,贯彻实施国家《防洪法》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3)制定区本级防御洪水方案,并指导各级政府、部门防洪预案的制定;

  (4)统一审核、发布汛情、工情、灾情信息;

  (5)组织调配全区防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

  (6)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民兵预备役分队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抢险救灾任务及灾后重建家园工作。

  2.2.3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和救灾。执行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和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的急、难、险、重任务。

  区水利局: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江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各类防洪工程和行洪河道的安全运行情况,担负防洪、兴利调度;编制并监督实施防汛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理和水毁修复计划;督促、指导旱区做好水源管理和抗旱应急水源建设。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防汛项目和重大抗旱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通知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抗旱知识宣传。组织、监督学校做好危漏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洪涝灾害情况。负责做好防汛、抗旱灾情预警信息发布及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工业企业防洪工作;负责协调抗洪、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紧急调用物资的调用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并负责本系统防洪和抗旱救灾的协调指导;提供工业企业洪水灾害损失情况。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洪涝、干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案件;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撤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必要时对防汛部门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防汛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洪涝、干旱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管理、分配和监督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负责灾情信息与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的收集、统计、评估、核定和发布,发生重大灾情时向相关涉灾部门通报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防汛抗旱救灾抢险、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资金;及时会同区水利局制定我区防汛抗旱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国家、自治区下达给我区的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因强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查、预防及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组织、指导干旱灾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源;在紧急防汛期,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

  区住建局:负责城乡公用基础设施、城镇房屋和建筑工地的防洪安全督查和防汛抢险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沿河和集镇农民建房中的防洪工作;协助水利部门编制城镇防洪排涝规划;提供城乡洪水灾害损失情况。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农村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农村公路道路畅通;督促农村公路(桥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农村公路、航道、渡口、码头等预警信息发布。协调组织运力,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时抢修水毁交通设施;提供交通系统洪水灾害损失情况。

  区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洪涝干旱灾害中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农业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指导受旱乡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开展农业生产抗旱救灾和农业生产节水推广工作,协调做好大宗农作物种子的调剂、管理工作。做好抗灾救灾柴油的安排;参加灾情调查和核灾。

  区林业局:负责做好各类林场、林区防汛工作和汛期漂木管理、阻水漂木清除工作,组织供应防汛抢险所需木料。做好本系统内抗旱救灾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水、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局:负责按照区防指要求及时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雨情、汛情、灾情、旱情等信息,跟踪报道抢险和救灾活动,宣传防汛抢险、抗灾自救防旱抗旱知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利用体育场馆,做好因洪涝灾害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本系统内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行业防汛工作,及时向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发布洪涝灾害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区粮食局:负责救灾粮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粮油供应。

  区人防办:负责做好人防工事的防汛工作,必要时利用人防工事进行灾民安置,同时利用防空设施进行防汛救灾。

  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协调指导全区水产畜牧业防汛、抗旱工作,特别是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江河湖库网箱养鱼人员的避风避险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水产畜牧业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灾后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并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

  区市容局:负责区城主、次干道路、城市绿地所属绿化的防洪安全;伐除危死树木,修剪并清理枯枝折杈等;负责区城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广告、单立柱广告、灯杆灯箱等)的列表建档、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负责区城市政设施、排涝管网的建设和管理,对区城市政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区城排涝工作,制定年度本系统负责的排涝设施的修建、管理、维护计划并负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河道、排涝沟周边的脏、乱、差现象进行整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河道、排涝沟清障工作,确保行洪安全;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区农机管理中心:负责防汛抗旱农业机械的调集,为灾后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保障。

  区供销联社:按预案要求储备好防汛抢险物资,并登记造册。

  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灌区管理站:负责做好青狮潭灌区在临桂区境内各水库的防汛抢险及调度工作,在调度时处理好水库与下游防洪安全问题。

  武警临桂区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区总工会: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志愿者的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的评先、表彰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在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监测和预报信息;干旱期间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积极开发空中水资源。提供防御山洪有关气象资料,并参加防御山洪灾害会商。

  临桂供电公司:做好供电区域受灾地区供电工作,优先安排防汛抢险紧急用电和抗旱用电,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防洪安全供电调度工作;在汛期配合督促水库电站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服从区防汛指挥部调度;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洪水灾害损失情况。

  两江水文站: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雨情、水情报告和洪水预报,负责主要江河及水库等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江河水量预测预报工作。

  中国电信公司临桂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临桂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临桂分公司:负责做好公用通信网防汛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协调运营企业做好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灾区毁坏通讯设施的抢修和通讯保障工作;在紧急抢险期,按照区防指的要求,通过短信等形式免费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防御信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公司:负责宣传、动员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参加保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情发生后,按条款规定迅速、准确、合理做好赔偿。

  中石化华南分公司柳州输油管理处桂林站:负责所属临桂区范围内输油管道的安全,在本系统内组建专业的防汛输油管道抢险队,汛期加强对管道所经过地的巡查,并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确保输油管道安全度汛。

  2.2.4区防汛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总、自治区及桂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区委、区人民政府的指示;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措施的落实;制定和审批所管辖范围内江河、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汛工作计划;负责防汛通讯、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组织培训和开展防汛宣传教育,总结推广先进的防洪抢险科学技术。

  3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汛情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当地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区防指。遇灾害性天气过程,实时监测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到区防指,确保汛情信息时效,为区防指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区防指根据汛情信息适时组织分析会商,及时发布防御警报,及时部署洪涝灾害防御工作。

  3.l.2工情信息

  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防汛值班巡查制度,按规定及时将工程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及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险情或遭遇重大汛情,应立即向可能受威胁的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迅速处置。对重大险情信息要在2小时以内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工程险情信息主要包括险情种类、出险部位、危害程度、抢护措施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及通信联络方式等。

  3.1.3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供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要严格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洪涝灾情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积极主动收集灾情信息,掌握灾害情况,及时处置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如接到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信息,应立即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迅速组织核实。

  3.2预防预警

  3.2.1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防汛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洪减灾意识和防灾避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包括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在内的各项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抢险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工程准备。加快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抓紧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毁工程。加强防洪工程安全隐患排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4)预案准备。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城(镇)区防洪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江河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等各类防洪预案方案,并按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5)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防汛物资储备原则,督促各级各部门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养护各类防汛物资设备,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按照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加强防汛抗洪抢险队伍的建设,加强培训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通信准备。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强化运行维护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气象、水文以及防洪工程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完善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7)依法管理。加强防洪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增强各成员单位及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依法防汛,依法治汛。特别是对在河道、水库、滩涂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清除,或依法强制清障,确保行洪安全。建立健全洪水风险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城区(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内涝风险图和水库洪水风险图等的研制,实行动态管理,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和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提供依法管理依据。

  (8)督查检查。建立健全防汛工作督促检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对防汛准备工作、安全度汛措施、防洪工程建设、防御工作落实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度汛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2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遇强降雨天气过程,要加密监测,加强天气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和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发布暴雨预警,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3.2.3洪水预警

  水文部门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出现强降雨天气过程时,水文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加强水情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和水情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发布洪水预警预报,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3.2.4防御预警

  根据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天气、雨情、水情实时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由区防汛办及时组织会商,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的指挥和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并向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防御预警,督促指导当地按预案做好洪涝灾害防御工作。

  (1)当主要江河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并可能发生较大以上洪水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广泛动员开展灾害防御工作。当河道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时,乡(镇)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视实际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

  (2)当河道堤防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3)当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大流量泄洪或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库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

  (4)当遇到特大暴雨洪水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可能淹没范围的地方政府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5灾害预警

  当发生大暴雨、特大暴雨或长历时、大范围强降雨时,容易造成洪灾和涝灾,诱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甚至导致水库、堤防、涵闸、尾矿坝、引水渠等工程失事造成溃坝洪水灾害。区防汛办应根据掌握的雨情、水情、工情信息,科学研判,及时向低洼易洪易涝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水库、尾矿坝下游等危险区域发出灾害预警,落实群测群防,做好防灾避险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

  按洪涝灾害的影响程度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行动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进入汛期后,各级防汛办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跟踪雨水情、掌握工情和灾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巡查,发现险情要立即向区、乡(镇)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可能危及下游人员、财产安全的重大险情,要立即报告区、乡(镇)政府和防汛办,必要时可直接报告指挥部。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利工程科学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区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在本行政区域发生的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洪涝灾害或突发事件,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定,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办主任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

  4.1.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可能发生局部较重以上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预报洛清江(两江河段)可能发生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156.00米,85基准,下同)的小洪水;中小河流发生5到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

  ③干流堤防发生一般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④中型水库发生一般险情,或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⑤有2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1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

  ⑥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①区防汛办加强对气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工作动态等防汛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加强会商分析判断,及时发布防御警报,并督促、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②区防汛办主任或以上级别领导主持会商分析,做好防汛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防汛值班带班领导驻守值班室,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防汛值班人员加强对防汛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对重要防汛信息,区防汛办以电话、短信、简报、专报等方式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加强对相关地区(部门)执行预案情况的跟踪,按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③气象、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按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预警预报。实时雨水情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送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防汛职责,积极做好防汛减灾工作。防御重点是已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预警预报区域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堤防等防洪工程的度汛安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低洼易洪易涝区的安全防范、学校和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口比较密集地区的人员安全防范,以及供电、通讯、交通运输和采矿(石)等企业的生产安全防范等。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落实督查组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确保需要时能够及时派出。

  ⑤通知防汛抢险队伍做好集结准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集结出发;相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调运准备,联系好运输车辆和搬运工人,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调出。

  ⑥区防汛办加强对相关地区(部门)执行预案情况的跟踪,按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4.1.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预报洛清江(两江河段)发生中洪水,水位(流量)重现期接近或超过5年,水位值大于等于157.50米;中小河流发生超过1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

  ③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④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重点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⑤有4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2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或1个以上乡(镇)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⑥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由气象、水文、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等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必要时请相关乡(镇)参加),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防灾抗灾指令,指导各有关乡(镇)和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注意防范。

  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区防汛办主要领导驻守值班室,实行双岗带班、双岗值班,加强防汛值班和信息保障工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

  ③气象、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预警预报。

  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和各自防汛职责开展工作。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发生洪涝灾害和险情的乡(镇),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干部“雨前到基层,雨中在基层"、“领导靠前指挥,干部一线出力"的要求。水利部门加强对中型水库(水电站)防洪调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防洪减灾作用。

  ⑤通知防汛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做好紧急出动抢险准备;相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调运工作,运输车辆和搬运工人待命,做好随时装运出发准备。

  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报送,宣传部门加强对防汛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1.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预报洛清江(两江河段)发生大洪水,水位(流量)重现期达到或超过20年,水位值大于等于158.50米;中小河流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③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④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⑤有6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4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或1个以上乡(镇)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3人以上8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⑥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和Ⅲ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全体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析会商会,并请相关乡(镇)参加,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防灾抗灾指令,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就抗洪抢险救灾作出专项工作部署,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加强防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必要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领导集中办公,加强对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动。

  ③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和雨情的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实时雨情监测及中小尺度精细化预报预警;水文部门加密对实时雨情监测和重点区域的洪水预报预警,至少每3小时滚动预报一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并视情况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和各自的防汛职责,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各单位应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助受灾困难群众。必要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相关中型水库(水电站)和重要堤防工程进行防洪应急调度,统筹兼顾,科学防控洪水,充分发挥防洪工程作用。

  ⑤区人武部、武警临桂区中队做好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准备,防汛抢险队伍视情况提前进驻重点区域,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援准备;相关部门提前装载抢险物资设备,随时投入抢险。

  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临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情通报,并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4.1.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流域性严重洪涝灾害或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预报洛清江(两江河段)发生特大洪水,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实测最高水位(最大流量),或者水位(流量)重现期达到或超过50年,水位值大于等于159.50米;

  ③发生大面积涝灾;

  ④中型水库发生发生垮坝;

  ⑤有8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5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或3个以上乡(镇)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8人以上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⑥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Ⅲ级和Ⅱ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区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和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各有关乡(镇)参加的分析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区委、区人民政府召开抗洪抢险救灾紧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加强防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长坐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联合办公,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抗洪抢险救灾,采取非常措施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③气象、水文部门每小时滚动预报一次雨水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发布汛情公告。

  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联合工作组,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抗洪抢险救灾情况。

  4.1.5应急响应措施

  (1)洛清江(两江河段)及主要支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现场督查防汛工作,区、乡(镇)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当洛清江(两江河段)及主要支流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亲临第一线,靠前指挥;现场防汛指挥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固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大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部可向上级申请支援抢险。出现重大险情,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当遇特大洪水时,区防汛办要按照洪水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区人民政府须组织劳力,保持沟渠畅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2)水库溃坝。当出现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区防汛指挥机构或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报告,并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地方政府预警。区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险。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抢险。

  (3)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为抢险创造条件。

  (4)当水库溃坝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抢堵预案,加强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明确行政、技术负责人,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灾民转移安置组等,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的有关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制度。

  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应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险情、灾情,经同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核实、迅速上报,对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核实,随后补报续报详情。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机构,并做好续报。

  4.3抢险救援

  灾情险情的处置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形成抢险救灾合力。

  发生灾情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根据灾情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请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力量支援当地抢险救灾,必要时按程序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4.4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在灾害发生前,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主动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和救助,保证灾民基本生活。

  卫生部门加强对灾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组织医疗分队深入灾区,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应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情险情发生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督促、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非常措施控制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6信息发布

  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全区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的发布,应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核;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区防汛办会同农业、水产畜牧、林业、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审核后发布。

  4.7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终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当不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区防汛办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的应急响应。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堤防及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防汛通信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发生洪涝灾害后,通信部门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发生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或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区人武部、武警临桂区中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向武警临桂区中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5.2.3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优先保证防汛抢险队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5.2.5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区级储备的防汛物资,除应对临桂城区的抢险外,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2)物资调拨。

  区级防汛物资的调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乡(镇)防汛指挥机构申请调用的,由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补充。

  当本地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一是向桂林市防汛指挥部申请调拨,二是及时联系有关生产厂家紧急调运,三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根据洪涝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资金用于防汛设施的修复补助;申请国家和自治区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

  5.2.9社会动员保障

  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洪涝灾情的发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3技术保障

  防汛决策支持依托洪水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在总结洪水调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现行的防洪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防汛调度决策支持系统、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县重要防洪工程数据库,实现工程基础信息的快速查询;在防汛数据库及综合信息数据库支持下,建立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时提供实时洪涝灾情分析成果;逐步实现各级防汛、灾情信息的共享。建立防汛异地会商系统。逐步建成县、乡(镇)防指防汛调度决策异地会商系统,提高防汛调度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组,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灾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宣传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洪涝灾害特点,编印洪涝灾害通俗读本、防灾救灾宣传手册及避险明白卡等宣传材料。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板报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洪涝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5.4.2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防汛人员培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区、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抢险队员的培训。

  培训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成效。

  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根据业务特点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善后工作

  洪涝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因灾倒损房屋群众开展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保险与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因灾受损的理赔工作。

  6.6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本次防汛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机构。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1)雨量等级划分:小雨:日(本日8时至次日8时)降雨量小于10毫米;中雨:日降雨量10—25毫米;大雨:日降雨量25—50毫米;暴雨:日降雨量50—100毫米;大暴雨:日降雨量100—200毫米;特大暴雨:日降雨量200毫米以上。

  (2)暴雨预警等级:共划分为暴雨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4个等级。暴雨蓝色预警指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黄色预警指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橙色预警指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红色预警指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洪水级别:洪水重现期小于10年一遇为一般洪水,10—20年一遇为较大洪水;20—50年一遇为大洪水;大于50年一遇为特大洪水。

  (4)水库的种类:可以划分为大(1)型水库、大(2)型水库、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小(2)型水库。大(1)型水库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大(2)型水库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10亿立方米以下;中型水库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小(1)型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小(2)型水库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

  (5)洪涝灾害:因降雨、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6)重大险情评估指标:

  ①气象部门预报的降水将导致中型或小(一)型水库溢洪,下泄流量大于下游河道安全泄量;

  ②中型或小(一)型水库溢洪达到或预测即将达到设计下泄流量;

  ③水库、电站、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并需要抢险的。

  (7)灾情评估指标:以乡(镇)级行政区域为评估单元,主要从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两个层次进行简单的综合评估,具体评估指标确定如下:

  ①影响范围指标:全区灾害影响范围少于2个乡(镇)为局部受灾;2—4个乡(镇)为较大范围受灾;5—8个乡(镇)为大范围受灾;超过8个乡(镇)为流域性受灾。

  ②受灾程度指标:受灾乡(镇)的受灾人口和农作物受灾面积在10%以下为轻度灾;10%—30%为较重灾;30%—50%为严重灾;超过50%为特重灾。

  (8)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灾害性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发布汛情公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9)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防汛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桂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职责分工

  3预防预警

  3.1旱情信息

  3.2旱情采集

  3.3干旱预防

  3.4干旱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3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结束

  5保障措施

  5.1资金保障

  5.2物资保障

  5.3备用水源保障

  5.4应急队伍保障

  5.5技术保障

  5.6宣传与培训

  6后期处置

  6.1灾民救助

  6.2总结与评估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临桂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区抗旱应变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确保抗旱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最大限度减轻旱灾影响和损失,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城区抗旱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亦可适用于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供水短缺、水质污染导致生产生活用水紧张等状况。

  1.4工作原则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以防为主,分级分部门负责,防抗结合的原则。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以人为本,科学抗旱,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把确保旱灾区群众饮水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干旱灾害防御工作。临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人武部部长、区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区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粮食局、区人防办、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区市容局、区农机管理中心、区供销联社、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灌区管理站、武警临桂区中队、区气象局、临桂供电公司、区总工会、两江水文站、中国电信公司临桂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临桂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临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公司、中石化华南分公司柳州输油管理处桂林站等单位一名领导担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行政首长任指挥长,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对全区抗旱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指挥;

  (2)组织召开抗旱工作应急会议,听取民政、水利、农业、气象等部门的旱情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3)制定区本级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各级政府、部门防洪预案的制定;

  (4)统一审核、发布旱情、工情、灾情信息;

  (5)组织调配全区抗旱救灾物资和救灾队伍;

  (6)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民兵预备役分队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救灾工作。

  2.2.3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抗旱救灾。执行抗旱救灾的急、难、险、重任务。

  区水利局: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区抗旱工作;负责水工程调度,统一合理调配抗旱水源;及时调处水事纠纷;督促、指导旱区做好水源管理和抗旱应急水源建设。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抗旱工作的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抗旱宣传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防汛项目和重大抗旱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通知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抗旱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抗旱知识宣传。负责做好抗旱灾情预警信息发布及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工业企业抗旱工作;负责协调抗旱救灾所需紧急调用物资的调用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并负责本系统抗旱救灾的协调指导;提供工业企业干旱灾害损失情况。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救灾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抗旱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干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案件。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干旱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管理、分配和监督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负责灾情信息与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的收集、统计、评估、核定和发布,发生重大灾情时向相关涉灾部门通报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抗旱救灾抢险、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资金;及时会同区水利局制定我区抗旱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国家、自治区下达给我区的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干旱灾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源;在紧急抗旱期间,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干旱灾区的供水调度、供水设施建设和应急送水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确保农村公路道路畅通;协调组织运力,优先运送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为抗旱救灾及时组织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区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干旱灾害中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指导受旱乡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开展农业生产抗旱救灾和农业生产节水推广工作,协调做好大宗农作物种子的调剂、管理工作。做好抗灾救灾柴油的安排;参加灾情调查和核灾。

  区林业局:负责本系统内抗旱救灾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干旱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水、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局:负责按照区防指要求及时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雨情、灾情、旱情等信息,跟踪报道救灾活动,宣传抗灾自救防旱抗旱知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本系统内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行业抗旱工作,及时向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发布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区粮食局:负责救灾粮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粮油供应。

  区人防办:负责做好人防工事的抗旱工作,必要时利用人防工事进行灾民安置,同时利用防空设施进行抗旱救灾。

  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协调指导全区水产畜牧业抗旱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水产畜牧业灾情及抗旱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灾后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并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

  区市容局:负责本系统的抗旱救灾工作。

  区农机管理中心:负责抗旱农业机械的调集,为灾后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保障。

  区供销联社:负责做好抗旱救灾物资及恢复生产所需农资的供应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抗旱救灾工作。

  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灌区管理站:负责做好青狮潭灌区在临桂区境内各水库的用水调度工作。

  武警临桂区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旱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区总工会:负责抗旱救灾志愿者的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的评先、表彰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监测和预报信息;干旱期间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积极开发空中水资源。

  临桂供电公司:做好供电区域受灾地区供电工作,优先安排抗旱用电,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抗旱安全供电调度工作。

  两江水文站: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雨情、水情报告和洪水预报,负责主要江河及水库等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江河水量预测预报工作。

  中国电信公司临桂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临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桂分公司:负责做好公用通信网防汛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协调运营企业做好公共通信设施的维护工作;负责灾区毁坏通讯设施的抢修和通讯保障工作;在紧急抢险期,按照区防指的要求,通过短信等形式免费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防御信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公司:负责宣传、动员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参加保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情发生后,按条款规定迅速、准确、合理做好赔偿。

  中石化华南分公司柳州输油管理处桂林站:负责所属临桂区范围内输油管道干旱期间的安全,加强对管道所经过区域的巡查,并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确保输油管道安全。

  2.2.4区防汛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总、自治区及桂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区委、区人民政府的指示;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防汛通讯、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抗旱物资计划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组织培训和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总结推广先进的抗旱救灾科学技术。

  3预防预警

  3.1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和社会经济干旱等三个方面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2旱情采集

  气象、水文、水利、农业等部门应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和蓄引提水利工程与农村人饮工程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将信息提供给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干旱灾情信息的统计报告工作。

  3.3干旱预防

  (1)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重点水源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五小水利"等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提高工程抗旱能力。

  (2)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加强全民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倡导节约用水。

  (3)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减少农业生产用水和提高农作物耐旱能力。

  (4)加强空中水资源开发利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强化城乡供水源、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地、河流源头区的保护,搞好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

  (6)积极推进各类水库洪水调度系统建设,优化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提高雨洪资源利用,增强水库抗旱蓄水能力。

  (7)科学调度,合理用水。根据水资源状况和旱情发展趋势,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灌溉,后发电;先重点,后一般;先农业,后工业"原则,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分配水资源。正确处理水库蓄水与用水关系,妥善处理生活、灌溉、发电、工业用水及环境用水的关系,密切关注旱灾对水资源可能造成的污染,加强水质监测,确保人畜饮水安全。

  (8)加快旱情监测系统建设和干旱风险图研制与应用,提高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平。

  (9)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建成以区抗旱服务队为基础,乡镇抗旱服务队为依托的抗旱服务体系。

  3.4干旱预警

  (1)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天气、雨情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做好气象干旱分析评估,及时发布气象干旱预警。

  (2)水文部门要加强对雨情、墒情、地表及地下水情水质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做好水文干旱分析评估,及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作物苗情等农情的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农业旱情动态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4)区、乡(镇)及农村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供水状况的监测和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区防汛办要加强对全区旱情动态的监测和相关旱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强会商分析,为指挥部领导决策做好参谋服务,及时向相关区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干旱防御警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

  按干旱灾害的影响程度、旱情发展趋势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定,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办副主任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办主任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

  4.1.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①连续干旱天数15—30天,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10%—20%;②有2—3个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2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20%—30%;③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10%—20%,且需送水人口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④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响应行动

  ①区防汛办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和蓄引提水利工程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区防汛办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分析会,分析判断,作出相应防御部署,督促、指导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当地抗旱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认真开展抗旱救灾工作。督促指导旱区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积极主动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②区防汛办启动抗旱应急值班,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各中、小型水库抗旱水源的水量调度监管;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抗旱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到重点旱区开展督察检查和指导;加强旱灾情监测及趋势分析预测,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旱灾情动态、趋势分析及抗旱行动等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抗旱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

  ③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水质的监测,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抗旱水源工程的水量调度,督促指导旱灾区抓紧开辟抗旱应急水源;农业部门要协调做好大宗农作物种子的调剂、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情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向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电力、汽(柴)油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要做好抗旱用油用电的保障工作,确保抗旱救灾工作需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抗旱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④旱灾区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因旱需要送水群众的饮用水保障工作,保证灾民有水喝、不受渴。各乡(镇)抗旱指挥部要做好辖区内各供水水库、自来水厂的用水调度,确保群众生活饮用水的数量与质量。要做好对本区域内的抗旱设施的维修检查工作,确保农业生产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

  4.1.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①连续干旱天数在30—50天,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20—40%;②有3—5个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3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30%—40%;③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0%—25%,且需送水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④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须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由气象、水文、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等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分析会商会,视频连线各有关乡(镇),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强化应对措施,根据会商结果,由指挥部发出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通知,并督促、指导有关乡(镇)部门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同时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动员灾区干群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②区防汛办加强抗旱应急值班,必要时由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坐镇指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旱区督促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抗旱救灾工作。

  ③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至少每5天报送一次最新分析预测结果到指挥部汇总分析。民政部门要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住建、水利等相关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旱区供水安全的监管,督促所辖各供水单位根据缺水状况启动相应应急调水方案和供水调控方案,做好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生产用水的供应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灾区应急寻采地下水源工作的技术指导,协调帮助解决有关问题;财政、水利、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积极筹措并及时安排经费支持灾区抗旱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④必要时,指挥部将对各级抗旱服务机具进行统筹调度使用。各乡(镇)抗旱指挥部做好辖区内群众生活饮用水水源开发,有条件的乡(镇),可修建应急生活用水水柜。做好对本区域内的抗旱设施的维修检查工作,确保工农业生产用水。

  4.1.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①连续干旱天数在50—70天,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40—60%;②有5—8个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40%—50%;③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5%—30%,且需送水人口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④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须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和Ⅲ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召开由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分析会商会,视频连线各有关乡(镇),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落实,进一步强化应对措施。根据会商结果,由指挥部作出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的紧急部署,必要时报请区委、区人民政府进行部署,并视情况报请区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慰问和指挥抗旱救灾;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泛动员灾区干群和社会力量全面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派出指挥部领导带队工作组,深入灾区指导当地全力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②指挥部加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由副指挥长坐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派人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加强组织协调和强化信息采集、报送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深入重点旱区督促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抗旱救灾工作。

  ③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至少每3天报送一次最新分析预测结果到指挥部汇总分析。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抗旱水源的统筹调配,督促指导旱灾区合理安排供水计划;农业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受旱地区根据实际及时、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作物抗旱技术方法指导。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和指挥部的部署全面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④必要时,指挥部向上级抗旱指挥机构请求调用市级抗旱储备物资;按程序申请调用武警部队参与抗旱救灾。各乡(镇)抗旱指挥部在做好山体集雨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同时,还应继续做好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根据情况,在缺水人群比较密集的地方可适当钻井取水。做好对本区域内的抗旱设施的维修检查工作,确保工农业生产用水。

  4.1.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①连续干旱天数在70天以上,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60%以上;②有8个以上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超过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超过50%;③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30%以上,且需送水人口达3万人以上;④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须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Ⅲ级和Ⅱ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指挥长主持召开由指挥部全体成员、区直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的分析会商会,视频连线各乡(镇),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紧急动员。同时报请区委、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旱救灾工作作为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中。

  ②由副指挥长或指挥长坐镇指挥,相关领导成员在抗旱指挥办公室集中办公,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商分析,每天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动态信息;报请区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挥、指导抗旱救灾;适时组织召开抗旱救灾新闻发布会,营造全民抗旱救灾的氛围。

  ③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和抗旱职责分工,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每天报送一次最新分析预测结果到指挥部汇总分析。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每天定时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动态,并多方筹集抗旱和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旱救灾。

  ④各乡(镇)抗旱指挥部要做好对辖内一切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修建临时应急供输水设施,向周边供水较充足的乡(镇)引水。做好对本区域内的抗旱设施的连续运行工作。维修和新建小型治旱工程以缓解旱情。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严格执行上级抗旱机构制订的有关旱情灾情报告制度,一般性旱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应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旱情、灾情,经同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核实、迅速上报,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核实,随后补报续报详情。

  凡本级或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干旱灾害方面的信息,当地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旱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各乡(镇)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将旱情、灾情上报指挥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按照5天1次加密上报。

  4.3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结束

  根据旱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由指挥部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当旱情得到有效缓解,不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区防汛办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由指挥部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5保障措施

  5.1资金保障

  抗旱经费的筹措坚持“群众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受旱地区群众要积极自筹资金开展抗旱自救。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抗旱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以及遭受严重旱灾地区的应急抗旱补助;遇严重旱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出抗旱资金计划,商同财政主管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个人为灾区慷慨捐助,支援灾民度过难关。

  抗旱资金应当按《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5.2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抗旱指挥机构及受旱灾威胁的其它单位应储备抗旱救灾物资。区本级抗旱救灾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干旱灾害地区的应急需要。

  区乡村三级都应建立抗旱救灾物资和器材的储备。根据本区域的历史旱情和易受灾地区的人口和经济状况确定物资和器材储备的种类和数量。主要应包括水泵、管材、运水桶在等抗旱工程设备和材料等。设立固定储备库,并加强管理,按年度更新和补充。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配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旱灾预警期的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和器材的组织和供应,分别由工信、供销、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物资调拨

  区级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灾区的抗旱物资急需。区级储备的抗旱物资调拨需逐级申请,经指挥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调用。指挥部直接调用的抗旱救灾物资,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各乡(镇)抗旱指挥机构申请调用的,由区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补充。

  5.3备用水源准备

  各级水利部门管辖的水利工程是提供抗旱水源的主体,要充分做好应急备用水源准备工作。充分挖掘现有水库、塘坝、水窖等蓄水工程的蓄水潜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多蓄水,为抗旱准备尽可能多的水量。加快新的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建设,不断增强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能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城区供水要根据城区发展规划和进程,加强取水、供水设施建设,加快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确保城区用水安全。

  5.4应急队伍保障

  社会公众是抗旱的主要力量,当发生干旱灾害时,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抗旱服务队是抗旱救灾的攻坚力量,应充分发挥其抗旱设备优势和专业优势,多为抗旱提供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的扶持力度,在巩固提高原有抗旱服务队抗旱能力的同时,因地制宜引导和扶持新建一批抗旱服务队,以增强专业抗旱队伍的整体力量。

  5.5技术保障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抗旱技术专家库,当发生干旱灾害时,由抗旱指挥机构派出专家,前往灾区指导抗旱工作。水利、国土资源、农业、农机等部门是抗旱技术力量比较集中的部门,应为抗旱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队伍保障。

  在防洪减灾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干旱预测预报系统,保证干旱信息的快速采集、汇总、传递、评估、检索,为抗旱工作决策提供科学可靠依据。

  5.6宣传与培训

  5.6.1宣传教育

  向社会宣传干旱防御知识,提供群众预防干旱的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并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各级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加强节约用水、节约能源政策及技术的宣传力度,大力推广各种节水灌溉技术。

  5.6.2技术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有关人员。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后期处置

  6.1灾民救助

  干旱灾区各有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深入灾区为灾民提供有效地救援和帮助,最大限度地减轻灾民的损失和困难。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及时收集受旱地区的灾情、抗灾救灾情况,为制订救灾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住建、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抗旱用水的调度供应工作,为受灾城乡灾民提供生活供水、生产用水保障。用水保障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和“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切实把保障灾民的生活用水放在第一位。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派出农业技术力量深入灾区,指导和帮助农村灾民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各保险公司应做好善后理赔工作。

  6.2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应对本次抗旱救灾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机构。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1)干旱:是指由水分的收与支或供与需不平衡形成的水分短缺现象,分为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和社会经济干旱。

  (2)旱情:是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受旱程度等。

  (3)旱灾:即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4)气象干旱:是指某时段内,由于蒸发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的水分短缺现象。

  (5)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6)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生产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抗旱预案实施后,由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完善。一般情况下每3—5年修订一次,修订后的抗旱预案需按程序报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