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公安局、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贵港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211008
- 制定机关: 贵港市公安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港保险行业协会
- 快速聚焦: 贵港市公安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港保险行业协会
- 发文字号:贵公通〔2020〕50号
- 公布年份:2020.08.27
- 实施日期:2020.08.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贵港市公安局、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贵港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公通〔2020〕50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卫生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驻贵财产保险公司: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批效率,简化救助程序,使我市符合申请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全面的救助,最大限度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家庭致贫、返贫情况发生,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综合情况通报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各部门行业脱贫攻坚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公安局。
贵港市公安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港保险行业
2020年8月27日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港保险行业
2020年8月27日
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工作意见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加快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审批,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基金的运行效率和救助实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贵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县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
(一)贵港市财政局作为市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要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优化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根据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及时足额下拨救助基金,使救助工作得到及时高效进行。
(二)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监督全市医疗机构按照《贵港市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救治“绿色通道”实施方案》及时抢救事故受害者并对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情况进行审核审查,指导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垫付抢救费用初审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事故伤者,做到应救、尽救,不得以欠费等任何借口拖延救治,并及时完善相关病历,及时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申请垫付抢救费所需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清单、病历资料(门诊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或者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协助填写的《贵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三)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指导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各保险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上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救助基金的及时到位。
各级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上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以保障全市社会救助基金的稳步运行。
(四)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受贵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委托,成立贵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全面代管贵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行使其职能,依法依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按规定做好追偿工作。同时指导各交警大队的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和协助追偿工作。
各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推动符合申请条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救助基金的垫付申请工作,并协助市社会救助基金办进行追偿工作。 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快申请审批,简化程序,实现快速救助、有效救助。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办案部门在办理涉及人员伤亡交通事故时,应当自事故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广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垫付条件。符合条件的,办案部门当日以书面、电话、微信、短信等形式告知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可以向办案部门提出垫付申请。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向办案部门提出垫付申请的,办案部门要积极协助、指导申请人收集、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丧葬费)垫付通知书》,并扫描相关申请材料,以微信、八桂警信或办公OA系统方式传送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初步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当日即受理,告知办案部门或申请人。
对于申请材料不全的,救助基金办自收到申请当日可容缺受理,并告知办案部门或申请人及时补正。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办案部门或申请人。
对于申请垫付受害者抢救费用的,自收到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通知后,办案部门或申请人应及时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转递至市卫健委审查。市卫健委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医疗机构是否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抢救受害者及抢救费用使用是否适当的情况,并签署意见,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最后审查。
对于申请垫付受害者丧葬费用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审核,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与丧葬管理机构沟通协调,垫付的丧葬费用以不超过本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规定丧葬费上限内的实际支出为准。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对符合垫付相关要求的,制作《转账通知书》,连同垫付申请材料送达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目前由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计财科代为履行职责),经审核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及时将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从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账户划拨至医疗机构账户和丧葬管理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转账后,应当督促医疗机构和丧葬管理机构及时出具收款凭证,并对相关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办案部门在受理救助基金申请时,要将该事故交通事故认定结果送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留存,以便追偿工作的进行。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创新工作模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开发线上申请、办理APP,方便群众申请和查询。 加强救助基金的社会宣传,实现应救尽救、有效救治、妥善救助的社会效果。
全市公安、财政、卫生健康、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等部门、行业,应当向社会宣传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达到社会救助实效。
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电子屏等新闻媒体,结合平安贵港、“贵港交警资讯”微信公众号、贵港快乐网等社交媒体,在全市范围内经常开展社会救助基金法律法规的宣传,向社会公布救助基金的申请办理机构、机构的办公地址、电话和申请流程,强化救助基金的宣传引导。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办案部门,应当在其办公驻地以及担负有交通事故处理职责的乡镇中队驻地、高速公路主要服务区设置的执勤站(点),开展对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的相关内容、申请流程、机构的专门宣传,以宣传橱窗展示、宣传资料上墙、发放宣传手册、资料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向社会公布、宣传救助基金申请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