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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219739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桂财规[2017]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煤矿企业:


  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印发广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6〕88号)、《关于印发<广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桂安监管煤〔2006〕129号)明确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存储。


  二、风险抵押金专户中仍有资金结余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转入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同时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工作;或者直接将风险抵押金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6〕88号)、《关于印发<广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桂安监管煤〔2006〕12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