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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219996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桂财建[2016]2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自治区口岸办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6年10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10号)精神,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以有利于减轻外贸企业负担、有利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为原则,推进国务院相关惠企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支持和鼓励外贸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改革,支持外贸稳定发展。


  二、试点范围


  (一)口岸范围和进出口货物范围。


  口岸范围:包括全区所有海运口岸、内河口岸和陆路边境口岸。


  进出口货物范围:包括集装箱(重箱)货物、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和陆路边境口岸非箱式货车运输货物以及其他铁路运输货物。


  (二)免除费用范围。


  限定于外贸企业在海关查验环节发生、与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吊装费是指外贸企业将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码头、堆场、货栈等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吊运、托运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移位费是指将海关确定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运输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并按照海关查验指令要求,将相关货物掏出箱体,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仓储费是指对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货物,已运至指定地点并开始查验后,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在1天内不能完成查验作业,且在口岸免费堆存期之外所产生的仓储费用。


  因海关查验工作需要,可能产生二次(或多次)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经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集装箱空箱货物和固体废物货物查验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发生在企业自用场地由海关提供便利化查验优惠服务、不发生向第三方支付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于因外贸企业未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要求及时到场陪同查验以及在海关放行后未及时提取货物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相关费用,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三)查验没有问题的范围。


  限定于海关查验后正常放行的情形。


  (四)查验有问题的处罚范围。


  查验有问题的,不能免除相关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并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三、资金管理


  (一)免除费用标准的确定。


  各有关市、县按照本通知要求,由当地口岸管理部门负责与口岸所在地物价、财政、海关、交通、商务等部门,在充分论证、科学测算基础上,合理确定免除费用的具体标准。各口岸免除费用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试点前公布实施的有关吊装、移位、仓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应剔除不合理收费。


  (二)免除费用的操作方式。


  1.免除费用的审核确认。


  服务收费企业在向外贸企业提供因查验所需要的吊装、移位、仓储等服务前,由外贸企业填写《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服务收费企业签字(盖章)。经当地海关查验货物时一并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后,再由服务收费企业将《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统计表》连同《申请表》一并报送当地口岸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免除金额。


  2.免除费用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经口岸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免除金额,按旬或按月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市县财政、口岸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拨付办法。


  3.资金预拨与结算。


  自治区财政根据中央财政资金预拨情况和口岸管理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情况,按一定比例将免除费用资金预下达到有关市、县财政局。


  每年终了,有关市、县口岸管理、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免除费用资金的具体发生情况进行清算,并于次年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资金清算初步结果报商务厅(口岸办),同时抄报财政厅。商务厅(口岸办)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商务厅(口岸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与市、县办理资金结算工作。


  (三)加强免除费用资金的监管。


  对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免除费用资金,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本试点方案及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规范支付、科学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免除费用资金管理作用情况的监管。各有关市、县口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统计数据真实性以及吊装、移位、仓储服务费免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切实产生预期效果。各相关企业要守法经营,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虚报、瞒报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将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在自治区层面,商务厅(口岸办)牵头负责建立检查督促工作机制,实施定期检查、通报制度,以及免除费用资金的审核、汇总、报送工作。财政厅牵头负责免除费用资金的审核、支付、结算等相关工作。南宁海关牵头负责海关查验相关数据的统计、审核和提供,落实对有问题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等相关工作。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负责加强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相关工作。南宁海关、交通运输厅、广西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规范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为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任务落实,各有关市、县财政、价格、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管理等部门,以及南宁海关、广西检验检疫局驻有关市、县各查验机构、检验检疫机构,要参照自治区层面有关部门、单位的分工,建立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的监督管理。


  要深入推进口岸经营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破除各种形式的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服务市场化,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要依法整治强制服务、乱收费等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合理的服务收费机制。同时,要督促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依法依规提供吊装、移位、仓储等服务,不得在配合开展查验工作中强制服务和收费,并不断提高装卸、储运技术设备的科技创新,改进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作业效能,切实为外贸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优化口岸通关环境。


  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合作和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口岸查验监管模式创新,加强关检合作“三个一”模式、“大通关”建设,以及顺势查验等改革,优化监管流程,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同时,提高海关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比例,提高查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减轻外贸企业通关环节费用负担。对于固体废物等关检双方能够实施一次查验的货物,均采取一次查验的方式,避免重复开箱,全面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要切实落实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措施,形成“守法有利,违法惩戒”口岸查验管理机制,促进外贸企业守法经营。


  (四)加强基础工作。


  各部门要充分考虑相关方面的实际情况,职责范围内细化和完善相关工作流程,既要为外贸企业、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提供方便,又要有利于海关查验单位、口岸管理部门等实施管理。同时,要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全面向社会公开。


  口岸所在地口岸管理、海关、商务等部门和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畅通进出口企业和社会各界了解惠企政策内容的渠道,努力扩大政策知晓面,让更多守法企业享受到国家惠企政策的红利,并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五、实施时间


  本试点方案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2016年4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符合试点方案规定可免除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有关市、县应在2016年11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具体核实和补助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商当地相关部门、单位确定);本试点方案下发后,按本试点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六、实施细则


  请各有关市、县口岸管理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于2016年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口岸办)、财政厅、南宁海关、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七、情况报告


  请各有关市县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上报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并请于2016年11月15日前上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包括试点工作做法、成效、经验和改进意见等。


  附件:


  1.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申请表


  2.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统计表


  附件1


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申请表


  (是否集装箱货物或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是□否)


  编号:    申请免除费用外贸企业名称:    报关单编号:


  外贸企业  意 见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免除以下吊装等费用 万 仟 佰 拾 元(¥ 元)。本企业承诺,如查验有问题,本企业将按试点方案免除费用标准或原收费标准的低者向服务收费企业补交费用。(联系人: 电话: ) 

  外贸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服务类型    □ 吊装    □ 移位    □ 仓储  
  拟送查验  货物类型    □集装箱(重箱)货物  □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    □非箱式货车运输货物  □其他铁路运输货物    体积 立方米  重量 吨  
  申请按试点方案免除费用的金额   

  申请免除费用 元,其中:吊装费用 元、移位费用 元、仓储费用 元。 

  
  提供(吊装等)服务收费企业名称   
  提供(吊装等)服务收费企业意 见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免除上述外贸企业吊装等服务费用 元,所免除费用与本企业提供相应服务收费相符。 

  服务收费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当地海关  部门意见   

  □1.已于 月 日至 月 日对上述申请提供吊装等服务的货物进行了查验,查验结果 □无问题 □有问题;□2.未对前述货物进行查验。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当地口岸管理  部门意见   

  经审核,建议同意免除上述外贸企业提交查验货物的吊装等服务费用 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当地财政  部门意见   

  经审核,同意免除上述外贸企业提交查验货物的吊装等服务费用 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服务收费企业经办人:  服务收费企业负责人:


  附件2


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查验开始日期    查验结束日期    情况表编号    报关单  编号    外贸企业名称    申请免除金额  (元)    当地口岸管理部门审核确认金额(元)    备注  
  月    日    月    日    合计    集装箱(重箱)货物    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    非箱式货车运输货物    其他铁路运输货物    合计    集装箱(重箱)货物    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    非箱式货车运输货物    其他铁路运输货物  
                   
                   
                   
                   
                   
                   
                   

  制表:  电话: 审核: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