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交通银行贵港中山支行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5.923022
-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快速聚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发文字号:桂银监复[2013]371号
- 公布年份:2013.12.03
- 实施日期:2013.12.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交通银行贵港中山支行的批复
(桂银监复〔2013〕371号)
交通银行贵港分行:
你分行《关于交通银行贵港分行新设贵港中山支行的请示》(交银贵〔2013〕4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山支行。
二、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山支行筹建方案和筹建组人员名单。
三、你分行应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筹建工作。
四、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行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贵港银监分局申请开业。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贵港银监分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又不按规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