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福县2024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福县2024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福县2024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永福县2024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
收购补贴实施方案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4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粮食安全重要指示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引导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加快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2024年在我县进行粮食收购的乡镇。
(2)补贴对象:我县从事稻谷种植,按照粮食收购计划自主售粮或委托售卖稻谷给粮食收购企业的稻谷生产者(含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种粮主体;下同)。个体经纪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仅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经营主体,不属于补贴对象。
2.粮食收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2024年在我县实施普通早籼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工作的乡镇。
(2)补贴对象:我县开展普通早籼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工作的粮食收购企业。
(二)补贴标准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普通早籼稻每公斤补贴0.28元;优质稻(含专用稻)每公斤补贴0.4元。
2.粮食收购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按实际收购转储数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后核拨。
(三)目标任务
2024年我县粮食收购总量为8000吨,其中普通早籼稻2000吨,优质稻(含专用稻)6000吨。
(四)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
1.稻谷补贴资金的下达。永福县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相关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各乡镇人民政府。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
2.稻谷补贴资金的兑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应兑现的稻谷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原则上全部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给补贴对象,不允许现金兑付。
三、职责分工
1.县财政部门负责按时核拨(发)兑付补贴资金,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及加强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等工作,并为粮食收购企业分配U-KEY并开通VPN权限。
2.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做好稻谷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提出粮食收购计划及粮食收购有关实施方案,指导和检查粮食收购工作和计划的落实,配合相关部门为粮食收购企业分配U-KEY并开通VPN权限,审核上报粮食收购企业名单和粮食收购企业上报的信息,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工作,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售粮计划安排表》收购稻谷生产者当年当地生产的粮食,负责审核粮食收购企业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上报的信息,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申报稻谷有关补贴和稻谷生产者信息的收集、录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工作。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向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提供稻谷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福县支行负责做好粮食收购企业的普通籼稻贷款工作,及时足额做好资金的供应。
5.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辖区内的稻谷生产者积极售粮,督促辖区内相关村(居)委会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村(居)委会将粮食收购计划安排到稻谷生产者,督促所辖补贴发放单位按规定及时向售粮的稻谷生产者支付补贴款;负责将县级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村(居)委会和符合种植面积要求的种粮主体,并对分解计划的真实性负责,督促村(居)委会将粮食收购计划合理安排到稻谷生产者,及时汇总《售粮计划安排表》等报送县发改局,督促粮食收购企业及时申报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时组织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将补贴对象所有信息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及时汇总申报补贴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县发改局,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及时支付补贴款。
6.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售粮计划安排表》,开展粮食收购工作,并对所收购入库的粮食质量负责。
四、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一)粮食收购的品种、质量、收购价格和收购时间
1.收购品种、质量要求。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早籼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普通早籼稻质量指标应符国家标准稻谷(GB1350)中等以上,优质稻应符合国家优质稻谷标准(GB/T17891)三级以上,其中普通早籼稻和优质稻谷外糙米含量指标按≤4.0%、优质稻直链淀粉指标参照2022年相关规定执行。鉴于专用稻主要用于米粉加工用粮,质量指标按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中等以上要求。
2.收购价格。普通早籼稻2.74元/公斤,优质早籼稻(含专用稻)2.78元/公斤,优质晚籼稻3.14元/公斤。鉴于各乡镇种植的优质稻品种繁多,品质差异较大,对少数品质特优的品种,在顺价销售的原则下,收购价格可适当上浮;对个别品质较差的品种,收购价格可以适当下浮,下浮后的收购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202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适应优质稻市场价格变化,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商广粮发公司在上述情况及幅度内调整优质稻收购价格,相关粮食收购企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3.收购时间。普通籼稻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优质稻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
1.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我县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详见附件1)。根据计划安排,苏桥镇粮食管理所、罗锦镇粮食管理所、三皇镇粮食管理所、永安乡粮食管理所负责全县普通早籼稻和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工作,辖区其他乡镇无收购计划安排。按照应收尽收原则,永福镇、堡里镇、广福乡、百寿镇、龙江乡生产的符合国家普通籼稻质量标准的普通早籼稻和符合国家优质稻质量标准的优质稻(含专用稻)可以到苏桥镇、罗锦镇、三皇镇、永安乡人民政府申报售粮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苏桥镇粮食管理所、罗锦镇粮食管理所、三皇镇粮食管理所、永安乡粮食管理所可根据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收购。
2.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种粮的实际情况,将县级下达
的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各村(居)委会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双季稻水田面积为25亩以上)的种粮主体(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村(居)委会保证专职人员负责。
3.村(居)委会根据当地的稻谷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填制《售粮计划安排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已安排种粮主体售粮计划的不再重复安排,经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无异议,一式五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村(居)委会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双季稻水田面积为25亩以上)的种粮主体的售粮计划,审核盖章后自留一份,送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收购企业、村(居)委会各一份。
5.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的《售粮计划安排表》进行粮食收购。
6.收购工作开展后,粮食收购企业要加强与相关村(居)委会沟通联系,及时反馈粮食收购进展情况,对于已经安排的计划如果原申报主体不及时售粮或改变售粮意愿的,村(居)委会可在不突破本村计划数量的情况下进行重新调整安排。
7.《售粮计划安排表》《委托售粮凭证单》《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印制。
(三)稻谷生产者售粮方式
1.为了提高售粮计划安排的准确性,按照售粮自愿的原则,以各村(居)委会为单位,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稻谷生产者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方式一:自主售粮申报。对所生产的粮食有自主售粮意愿的
稻谷生产者(含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种粮主体),可以自行向村(居)委会提出售粮计划申请,其中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主体申请时,须提供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再由村(居)委会根据申报主体的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情况,将售粮品种和计划安排到自主售粮主体。对于跨乡镇、跨村(居)委会的种粮主体须按稻田所在地分别向所属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盖章后并向收购企业所在地政府申报。
方式二:委托售粮申报。鉴于当前我县不少农村家庭缺少售粮劳动力和运输工具等实际情况,鼓励粮食经纪人、农民合作社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委托代售粮食服务。对有售粮计划意愿但无自主售粮能力的种粮农户可以委托代售主体向村(居)委会提出售粮计划申请,受托代售主体申请时须提供《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村(居)委会,一份在售粮时交给自治区确定的粮食收购企业),其中明确受托代售主体信息、委托销售粮食农户姓名、住址,售粮品种、数量,“一卡通"账号、联系电话等并经委托销售粮食农户签字按手印,同时委托销售粮食农户须为本村委农户,由村(居)委会核实后将售粮的品种和计划安排到受托代售主体。不论何种方式,村(居)委会将以上售粮计划填制《售粮计划安排表》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3天无异议后,加盖公章(一式五份)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盖公章后自留一份,送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收购企业、补贴发放单位、村(居)委会各一份。
(三)粮食收购的流程
1.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所辖区企业中推荐1家仓储条件好、资信度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粮食收购企业,于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
2.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作为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主体,择优确定粮食收购企业并与其签订《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在充分发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收购主渠道作用前提下,允许其他所有制粮食企业参与收购。
3.粮食收购企业要在收粮现场张榜公示本乡镇收购计划、收购价格、补贴标准、收购进度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按《粮食委托收购合同》规定的区域收购当地当年生产的粮食,考虑到申报主体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可在不突破本企业收购计划的前提下,与其他售粮者少送部分进行调剂予以收购,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最多不超过10%。粮食收购工作开展后,根据收购进度和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本县收购计划总量的前提下,实时调整各乡镇计划。
4.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粮食收购要以稻谷生产者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其卖粮,鼓励稻谷生产者履约售粮。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得损害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5.允许符合条件的种粮主体兼职开展代售粮食服务,解决农民售粮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在获得委托售粮农户的粮食时须支付稻谷收购款,同时将垫付的售粮补贴款转入委托售粮农户“一卡通"银行账户,开展代售粮食服务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合理的劳务费用。
(四)补贴资金兑现方式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收购企业于稻谷生产者售粮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点审核兼职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是否已将代垫售粮补贴款转入委托售粮农户“一卡通"银行账户,在“一卡通"管理系统填写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等信息上报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相关信息送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审核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垫付售粮补贴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应在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情况下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核拨给补贴对象或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
一是稻谷生产者自主售粮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直接拨付到稻谷生产者“一卡通"银行账户。
二是对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由收购企业协助提供委托售粮农户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银行账户,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已垫付售粮补贴的,须提供委托售粮者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以及垫付资金转入委托售粮者的“一卡通"银行账户证明,才可以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申领垫付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
2.粮食收购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
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收购普通籼稻计划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再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根据各地收购进度预拨给相关粮食收购企业,最后根据粮食收购验收实绩,经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后据实核拨。
(五)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及其他
1.粮权及用途。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转为自治区储备收购的粮食,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组织转储验收。普通早籼稻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优质稻(含专用稻)全部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由广粮发公司统一承储并负责包干轮换。收购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2.收购粮食的调拨。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广西分行根据粮食的收购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流向原则下达收购粮食的调拨计划。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收购粮食调拨工作。各粮食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配合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做好粮食调拨工作,对拒不执行计划、不配合调拨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粮食收购资格。
3.卫生指标超标粮食的处置。对卫生指标超标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费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稻谷补贴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全区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协调
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农业农村、农发行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稻谷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向享受补贴的农户和经营主体及时推送享受政策短信,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补贴资金全部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四)严明申报纪律
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和稻谷售卖数量,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
严禁售粮主体违规采购稻谷来交售,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肃处理。
(五)严格审批管理。
稻谷补贴工作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申报核实补贴面积和稻谷售卖数量等,以及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各环节的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稻谷生产补贴等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严格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有关要求,稻谷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挪用稻谷补贴资金,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账核算,实行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县财政、发改部门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1.永福县2024年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资金安排表
2.永福县2024年粮食收购计划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