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公安分局、教育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党委政法委办公室、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桂林市公安局、教育局决定,即日起至2019年6月底,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教育机构)继续开展“护校安园”大检查工作。现将《2019年全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各基层单位,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2018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方案》
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教育局
2019年2月20日
2019年全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园平安有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党委政法委办公室、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为统领,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为载体,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学校、幼儿园安全风险和隐患预防、管控与处置等相关制度、机制,齐抓共管、构建措施严密、科学有效的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切实防范各类涉校案件、事故发生,为全市学生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配齐配强专、兼职保卫人员和保安员,保安员是否持证上岗人员;
(二)必要的防护器材、装备配备及门卫值守等各项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是否配备安全叉、长短橡胶棒、催泪喷雾器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器械;
(三)校舍、实验室、校园围墙、栏杆、楼道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范设施,视频监控探头和“一键式”快速报警联网等安防系统及管理平台建设情况;
(四)重点时段、地段、部位开展巡逻防控和上、放学期间“护学岗”或高峰勤务落实情况;建立建立外来人员、车辆登记以及学生、幼儿接送等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制度情况,防范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校园,严防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流入校园的工作措施。
(五)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的落实情况等。
四、检查重点
(一)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配备安全叉、长短橡胶棒、催泪喷雾器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器械的熟悉及使用情况;开展巡逻防控和上、放学期间“护学岗”或高峰勤务,外来人员、车辆登记以及学生、幼儿接送等安全管理,防范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流入校园等工作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在学校门口设置隔离栏、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情况。
(三)视频监控运转及图像保存时限情况;县(市、区)级公安局、教育局安防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是否达标;辖区校园视频监控接入安防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是否达到90%以上;辖区中小学、幼儿园报警装置是否满足《桂林市落实“护校安园”专项工作开展中小学、幼儿园“一键式”报警器安装专项工作方案》文件要求,报警装置安装完成率是否达到100%。
五、检查方法
本次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大检查工作原则是一级查一级,逐级落实责任。以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教育部门自查自纠为主,市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
六、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2月28日以前,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公安局、教育局分管领导参加的“护校安园”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检查的组织的领导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自查自纠阶段(2月28日至3月31日)。各县(市、区)按照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逐项抓好本辖区自查工作的落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4月1日至6月底)。市级检查组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验收,做好回头看查整改情况的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要从提高执行能力,充分认识本次安全大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二)全面检查,及时整改。以此次“护校安园”大检查为契机,对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软件、硬件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覆盖率要达到100%。对校园安全设施查出的隐患要及时监督整改,对一时难以达到防范要求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临时补救措施,堵塞漏洞,最大程度地降低涉校安全风险。
(四)严密控制,确保安全。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与教育部门通报检查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涉校安全案、事件演练,加强宣传发动,营造声势,加大校园重点部位安防系统建设投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建设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8〕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事关师生人身安全,事关千万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学校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学校安全工作还存在相关制度不完善、不配套,预防风险、处理事故机制不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人员、安全风险防控设施配备不到位,安全风险防控意识、能力不强等问题。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区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提升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全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努力把校园建设成为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作用,有效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方式,综合施策、形成合力。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
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突出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依据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职责,形成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
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不同区域、地方及不同层次类型学校的实际,区分风险的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集中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
(三)工作目标。
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深入改革创新,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努力实现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风险防控力量配备到位、物防技防设施完善、师生安全素养提高、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良好、涉校案件有效遏制、安全保障机制健全、防控能力全面提升,从根本上消除校园及周边不安全、不稳定的因素,切实保障校园平安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1.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食品安全教育、健康教育、生命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落实安全教育课时,小学、初中阶段可在道德与法治、综合实践课程及班级团队活动中安排,高中阶段要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课程中融入安全教育内容。在安全教育中要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要按规定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救护培训,提高师生卫生健康意识和应急救护能力。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专题教育,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统筹利用青少年校外实践基地以及闲置中小学校舍资源,设立安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体验场(馆),经常性面向师生开展安全常识拓展和技能训练,不断增强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意识和能力。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必要的考核。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广泛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等活动。鼓励各种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着力普及和提升家庭、社区的安全教育。
2.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国家标准和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学校人防、物防、技防配备标准,强化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建设的专业性。根据学校特点,以保护学生健康安全为优先原则,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对学校使用的关系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做好相关认证工作,严格控制产品质量。
3.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各级综治部门要牵头协调教育、公安、文化、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学校周边划设学生安全区域。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相应要求。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在学生上下学时段,统筹安排警力定点值守,维护秩序,增强学生的安全感。对未设置“护学岗”的区域,要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加强巡逻守护。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在校门口设立即停即走通道。学校校门外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4.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列出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要建立台账制度,定期排查、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在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出现时,要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学校应定期全面排查、动态研判校内外安全风险,及时启动风险防范和应急机制。
5.推动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为学校提供安全状况与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与风险预防、安全教育与风险管控、师生与家长安全素养评价、安保人员招聘与专业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相关的服务或者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提高学校安全工作专业化水平。
(二)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1.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加强门卫值班、出入登记、巡逻防护及家长接送子女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幼儿园必须建立门禁系统或实行接送卡制度,经逐人逐卡查验后方可入园接送幼儿。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看护点的清理整顿力度。
2.加强学校安保队伍建设。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配足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师生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本地学校(含民办学校)校园安保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要逐步提高校园安保服务人员待遇,稳定安保队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安保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学校要与社区、家长合作,有条件的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
3.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坚持安全优先、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校园建设。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要进一步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实训场所、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条件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要按照当地综合防灾规划,优先将中小学建成避难场所。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推广应用人脸识别、访客登记等智能系统,做到学校公共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全覆盖、无死角。安装校园周界报警装置或电子围栏设施和一键式紧急报警系统,按规定配齐相关防卫器械。
4.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充分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涉及校园安全基础信息的搜索掌握、分析研判和动态管理,完善与辖区学校的情况通报、预警推送、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快速处理涉及校园安全问题。依法查处校车超速、超员、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全面整治、依法查处非法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
5.健全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职责体系。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把学生健康纳入全民健康工作体系,加强对学校卫生、重大疾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出现的疫情或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进行妥善处置并及时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采取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学校食堂、校园内食品经营者、校园周边小食品商店、小餐饮、家庭托餐等进行许可或备案、登记,将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监管全覆盖。每年春、秋季开学后对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专项检查。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指导学校安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药品及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环境风险的试剂、废液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科学设置停靠站点,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学校要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综治、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
6.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各部门要统筹做好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强化学生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重点关注有心理偏差和行为异常学生,重视心理健康教育,落实心理矫正措施。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改革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与合法权益,防止媒体过度渲染,引发不良效应。
7.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实行专案专人制度,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8.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教育部门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关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政法院校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三)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1.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2.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对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置。
3.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自治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全区各级各类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在园幼儿统一购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用于学校处置学生在校期间和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校外实习实训及其他校外实践教育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并根据实际不断简化理赔程序,拓展理赔范围,提高理赔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购买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及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伤害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要大力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市、县两级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4.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各设区市、县(市、区)要采取措施,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要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有需求的县(市、区)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三、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基础保障。
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合理需求。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安全风险防控责任不落实、安保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的,要及时通报并责令整改。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高等学校要参照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各高等学校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指导支持高等学校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2018年9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党委政法委办公室、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党委政法委、教育局:
根据公安部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18年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自治区公安厅、党委政法委、教育厅决定,即日起至2019年1月底,在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继续开展“护校安园”专项工作。现将《2018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各基层单位,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2018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校园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园平安有序,按照公安部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公安厅、教育厅决定,自即日起至2019年1月底,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护校安园”专项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为统领,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为载体,坚持问题导向,破解难点问题,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学校、幼儿园安全风险和隐患预防、管控与处置等相关制度、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努力构建措施严密、科学有效的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切实防范各类涉校案件事故发生,为学生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各级教育、公安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等相关规定,落实校园内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校园日常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建立外来人员、车辆登记以及学生、幼儿接送等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制度,严禁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校园,严防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流入校园。要按相关规定配足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保安员,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要根据实际和需要适当提高配备标准,并将保卫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变化情况报教育、公安部门备案。保安员要经岗前培训后持证上岗,配备安全叉、长短橡胶棒、催泪喷雾器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器械。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校园重点部位安防系统建设投入,完善视频监控、快速报警联网等安防系统及管理平台建设,年内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安装达标率要达到90%以上。要根据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在学校门口设置隔离栏、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推动乡镇农村校园逐步完善物防设施。要健全门卫、巡查、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防无关人员和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二)强化校园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机制。各地公安机关要把解决问题隐患作为提升工作的突破口,做到提前发现、及时整改、防患未然。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加强检查指导,推进完善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对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防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等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督促整改到位。对一般问题和隐患即查即改,对较大问题和隐患要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盯办。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校园安全风险排查预警机制,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校园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三)强化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职责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确保重点地段、重点时段校园治安状况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切实增强学生安全感。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组织警力对校园周边出租房屋、中小旅店、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网吧、游戏厅、歌舞娱乐厅、手机交易市场、废品收购站点等重点场所进行排查,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挤压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切实净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要加强对校园周边流动人口、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非正常上访重点人员、吸毒人员、心理失衡对社会不满人员、与学校发生矛盾纠纷人员、曾因涉校违法犯罪活动被打击处理等各类重点人员的滚动排查,逐一纳入管控视线,及时发现和清除影响学校安全的不稳定因素。要强化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加强校车集中通行区域的巡逻管控,严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打“黑校车”,确保校车通行安全。要根据校园周边交通状况,进一步完善警示提示标志、减速垄等管理设施,科学规划校园周边道路,增设临时停车位,根据道路情况合理设置临时停靠上下客区域,确保学校门口道路交通秩序良好,保障接送人员及学生出入安全。要充分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开展校园周边治安防控工作,协助处置各类涉校突发事件。乡镇农村校园要充分发挥村校联防机制作用,协调组织治保干部、民兵、治安积极分子等加强校园及周边巡逻,及时防范处置各类安全问题。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综治、工商、城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全面清查校园周边治安乱点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治安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四)严厉打击涉校违法犯罪。各地公安机关要健全完善涉校案件摸排预防、快速出警调查、案件侦查等工作机制,坚持对涉校违法犯罪活动露头就打,快侦快破,切实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重大线索,市一级公安机关要挂牌督办或成立专案组直接侦办。对涉校在逃犯罪嫌疑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上网追逃,尽快缉拿归案。对疑似系列或流窜犯罪的案件,要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并案侦查,全力突破。对一段时间集中出现的涉及学生安全的突出违法犯罪,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严防形成气候影响校园稳定。
(五)建立学生欺凌治理机制。各地教育、公安、政法等部门要按照《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制定防治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及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公安机关要根据学校的邀请,对情节比较恶劣的施暴学生实施训诫,协助开展警示教育;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宽严相济地做好对施暴学生的教育矫治工作;对校外人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六)完善警校联动机制。教育、公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要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对涉及校园安全的各种苗头性情况信息、线索的收集和梳理分析,加强情况报告和通报,切实提高对涉校案事件及苗头提早发现、有效防范、迅速处置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涉及校园安全基础信息的搜集掌握、分析研判和动态管理,完善与辖区学校的情况通报、预警推送、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快速处理涉及校园安全问题。今年城市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要全部接入公安、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
(七)强化校园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各地教育部门要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教育中要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和行为边界,强化规则意识。公安机关、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做自己的首席安全官——平安校园行”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教育科学化、规范化工作体系,提高师生法治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法、公安、教育部门要将“护校安园”工作作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学校安全形势和安保薄弱环节,增强工作前瞻性和风险防控能力。要统筹各方资源,科学高效、协同有序应对处置各类涉校突发事件,形成各司其职、联动推进的工作合力,确保专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大保障投入。各级教育、公安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地方、区域以及不同层次类型学校、幼儿园的特点、需求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构建、完善校园安全防控体系。特别是对影响校园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逐一落实解决。
(三)固化工作机制。要突出制度建设,强化顶层设计,积极探索与当前形势和本地实际相适应的校园安全工作模式,大力推广科技信息化手段在校园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切实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要善于发现先进典型,总结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进一步固化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政法、公安、教育部门要根据本系统相关考核评估标准,将校园安全工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和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加强对各项安全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成效明显、成功防范和有效处置涉校涉生案事件的地方、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发生恶性涉校涉生案件不报、瞒报、迟报或处置不力的,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学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的,依法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市公安局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情况及工作成效数据,发生的重大案事件或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2019年1月底前,由各市公安机关牵头汇总政法、教育部门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