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梧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2023)
- 制定机关: 广西梧州苍梧县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广西梧州苍梧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苍政发〔2023〕9号
- 公布年份:2023.05.16
- 实施日期:2023.05.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苍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梧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2023)
苍政发〔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苍梧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5月16日
苍梧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试行)
一、审批依据
(一)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号)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根据该项执法业务类别属于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的委托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桂林防发〔2022〕3号)第二点:“全面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建立完善用火审批制度。地方政府要依法依规建立用火审批制度完善台账管理,避免有申请不审批等情况发生。县级政府可通过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等方式,明确用火审批主体,规范审批流程,或将行政权力下放至乡镇,探索建立签订责任书等用火管理制度。针对满足条件且有保障的炼山、疫木计划烧除等用火申请,创新探索建立承诺备案等制度。"
二、审批条件
森林火险等级在Ⅲ级(含Ⅲ级)以下,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明确防火责任,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遵守防火规程,严防失火。
三、提交材料
野外用火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安全承诺书。
(四)野外用火现场勘查报告单。
(五)用火范围示意图(地形图)。
四、审批程序
(一)野外用火面积在300亩以下(含300亩)的审批程序:申请用火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工作站、包村干部、村干部等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核实,符合用火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和苍梧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时将审批情况及时在“苍梧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二)野外用火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审批程序:申请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工作站、包村干部、村干部等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核实,符合用火条件的报所属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林业局审批,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属地镇人民政府和苍梧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时将审批情况及时在“苍梧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三)县级国有林场野外用火审批程序:申请野外用火的单位申请后,由县林业局业务股室到现场进行实地核实,符合用火条件的报县林业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林业局审批,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属地镇人民政府和苍梧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时将审批情况及时在“苍梧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五、其它事项
(一)严禁野外生活用火。
(二)凡是野外生产性用火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用火必须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报野外用火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用火。
(三)凡是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的有关规定,在森林防火特别戒严期间、森林火险等级在Ⅲ级以上的、大风、干旱、高温等高火险天气,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凡是在元旦、春节、清明节、三月三、劳动节、重阳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或在森林火险等级达Ⅳ级(含Ⅳ级)以上、启动橙色以上预警响应、政府发布森林禁火通告(令)期间的,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
(五)凡是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做到未经批准不用火,未开设好安全条件的防火隔离带、未做好扑火准备和清山工作的不用火。用火前必须组织应急队伍,提交应急预案,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林业局备案,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属地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根据需要派人到现场监督用火,必要时可提请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指导用火。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申请用火、未经批准用火,不论引起火灾或未引起火灾,均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
(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广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
(八)本制度自2023年5月16日起执行(试用期2年)。苍梧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30日印发的《苍梧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流程图(略)
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申请表1(略)
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申请表2(略)
4.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申请表3(略)
5.野外用火现场勘查报告单(略)
6.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安全承诺书(略)
7.苍梧县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许可证(式样)(略)
8.委托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略)
9.备案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