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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423739 

南宁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
(南建质安[1999]30号)


市辖各施工单位、各建材试验室: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以及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建管字[1997]第14号)等文件的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提高检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为工程建设提供正确、可靠的质量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局是南宁市辖区(含两县一郊及南宁华侨投资区)从事建筑材料和制品等试验工作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试验室、科研单位与大专院校的对外服务的工程试验室以及为工程质量检验提供数据的试验室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检测中心)行使。
  二、对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材料试验或混凝土制品检验的试验室实行登记和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1、凡已取得自治区建设厅核发的建材试验室资质等级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或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试验室,均须到市检测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凡已取得自治区建设厅资质证书和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证书的一级试验室,如需对外承接建材试验业务,须向市检测中心申报,经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我局批准后,方可承接对外服务业务。否则,出据的试验数据无效。
  3、凡外地驻我市施工企业的建材试验室,必须向市检测中心申报,经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我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本企业的建材试验。
  三、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下列工程检测项目的,必须向市检测中心申报,经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我局批准后,方可承接检测业务。否则,出据的检测数据无效。
  1、基桩静载试验及基桩动检测测试;
  2、竣工工程水电测;
  3、工程结构无损检测;
  4、工程结构及预制构件荷载试验。
  四、凡未设立建材试验室的施工企业,其建筑材料、混凝土制品的检验,应委托经我局批准的可对外服务的试验室进行。
  五、各建材试验室、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规定,并按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检验任务。如实签发检验报告,自觉维护试验工作的严肃性、真实性和科学性。
  六、各建材试验室必须建立不合格的试验项目的台帐和报表,并于每月5日前将报表报送市检测中心。对试验不合格项目其试验室应及时向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影响结构安全的建材应在24小时内报告)。
  七、各建材试验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试验资料管理制度。来样登记、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单必须按试验类别分类建立台帐,统一编号,想互衔接,所有原始资料不准随意涂改,资料不准抽撤。
  八、各建材试验室要严格实行对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的有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对无见证人伴送的试样及试块表面未刻有部位及制作日期等标志的试样,一律不予进行检验。对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试验报告一律无效,均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九、对违反本通知及对有制造、提供假试件、无证检验、超越业务范围出具检验报告、伪造、涂改、抽撤不合格检验单椐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建设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