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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县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411032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县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政办(20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兴安县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兴安县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1〕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实施稻谷生产补贴政策,切实稳定我县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明确稻谷生产补贴同特定作物水稻挂钩,与其他涉农补贴相区别,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用途

  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稻谷生产者按种植面积给予补贴,重点支持双季稻规模种植,推进我县水稻产业稳定发展。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条件

  1.补贴范围:对2021年在本县县域内种植水稻、符合本县申报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补贴的水稻生产者给予补贴。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者列入申报范围,并由所在乡镇逐一通知到户、到人。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否则不给予补贴。旱改水的稻田通过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确认为水田,并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范围。

  2.补贴对象条件:水稻生产者(包括农户、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年内种植单季稻、双季稻给予补贴,重点支持双季稻规模种植,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植水稻规模达到10亩及以上。

  (2)农民合作社,种植水稻50亩及以上。

  (3)农业企业,通过土地流转,自主种植水稻50亩及以上。

  (4)连片规模种植水稻的生产者,水稻连片60亩及以上、插花面积在5%以内区域内的生产者。

  (三)补贴面积依据

  稻谷生产补贴实行自愿申报制,生产者须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申报的方予以补贴。生产者按一季稻(一年只种植一季水稻的)、双季稻(同一地块种植早、晚两季水稻的,不含再生稻,下同)面积分别申报,以便核验。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

  农民合作社,根据社员的种植面积、农资采购、现场核验等情况核定合作社实际种植面积;农业企业,根据土地流转、农资投入、雇佣工人、现场核验等情况核定企业实际种植面积;连片规模种植,以种植片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为申报主体,确定申报的片区,由片区内种植水稻的农户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的村民小组填写申报表,农户申报面积经村民小组负责人核实、汇总、签字后提供给所在村委会,由村委会汇总、审核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四)补贴标准

  采用统一补贴标准方式,全县统一每亩补贴标准,按照以下方法测算补贴标准和计算生产者补贴面积。

  1.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公式:每亩补贴标准=(自治区下达补贴资金总额+上年结余资金)÷(全县核实的一季稻面积+种植双季稻稻田面积×2×1.5)。

  2.计算生产者补贴面积方法:种植单季稻,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种植双季稻的,按双季稻面积(复种)的1.5倍计算补贴面积。

  3.每亩补贴控制在300元以内。

  (五)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付方式

  1.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的下达。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到县财政,再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并督促各乡(镇)财政所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稻谷生产者。

  2.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对连片规模种植的农户,由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户的农业补贴“一卡(折)通"发放。

  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由乡(镇)财政所通过金融机构转账支付。

  (六)工作经费

  自治区安排的工作经费下达到县财政后,由县财政局按因素分配法下达。

  三、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核拨(发)兑付补贴资金,办理稻谷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联合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做好稻谷生产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汇总、测算补贴标准等工作,并向县财政局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配合县财政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符合条件的稻谷生产者积极申报补贴,督促相关村委会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并负责对申报对象的面积进行审核,督促财政所按规定及时向稻谷生产者兑付补贴款。

  四、补贴程序

  (一)政策宣传发动。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辆、张贴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认真做好生产者申报的宣传发动工作,避免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

  (二)组织申报。稻谷生产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稻谷生产者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申报方能获得补贴。连片规模种植水稻的,以种植片区所在的村委会为申报主体,确定申报的片区,由村委会通知片区所在的村民小组负责人负责申报核实统计工作,由片区内的农户在规定时间内携身份证、补贴“一折通"存折本、土地确权证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负责人登记、核实、汇总、签字后统一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新型主体携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稻谷生产者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乡级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村委会提交的申报对象的有关材料(含申报表、证明材料等),组织进行实地审核,严格把关,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在所在的乡(镇)政府、村委会、自然村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四)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于2021年9月30日前以红头文件呈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五)县级联合抽查。成立兴安县稻谷生产补贴工作联合审核组(简称县联合审核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及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县联合审核组组织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对规模连片种植的,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2片区,每个片区随机抽5—20户农户进行核验。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本县前5名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每个对象抽查5—10户农户进行核验。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乡(镇)重新核实、公示,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将进行通报和处罚。

  (六)呈报县政府审定。县级联合抽查结束后,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联合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七)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也可由县财政局将县人民政府批复文件直接转发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乡(镇)要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在补贴对象所在村张贴补贴资金发放公告。

  (八)发放补贴资金。各乡(镇)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各乡(镇)财政所,或者直接转金融机构。乡(镇)财政所收到补贴资金后,委托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专门账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兴安县稻谷生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彭平副县长

  副组长:周凌峰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芳县财政局局长

  吕瑞云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涛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成员:侯芳芳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县国资中心主任

  郭小军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蒋媛丽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侯翔云兴安镇武装部部长

  经军辉界首镇副镇长提名人选

  顾晓辉溶江镇副镇长

  蒋忠平湘漓镇副镇长提名人选

  唐磊高尚镇副镇长提名人选

  刘日泽严关镇副镇长提名人选

  安杰林华江瑶族乡副乡长

  李音芝崔家乡副乡长提名人选

  雷万松漠川乡副乡长提名人选

  彭星白石乡副乡长提名人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主任由郭小军同志兼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稻谷生产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及新闻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四)做好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各乡镇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补贴资金拨付使用、补贴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严明申报纪律。申报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及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申请资格,进行全县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项。

  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补贴资格。

  (六)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将补贴落实工作中的各类文件、表格、佐证材料等原始凭证立卷归档保存,做好迎接市、县级绩效考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