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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清退的公告

【法宝引证码】CLI.14.4141391 

资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清退的公告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65号)精神,对于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详见附件),必须对主体灭失情况及土地损毁情况进行确认,无异议后,将保证金本息缴入同级财政,统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本公告自公开之日起计算,公告30个工作日。

若有异议请联系:

  (耕保监督股:陶庆红联系电话:0773-7913998)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县(县、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复垦保证金情况汇总表.xls


资源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