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 制定机关: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 公布年份:2024.03.25
- 实施日期:2024.03.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清明节及“壮族三月三"期间森林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4日。
二、森林禁火区:全区境内所有林地及其边缘100米的范围(含林区生态公墓、墓地等)。
三、森林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禁火区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除批评教育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773—5586119)。
特此通告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