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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法宝引证码】CLI.14.7493477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清明节及“壮族三月三"期间森林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4日。


  二、森林禁火区:全区境内所有林地及其边缘100米的范围(含林区生态公墓、墓地等)。


  三、森林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禁火区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除批评教育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773—5586119)。


  特此通告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