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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五个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2024修订)

【法宝引证码】CLI.14.7551361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五个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函〔202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桂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桂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桂林市地震应急预案》《桂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桂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县(市、区)及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信息发布


  3.4预警支持系统


  3.5预警响应衔接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4.4防汛应急响应


  4.5抗旱应急响应


  4.6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指挥和调度


  4.9抢险救灾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信息发布


  4.13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


  5.5培训和演练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4灾后重建


  6.5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沟通与协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5预案解释部门


  7.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桂林建设世界级旅游城市提供有力保证。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以防为先、以预为要,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的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市水利局协助承担部分日常工作。


  2.1.1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长担任第一指挥长,桂林警备区司令员和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桂林警备区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水利局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水利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供销社,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属水库管理处、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桂林海事局、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桂林公路发展中心、桂林水文中心、市无线电监测中心、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车站、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工务段、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高铁基础设施工务段、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市分公司、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国家管网华南公司桂林站为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防汛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桂林水文中心分管领导兼任。


  2.1.2市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依法指导市本级防御洪水方案,督促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落实防汛抗旱责任。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我市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指各成员单位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2.2县(市、区)及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组成。各县(市、区)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防指和属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信息报告


  (1)各级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当面报告和传真等有效方式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重要汛情旱情及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有关成员单位、下一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3)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将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传达至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和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办公室或防汛抗旱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并负责传达至本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4)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亲自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3.1.2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预报精度,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至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做好相关准备并通知有关区域。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3工程信息


  3.1.3.1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所辖地区发生洪水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上午7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并按规定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防指")。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3.2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中、重点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市防指和市水利局,并按规定报自治区防指和自治区水利厅。


  (2)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4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收集灾情动态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至市防指和市应急管理局,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5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的信息。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组织,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灾害危险区的监测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开展防洪工程设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应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4)预案准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江河水库(水电站)和城市防洪排涝方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排涝工程洪水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堰塞湖应急处置预案、山丘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和合理配置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在水库等防洪工程及其他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情况。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气象、水文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加强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水电站)、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审批权限的水利部门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暴雨预警行动


  (1)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应加密监测,强化上下联动和联合会商,实行滚动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市气象局加强县(市、区)暴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市、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及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管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况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紧急情况下,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3)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市调度到乡镇(街道)领导,县(市、区)调度到村(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3.2.3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通报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各级气象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


  (2)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各级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4)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巡查防守,排查风险隐患,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完成整改。


  3.2.4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应急管理、城管、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应急管理、城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各单位各区域和重点场所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施设备;城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城市内涝点、积水点的排涝应急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况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紧急情况下,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可能遭受山洪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按部门职责发布预警。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方,水利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3)山洪灾害危险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干旱灾害预警行动


  (1)各级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会商研判,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2.7供水危机预警行动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信息发布


  (1)各级宣传、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城管、气象、水文等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网络、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通过视频调度和点对点指导等方式,实现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


  (3)建立乡村干部信息传达包村包户制度,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人及防汛网格员应通过大喇叭广播、敲锣打鼓、吹哨子、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每位群众,争取险情发生前让每位群众知晓并主动迅速避险。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洪水和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涝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涝和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洪涝防御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督促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涝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城市渍涝。


  (2)水利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指令须抄送市防指及各有关成员单位。


  3.4.3抗旱预案


  各级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5预警响应衔接


  (1)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城管、气象、水文、海事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2)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城管、气象、水文、海事等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应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并做好相关预警和应急响应衔接工作。


  (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应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6)气象、水文部门应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各有关成员单位、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落实好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到一线、隐患排查整治到一线、分析研判调度到一线、工作督促指导到一线、救援力量资源前置到一线、防灾宣传培训到一线、防汛责任逐级压实到一线等各项措施,强化防汛抗旱网格化管理,有效提升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能力。


  4.1.2进入汛(旱)期和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市防指。市防指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自治区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当预报五大主要江河发生中洪水或大、中、重点小(1)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时,市水利局组织会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管、气象、水文、消防救援等部门派员参加。涉及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市水利局提出方案报市防指会商,并按程序报批。


  4.1.4预计受洪水淹没地区的各级公安、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指导督促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做好紧急情况下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应遵循“三个必转"原则,即达到预警阈值时必须紧急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必须紧急转移、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必须紧急转移。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1.6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7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当事态超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可由市防指统一协调。


  4.1.8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4.2先期处置


  4.2.1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实施抢险,防止险情进一步恶化,并按照险情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2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4.3.1按洪涝、干旱等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3.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市防汛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会商成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1)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2)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3)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委托市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4)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领导同意。


  4.4防汛应急响应


  4.4.1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4.4.1.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Ⅲ级预警,并可能发生局部较重以上洪涝灾害。


  (2)水文部门预报湘江、桂江、洛清江、资江、古宜河等主要江河,其中一条发生重现期小于5年的小洪水,或数条主要江河的重要支流发生重现期5—20年的中洪水。


  (3)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1个以上的县(市、区)灾情为较重以上。


  (4)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4.1.2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工作动态等防汛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加强会商分析判断,及时发布防汛抗旱提示信息,并督促、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汛办主任或以上级别领导主持会商分析,做好防汛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防汛值班带班领导驻守值班室,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防汛值班人员加强对防汛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指领导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加强对相关地区(部门)执行预案情况的跟踪,按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受影响区域的防汛包保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预警预报。


  (4)市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部署要求和各自防汛职责开展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


  (6)市水利局督促本行业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危险区的巡查和疏散转移工作。


  (7)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8)市城管委做好人力、物力准备,及时组织指导开展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9)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林业和园林局通知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林场等视情况采取停止营业(作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10)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及供电、通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1)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本行业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12)市消防救援支队集结待命,视情况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开展抢险救援。


  (13)适时在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4.2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4.4.2.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Ⅱ级预警,并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


  (2)漓江市区段接近保证水位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3)水文部门预报湘江、桂江、洛清江、资江、古宜河等主要江河,其中一条发生中洪水或大洪水,或数条主要江河的重要支流发生大洪水,或发生流域性中洪水。


  (4)有4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灾情为较重以上或1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5)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4.2.2响应行动


  在四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市防指下达防汛救灾指令,同时通过媒体发布公告,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副指挥长坐镇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市防汛办实行双岗带班、双岗值班,加强防汛值班和信息保障工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


  (3)气象、水文部门加密对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预警预报。


  (4)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部署要求和各自防汛职责开展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


  (5)市水利局组织各级水利部门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调度运行方案,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防洪减灾作用,水库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组织县级水利部门加强指导山洪灾害危险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视情况派出专家进驻市防指协助险情处置工作。


  (6)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视情况向重点地区派出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


  (7)市城管委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做好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8)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9)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林业和园林局通知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林场等采取停止营业(作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10)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及供电、通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资金、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11)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


  (12)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好紧急出动抢险准备,协助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援、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3)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宣传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加强对防汛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4.3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4.4.3.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Ⅰ级预警,并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2)漓江市区段超过保证水位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3)水文部门预报湘江、桂江、洛清江、资江、古宜河等主要江河,其中一条发生特大洪水,或数条主要江河的重要支流发生特大洪水,或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4)有6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4个以上的县(市、区)灾情为较重以上或2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3人以上8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5)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4.3.2响应行动


  在四级和三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市防指下达防汛救灾指令,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就抗洪抢险救灾作出专项工作部署。同时通过媒体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加强防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指挥长坐镇市防指,统一指挥调度。必要时,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加强对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动。


  (3)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和雨情的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精细化预报预警;水文部门加密对重点区域的实时水情监测和洪水预警预报。市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并视情况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4)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部署要求和各自的防汛职责,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各单位应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救助受灾困难群众。


  (5)市水利局组织各级水利部门严密监视水库、江河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加强防洪调度工作;组织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时报送工程险情信息和采取先期抢护措施;加密山洪灾害危险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县级水利部门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水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6)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重点地区派出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


  (7)市城管委进一步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8)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9)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及供电、通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0)各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11)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社会救援力量等,增派队伍加强支援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2)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加强抗洪抢险工作宣传报道。


  4.4.4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4.4.4.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1)可能发生流域性严重洪涝灾害或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2)漓江市区段超过保证水位1米以上,且洪水呈继续上涨趋势。


  (3)水文部门预报湘江、桂江、洛清江、资江、古宜河等数条主要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或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4)有8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5个以上的县(市、区)灾情为较重以上或3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8人以上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5)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4.4.2响应行动


  在四级、三级和二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指第一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报请市委、市政府召开抗洪抢险救灾紧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醒社会各界加强防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第一指挥长坐镇市防指,统一指挥调度。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3)气象、水文部门进一步加密滚动预报雨水情,市防指及时发布汛情公告。


  (4)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市防指成立联合工作组,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5)市水利局组织各级水利部门实时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科学开展防洪调度;加大险情处置技术支撑力度,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实行加密监测、滚动预警,组织县级水利部门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水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6)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重点地区加派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


  (7)市城管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8)市教育局全面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确保师生安全。


  (9)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对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林场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0)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及供电、通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全力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1)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社会救援力量等,调动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全面投入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12)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4.5抗旱应急响应


  4.5.1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4.5.1.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有2—5个县(市、区)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20%—2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20%—3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10%—20%。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1.2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领导或以上级别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作出相应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受旱地区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2)市防汛办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各大型水库抗旱水源的水量调度监管;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抗旱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到重点旱区开展督察检查和指导;加强旱灾情监测及趋势分析预测,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旱灾情动态、趋势分析及抗旱行动等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3)市防汛办及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密切监视旱情灾情动态。


  (4)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5)市水利局加强对抗旱水源工程的水量调度,督促指导旱灾区抓紧开辟抗旱应急水源。


  (6)市农业农村局协调做好大宗农作物种子的调剂、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情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控制水量消耗。


  (7)市城管委组织指导相关县(市、区)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8)电力、汽(柴)油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做好抗旱用油用电的保障工作,确保抗旱救灾工作需要。


  (9)市气象局组织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等做好准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11)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5.2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4.5.2.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有5—8个县(市、区)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25%—3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30%—4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0%—25%。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2.2响应行动


  在四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再部署,强化应对措施。根据会商结果,由市防指发出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通知,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2)市防指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旱区督促指导和协调帮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市防指对各级抗旱服务机具设备进行统筹调度使用。


  (3)气象、水文、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天气、雨情、江河水情、土壤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


  (4)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5)市水利局做好水量调度,指导相关县(市、区)视情况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6)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控制水量消耗。


  (7)市城管委组织指导相关县(市、区)加强城市供水工作。


  (8)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灾区应急寻采地下水源工作的技术指导,协调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9)市气象局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财政、水利、应急管理、农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积极筹措并及时安排经费支持灾区抗旱救灾。


  (11)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等做好准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12)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5.3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4.5.3.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有8—11个县(市、区)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30%—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40%—5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5%—30%。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3.2响应行动


  在四级和三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根据会商结果,由市防指就进一步加强抗旱救灾工作进行紧急部署,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项部署。


  (2)市防指加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市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分别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到重灾区实行分片分类指导,科学有效抗旱。必要时,市防指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调用自治区级抗旱储备物资;按程序申请调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抗旱救灾。


  (3)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


  (4)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市防指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5)市水利局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抗旱水源的统筹调配,组织、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6)市农业农村局加强组织指导受旱地区根据实际及时、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作物抗旱技术方法指导。


  (7)市城管委组织指导相关县(市、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工作。


  (8)市气象局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9)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及社会救援力量等,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10)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5.4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4.5.4.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有11个县(市、区)以上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超过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超过5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30%以上。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4.2响应行动


  在四级、三级和二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第一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全面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2)市防指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每天组织会商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动态信息;报请市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挥、指导抗旱救灾。


  (3)各成员单位根据市防指指令和各自职责,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4)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


  (5)各相关部门每天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动态,并多方筹集抗旱和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旱救灾。


  (6)市水利局加强水量应急调度,组织、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7)市城管委组织指导相关县(市、区)全力做好城市供水工作。


  (8)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水利局做好应急灌溉计划,做好农作物的保苗工作。


  (9)市气象局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及社会救援力量等,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11)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6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洪水上涨,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市防指及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经培训的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防布控,必要时可按程序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群众及防汛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以及铁路等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区,应重点抓好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的隐患排查,逐项排除风险点。对主要易涝点(区)应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2)当发生城市内涝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3)水利、城管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城管、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4)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农业部门应指导群众减少涝灾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危险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当地人民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及时向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通过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立即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防汛办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4)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决口抢险可以采用抛石头、土袋等物料堵口,采用护脚固基、防冲等抢险方法,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指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5干旱灾害


  (1)发生轻度干旱时,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水利、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2)发生中度干旱时,气象、水文、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水利、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开展抗旱浇灌和应急送水工作,气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发生严重干旱时,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气象、水文、水利、城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设蓄水池、输水管,气象部门视情况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严重饮水困难地区实行应急送水。


  (4)发生特大干旱时,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抗旱职责分工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气象、水文、水利、城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江河水情、蓄水情况、供水情况、土壤墒情、农情的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测,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启动应急送水、应急调水、应急限水、应急开源等抗旱措施,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6.6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市防指和相关部门上报。市防指和相关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以及市防指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7.6接到重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市防指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办,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9.2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天然气、冶炼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和内涝等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区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况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前置预置专业救援力量。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9.3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材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预计可能发生灾害时,预报预警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水旱灾害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12信息发布


  4.12.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制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2.2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应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词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2.3雨情由气象部门发布,汛情、旱情由水利(水文)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


  4.12.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13.1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市防汛办及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的建议,参照启动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由指挥部宣布调整或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4.13.2各县(市、区)视情况宣布调整或终止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4.13.3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4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5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5.2.2.1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桂林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利、自然资源、城管、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力量建设。


  (3)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桂林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和国有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4)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各县(市、区)如需本行政区域以外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持,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向市防汛办提出申请,由市防汛办根据有关规定协调调动。


  (5)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行动需要部队参加的,由市防指向桂林警备区或武警桂林支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应通过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6)调动民兵参加抢险程序:使用民兵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按相关规定审批。


  5.2.2.2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旱区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各地应急专业队伍应充分发挥人员、车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干旱时期积极参与应急送水等抗旱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为漓江景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协调组织所需船舶运输工具。海事部门负责大洪水时河道通航安全和水上搜救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5.2.5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财政、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市级防汛抗旱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地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应急需要,储备应对重大险情灾情的必要专业抢险器材和物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洪涝灾害频繁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中、水上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承接主体应当具有国家相关专业资质。


  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严重缺水地区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拨,由市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在汛期或旱期,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形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专业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5.3.1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管、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城管、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专家支撑


  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4宣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加大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5培训和演练


  5.5.1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应组织一次培训。


  5.5.2演练


  (1)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本地水旱灾害特点,每2—4年举行一次由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物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4)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因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气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1)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2)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鼓励、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5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7.1.6洪水:河、湖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流量急剧增加、水位明显上升的水流现象。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按照量级可分为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7山洪:历时很短而洪峰流量较大的山区骤发性洪水。


  7.1.8泥石流: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在重力作用下沿沟谷或坡面流动的过程或现象。


  7.1.9水库规模划分: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总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的为大(1)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10亿立方米以下的为大(2)型水库;总库容0.1亿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为中型水库;总库容0.01亿立方米以上、0.1亿立方米以下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0.001亿立方米以上、0.01亿立方米以下的为小(2)型水库。


  7.1.10主要江河:桂江、湘江、资江、洛清江和古宜河。


  7.1.11广西重点防洪城市(县城):桂林市,灵川县、全州县、平乐县。


  7.1.12干旱等级: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


  7.1.13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本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14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7.3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工作交流,借鉴其他设区市的防汛抗旱减灾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负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评残优待;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6月20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桂林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和2016年1月26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桂林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桂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2.2解救疏散人员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扑救指挥


  3.4专家组


  3.5联防联控组织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2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6.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7.2物资保障


  7.3资金保障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8.3约谈整改


  8.4责任追究


  8.5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9附则


  9.1涉行政区域外森林火灾


  9.2预案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9.4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预案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安全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靠近我市边界发生并对我市森林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较大和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协助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侦察火场、研判火情、制定方案、扑打明火、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一指挥长:市长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分管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领导,市公安局、桂林警备区战备建设处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市无线电监测中心、桂林两江国际机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车站、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工务段、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高铁基础设施工务段、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市分公司、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和园林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营造林公司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农场以及其他有林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按照职责履行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协助配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做好特殊情况下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桂林警备区负责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实施统一指挥,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军用机场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森林防灭火任务按《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暂行规定》执行。


  3.3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火灾的扑救,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的,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由自治区指挥部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指挥工作;至少一名副总指挥由专业指挥员担任,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灭火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航空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市、区)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扑救指挥坚持“三先四不打"和“十个严禁",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严禁不懂打火的人指挥打火,未经专业培训、缺乏实战经验的指挥员不得直接指挥扑火行动;严禁地方部门领导或乡镇领导在火场前线指挥部成立后担任总指挥(不包括火情早期处理);严禁行政指挥代替专业指挥;严禁多头指挥、各行其是、各自为战;严禁火场前线指挥部和指挥员未经火场勘察、态势研判和安全风险评估直接部署力量、展开扑火行动;严禁在火势迅猛的火头正前方和从山上向山下,以及梯形可燃物分布明显地域直接部署力量;严禁指挥队伍从植被垂直分布、易燃性强、郁闭度大的地段接近火场;严禁指挥队伍盲目进入陡坡、山脊线、草塘沟、单口山谷、山岩凸起地形、鞍部、山体滑坡和滚石较多地域等危险地形,以及易燃灌木丛、草甸、针叶幼树林、高山竹林等危险可燃物分布集中区域贸然直接扑火;严禁在未预设安全区域和安全撤离路线情况下组织队伍扑火;严禁组织队伍在草塘沟、悬崖陡坡下方、可能二次燃烧的火烧迹地、火场附近的密林等区域休整宿营。


  3.4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5联防联控组织


  有行政交界林区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灭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联控区域,建立联防联控制度。


  桂、湘省区联防和区内联防组织:桂林市与湖南省交界地区和区内市、县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灾,按照有关省区和市、县护林联防章程进行处置。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与申请调派的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林场(自然保护地)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县(市、区)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动;跨县(市、区)调动自治区直属林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市林业和园林局指导实施,调入县(市、区)负责对接并提供相关保障。森林防灭火联防联控区之间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时,可自行按联防章程组织实施。


  调动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边请示边调动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火灾发生地做好对接和相关保障工作。


  需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我市扑火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指挥部向桂林警备区提出用兵需求。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1.2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火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其办公室发布橙色高度危险、红色极度危险预警信息,并提出相应工作要求。


  5.1.3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关注本区域天气有关情况;及时查看可能影响本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的因素;注意林火卫星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瞭望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瞭望监控,充分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和自治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黄色预警响应: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监控巡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专业森林消防队集中待命。


  橙色预警响应: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野外火源管控工作组加强监督;林区各单位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航空护林飞机加大空中巡护密度;气象部门根据天气状况,针对重点地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红色预警响应:负有扑火指挥责任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一律在岗,不得外出;红色预警已持续5天并将持续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公布森林高火险时段,发布禁火令或者禁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要地区和重点林区严防死守;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随时出动扑火的准备。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商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航空应急救援队伍靠前驻防,有关县(市、区)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信息报告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有关规定,坚持有火必报、即有即报、归口报告、逐级报告。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信息渠道同步、准确报送火情信息。当森林火灾多发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应当调配力量加强火情信息报送处置。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距我市边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市或者邻省、市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国家卫星监测发现并调度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和发展趋势、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理,由林业部门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较大森林火灾持续时间较长、过火面积较大时,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上报自治区指挥部由自治区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应当根据气象、地形、环境和火情,研判森林火灾发展趋势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等,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迅速组织辖区内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请求自治区调派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邻近设区市、自治区直属林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必要时,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应当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可燃物情况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继续组织当地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当地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设区市、跨县(市、区)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Ⅳ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明火持续燃烧达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2)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3)森林火灾距市行政边界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市森林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2起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3.1.2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科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通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按规定向自治区报告火情信息;根据需要,就近申请调派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火灾扑救。


  (4)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调集本县(市、区)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5)视情况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3.2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1)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等级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火场持续燃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省、市边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4)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5)直接威胁民居、重要设施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县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6.3.2.2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灾连线、视频会商调度,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县(市、区)增援扑火。


  (3)根据需要申请调派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6.3.3Ⅱ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1)初判达到重大等级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市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火场燃烧持续24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5)已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的森林火灾。


  6.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指挥部领导负责指挥调度,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履行森林防灭火职责备战状态,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灾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同自治区指挥部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火场需求,调集其他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申请增派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扑火。


  (3)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公安及民兵预备役人员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市气象局提供火场气象信息,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择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5)根据火场需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自治区支援。


  (7)协调媒体加强火灾及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


  (1)初判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含入境火)已达到特别重大等级且火势持续蔓延。


  (3)持续燃烧48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火场面积1000公顷以上且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6)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6.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进行会议会商,指导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指导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3)增调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公安及民兵预备役人员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申请增调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必要时,由铁路、民航部门组织实施。


  7.2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地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集中储备调度制度。科学调整市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应急移动指挥车。建立全市统一的森林防灭火信息系统,不断充实更新森林防灭火数据和森林资源数据,实现森林防灭火信息的实时共享。市级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时,市级和森林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及火场的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畅通;申请调派的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飞机、无人机和森林火灾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的无人机开展火场侦察,将森林火灾现场及其周边图像、视频实时传送至各级指挥机构办公室,为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制定扑火措施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或者发生大面积森林火灾及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或者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应向自治区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涉行政区域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行政区域外火烧入或者行政区域内火烧出情况时,由指挥部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2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修订。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修订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乡(镇)、村(居)委会编制森林火灾扑救办法,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6月12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桂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桂林警备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市无线电监测中心、桂林两江国际机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车站、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工务段、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高铁基础设施工务段、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市分公司、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森林火灾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森林火灾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市分公司、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百色航站、桂林两江国际机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车站、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工务段、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高铁基础设施工务段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森林火灾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必要时,以航空救援直升机运输方式投送,由南方航空护林总站百色航站实施。


  七、军队工作组


  由桂林警备区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参加市级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导,保障解放军、武警部队与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市林业和园林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森林火灾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森林火灾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自治区、市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森林火灾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森林火灾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桂林广播电视台、桂林日报社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森林火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市领导等有关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桂林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响应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应急响应


  5.1搜救人员


  5.2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5.3安置受灾群众


  5.4抢修基础设施


  5.5加强现场监测


  5.6防御次生灾害


  5.7维护社会治安


  5.8开展社会动员


  5.9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管理


  5.10发布信息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2应急结束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6.2较大地震灾害


  6.3一般地震灾害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8.4避难场所保障


  8.5基础设施保障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9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9.3临震应急


  9.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10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10.1指挥部组成


  10.2各工作组及职责分工


  10.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11附则


  11.1奖励与责任


  11.2预案管理与更新


  11.3监督检查


  11.4区域协调


  11.5以上、以下的含义


  11.6预案解释


  11.7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和发生在邻市并波及我市的地震相关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乡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震时部署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军地、部门和区域抗震救灾资源和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纳入现场指挥机构成员。


  2.2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的主体,其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指挥部负责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自治区、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县级应急管理局和地震工作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本市发生强有感地震和3.0级以上地震,市应急管理局在20分钟内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情况电话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乡级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及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公安、交通运输、铁路、供电、通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


  发现人员伤亡、失踪,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指挥部,由指挥部相关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妥善处理。


  5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具体措施由承担相应职责的工作组牵头实施。


  5.1搜救人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救援、矿山、建筑、市政和志愿者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疾病控制工作。及时对灾区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监管,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开放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前兆和强震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市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尾矿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设备、输油气管道、大型电站重要设施和输送电力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涉核科研重点设施相关单位,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疾病控制、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管理


  协助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管理,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灾区内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问题;协助自治区有关厅局、团体,组织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协助自治区有关厅局、团体,组织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协助自治区宣传部门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的安排和服务工作。


  5.10发布信息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协助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开展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受灾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按程序向社会发布。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自治区地震局的信息通报,市相关部门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桂林警备区、空军场站、桂林两江国际机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6.1.2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6.1.3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较大地震灾害


  6.2.1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抢险救灾、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款等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


  (1)派遣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4)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5)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


  (6)组织做好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媒体舆论。


  (7)协调非灾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组织协调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9)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前兆和强震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6.2.2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建立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3一般地震灾害


  县级应急管理局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指挥部根据灾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县级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应对措施建议,指导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视情况派遣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指导、协助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4)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5)指导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


  (6)指导做好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媒体舆论。


  (7)组织协调非灾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指导、协助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前兆和强震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10)需要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人民政府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紧急供水、心理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以书面协议方式与社会各有关单位建立长期稳固的协作联动关系,明确紧急情况下指挥、调度、保障实施等相关事项,确保随时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大型机械设备等抗震救灾物资,形成完善可靠的社会联动机制。


  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县级应急管理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市、县级应急管理局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县级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对达到市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确保避难场所正常运行,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人民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车站、桂林两江国际机场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管理、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城市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督导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将对或即将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地震传言化解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派出专家或者请求自治区地震局派出专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向公众宣传科学的地震知识,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化解地震传言工作。有关县、乡级人民政府督导传言发生地区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9.3临震应急


  当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时,市应急管理局要强化震情跟踪,加强监测,及时核实异常,加强会商,做好地震现场监测、震害评估、科学考察工作的准备;预报县级人民政府部署临震应急工作,确定人员疏散措施、生命线工程应急措施、次生灾害源应急措施、社会治安、特别管制措施、救灾准备和工作岗位与家庭的备震措施等,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强化宣传,重点宣传防震、避震以及自救、互救知识。


  9.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等应急戒备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10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10.1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桂林警备区副司令员,协助分管市应急管理局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外事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分行、市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桂林监管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桂林两江国际机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车站、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市分公司、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分管领导。


  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其他人员做相应调整。


  10.2各工作组及职责分工


  (1)抢险救援组。由桂林警备区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武警桂林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等工作。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分行、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车站、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市分公司、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加强对核设施等关键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和监控,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桂林警备区,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分行等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外事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8)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外事办牵头,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桂林两江国际机场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外事办,桂林日报社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10.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部署和组织地震应急期间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电台、电视台发布地震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配合对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灾区的能源需求;负责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核报教育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


  市科技局: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配合抗震救灾、防震减灾主要职能部门推动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输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或转移;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疏散工作;维护灾区交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管理接受社会组织的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司法局:协助灾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地震灾害救助资金;向中央财政申请地震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向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报送监测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建议,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对地震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指导地方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修复或补划工作;负责利用已有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资料,制作灾区影像地图,及时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根据救灾需求,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利用已有基础测绘成果制作专题地图,提供专题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负责对灾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地震安全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协助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协调对国道、省道公路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公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河道疏浚、次生洪水应急调度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组织检查灾区农村饮用水源,指导灾区农村应急供水工作;核报水利工程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核报农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商务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抗震救灾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核报商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配合当地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和游客的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灾区境外旅游团队人员的安置工作;负责核报广电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灾区医疗救援和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做好灾区健康教育及各类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派遣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指导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接收、安排国内外的紧急救援队伍;负责调集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国内外救援队伍的现场救援行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核查报告灾情;指导、支持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申请、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和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国内外救灾捐赠;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灾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负责开展地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组织评审;负责组织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参与震后危险房屋鉴定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灭火、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抗震救灾涉外、涉港澳相关事务;协助做好有关接收、安排国际紧急救援队伍事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协助有关部门确保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的安全;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指导做好地震次生灾害引发的林业有害生物及野生动植物疾病的监测预防、生产恢复等工作;统计报送林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市直属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和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核报市直属企业的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团市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和登记,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桂林红十字搜救、赈济、供水、心理、医疗等应急救援队参加灾区救灾救助,开展现场搜救、赈济、紧急供水、心理支持、伤员救治等紧急救援工作,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款物。


  桂林警备区:牵头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参加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武警桂林支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分行:负责指导做好地震灾区金融市场监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根据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核报气象部门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桂林监管分局:组织灾区银行快速建立存取款信用临时代办点,方便灾民及时存款和取款;负责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做好地震灾区寄递服务,保障邮政快递业安全稳定运行。


  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负责抢险抢修被毁坏本公司管理的电力设施,组织提供重要用户、救灾场所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监督灾区电力供应;开展灾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负责核报本公司管理的企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协调有关民用航空企业开展灾情航空调查;负责协调对被毁坏的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空运和伤员转移。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车站: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坏铁路和有关设施;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伤员、受灾群众的转移运输;核报铁路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市分公司、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恢复通信基础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核报通信行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1附则


  11.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地震局备案。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1.3监督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桂林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1.4区域协调


  对涉及2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域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


  11.5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1.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12月1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桂林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桂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2指挥体系构成与职责


  2.1市指挥部


  2.2县级应急组织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预防


  3.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3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3.4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4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4.2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置重点


  4.4应急响应终止


  4.5新闻发布


  5应急保障


  5.1应急平台保障


  5.2应急队伍保障


  5.3应急资金保障


  5.4应急技术保障


  5.5应急物资保障


  5.6宣传培训


  5.7监督检查


  6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6.1预案管理


  6.2预案演练


  6.3预案修订


  7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的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6个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12号)以及《桂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应对处置本市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为核心,以加强防灾减灾为重点,立足于有效规避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密切协作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与驻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地质灾害级别,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1.5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5.1险情等级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5.2灾情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指挥体系构成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和特殊复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对于地质灾害范围超出我市行政区域的,报请自治区主管部门协调指挥,由市人民政府与有关市联合组织应急处置。对于地质灾害跨我市所辖各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指挥部协调指挥;对于地质灾害跨我市行政区域的,报请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协调指挥。


  2.1市指挥部


  2.1.1组成与职责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桂林警备区分管负责同志,协助分管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桂林监管分局、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桂林水文中心、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桂林两江国际机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车站、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工务段、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高铁基础设施工务段、中石油桂林分公司、中石化桂林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


  职责: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中型和特殊复杂类型突发地质灾害,以及超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与抗灾救灾工作;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和抗灾救灾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开展紧急救援;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指导县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重要工作。


  2.1.2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协助承担部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同志、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同志担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职责:负责市指挥部日常事务,组织贯彻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协调市指挥部与自治区主管部门、有关县级应急指挥部之间,以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建立联络员、信息员制度,综合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制订应急处置总体方案,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办理市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组织筹办市指挥部的各类会议等。


  2.1.3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遴选水文、地质、地震、工程、环境、采矿、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职责: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分析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判明灾情、险情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参与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指导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工作。


  2.1.4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的重点,分成若干工作组,按组分工,以组为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组参与部门并分解细化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制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调集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1.4.1现场救援组


  牵头部门为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部门为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车站、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工务段、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高铁基础设施工务段以及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业主。


  职责任务:负责搜寻、救援被埋压、被围困人员,判明并消除现场尚存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受损水利、道路工程除险、安全生产设施抢险加固及堰塞湖处置、道路疏通除险,鉴定灾害破坏程度及损失,需该工作组处置的其他事宜。


  2.1.4.2转移安置组


  牵头部门为市应急管理局,参加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


  职责任务:指导灾区政府尽快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无房群众的紧急安置,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灾区学校复课,接收并安排捐赠、援助事宜,需该工作组处置的其他事宜。


  2.1.4.3灾害监测组


  牵头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参加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桂林水文中心。


  职责任务:严密观测灾害性天气过程,密切监视地质灾害发展动态,全面排查、监测灾区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隐患,建立灾区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体系,需该工作组处置的其他事宜。


  2.1.4.4治安维稳组


  牵头部门为市公安局,参加部门为武警桂林支队。


  职责任务: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设置抢险现场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加强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需该工作组处置的其他事宜。


  2.1.4.5医疗防疫组


  牵头部门为市卫生健康委,参加部门为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


  职责任务:组织医疗防疫队伍,救治受伤、生病人员,监测灾区饮用水、检查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组织开展灾区“消杀灭"行动,做好灾区环境卫生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该工作组处置的其他事宜。


  2.1.4.6救灾保障组


  牵头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参加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桂林两江国际机场、中石油桂林分公司、中石化桂林分公司。


  职责任务:抢通损毁道路、通信、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做好抢险救援油料保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的运输,需该工作组处置的其他事宜。


  2.1.4.7信息宣传组


  牵头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参加部门为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职责任务: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汇总抗灾救灾信息,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和救灾动态信息,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需该工作组处置的其他事宜。


  2.1.4.8灾后重建组


  牵头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参加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桂林监管分局。


  职责任务:指导灾区政府制订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规划,核实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失情况,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政策,开展倒房重建和基础设施恢复工作,需该工作组处置的其他事宜。


  2.2县级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指挥部模式,组织相关部门、社区村屯、社会组织设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预防


  3.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汛期前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确定各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有针对性地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1.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各县(市、区)要结合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专业监测网络,建立健全覆盖辖区、互为补充、运行高效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将地质灾害风险区、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职责具体落实到县(市、区)、乡(镇)分管领导以及村(居)委会主任、群测群防员,设立群众报灾的信息渠道。


  3.1.3接警与处警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置接警部门,并在当地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隐患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警示牌上公布接警电话。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部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险情)的级别,及时分析评估,准确评定灾害等级,按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2.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作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水文部门联合制作。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区、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2.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对应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最高级别为Ⅰ级。Ⅳ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Ⅲ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Ⅱ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Ⅰ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3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由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达到Ⅲ级以上时,通过市级公共媒体向全市及时发布,同时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息等,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市级有关部门及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查收预报机构或指挥部发出的未来24小时临灾预警预报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社会公众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本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图文信息。各单位和预警区群众要对照避险预案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工作。


  3.4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各级人民政府收到涉及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应当组织研究分析,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对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为:蓝色预警响应(Ⅳ级)、黄色预警响应(Ⅲ级)、橙色预警响应(Ⅱ级)、红色预警响应(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3.4.1Ⅳ级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蓝色预警时,市自然资源局以手机短信方式向预警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发出预警信息。


  3.4.2Ⅲ级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黄色预警时,市自然资源局向预警区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提示预警防范事项。预警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开展预警防范工作。


  3.4.3Ⅱ级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橙色预警时,市指挥部向预警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Ⅱ级预警响应通知,市自然资源局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明确预防、防范要求。预警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隐患点检查、排查、监测和群众暂时转移等防范工作。


  3.4.4Ⅰ级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红色预警时,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市指挥部向预警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Ⅰ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通知,市自然资源局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预警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视频会商,明确防范重点、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预警区指导、督查预警响应防范工作。预警区内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4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1.1速报时限要求


  当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乡(镇)、村(社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自然资源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后,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获知灾害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等级、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2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对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市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预案开展响应行动。同时,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本级响应。


  市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4个响应等级。


  4.2.1Ⅳ级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权负责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跟踪动态,收集灾情信息,对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请求申请,帮助协调解决。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集灾情信息,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意见和方案,报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派出应急专家组协助当地政府应急处置。


  当灾害超出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2.2Ⅲ级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Ⅲ级响应标准后,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步骤:


  (1)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


  (2)向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Ⅲ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4)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灾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5)当灾害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市指挥部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


  4.2.3Ⅱ级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根据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灾害事态,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4.2.4Ⅰ级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根据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4.3应急处置重点


  4.3.1抢险救人


  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基层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广大群众、工程施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中型以上灾情或灾害,市人民政府调集市消防救援支队等专业搜救队,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房屋抢险等方面专家指导下,优先抢救被埋压人员。


  4.3.2安置群众


  灾区当地人民政府要尽快转移受灾害威胁、无家可归的群众,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帐篷、板房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渡安置问题。调集生活物资、卫生队伍,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衣被、有病能医治。


  4.3.3抢通保通


  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各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工程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灾民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


  4.3.4卫生防疫


  坚持专群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安排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广泛组织乡村医生和抽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力量开展“消杀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5防治次生灾害


  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防范和治理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3.6维护灾区稳定


  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的同时,全面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积极解决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秩序稳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4应急响应终止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基本生活和灾区秩序基本稳定后,可以根据事件响应级别,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现场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新闻发布


  各级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灾害处置的地区和部门负责人担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地质灾害和险情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5应急保障


  5.1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警预报、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转高效。


  市级、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是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自治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预警预报、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应急平台建设突出应急指挥所、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等重点,同时建立健全完善应急调查队伍、调查设备、通讯设备等,配备应急调查车、便携式卫星终端设备,着统一标识的服装等。


  5.2应急队伍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为市突发地质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专业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桂林分站加强队伍力量,配备必要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地质灾害高发区、易发区的县(市、区)加快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熟悉地质灾害防治及管理业务,具有从事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防治技术研究或业务管理工作经验。


  5.3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年度防治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5.4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


  5.5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掌握应急装备情况,建立分散储存、统一调配机制,确保应急救援需要。紧急时期,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5.6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5.7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6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6.1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上一级人民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市、区)的应急预案应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每年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演练计划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6.3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责任与奖惩


  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8.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2月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桂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2.2专家委员会


  3灾害救助准备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演练


  8.3预案管理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与广西毗邻的省或与桂林毗邻的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我市范围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和园林、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县级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1.2在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级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助数据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县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市、县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并向本级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本级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3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况启动。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率有关部门或以市减灾委名义派出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驻桂林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与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和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受灾地区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补助。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6)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灾区用品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电梯等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参与组织技术专家提出灾区救援建议,配合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市教育局做好灾后学校重建及秩序恢复工作。


  (7)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呼吁市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桂林监管分局监督保险企业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地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况启动。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率有关部门或以减灾委名义派出由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必要时衔接驻桂林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与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受灾地区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补助。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灾区用品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


  (6)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桂林监管分局监督保险企业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自治区减灾委和市委、市政府。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况启动。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3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或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根据灾区请求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志愿者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必要时衔接驻桂林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根据灾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受灾地区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补助。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况启动。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市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灾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驻桂林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视情况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县(市、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发生时,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国家或自治区减灾委、应急管理部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启动对广西或我市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本级和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全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于当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6.2.2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根据市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市财政可用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全市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审批权限及时将资金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必要时,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市、县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灾歉减免等政策及粮食和物资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市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市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2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或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按照可用资金额度和自治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自治区和市级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


  6.3.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3.4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灾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与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市、县级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中央、自治区财政常年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市、县、乡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因灾交通容易中断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信息通信畅通。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公用通信网保障工作,按照应急短信发布流程发送相关应急短信。


  7.3.2加强全市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市、区)、乡镇(街道)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援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装备和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援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商务、卫生健康、统计、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信息员队伍,推行应急信息员培训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做好全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和桂林市大数据平台的对接,以及与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灾害管理技术支撑系统的对接,发挥科学技术在我市减灾救灾领域中的作用。


  7.7.2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园林、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我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推动灾害风险防范和整治工作的落实。


  7.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充分利用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


  8.2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减灾委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8月28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