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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7年桂林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2190239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7年桂林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渔牧发[2017]26号


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局有关科室、市渔政执法支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畜牧站:

  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下发的《2017年自治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40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2017年桂林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7年4月28日


2017年桂林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推进质量兴农工作部署会议、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暨农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发布会、中央一号文件等精神,根据《“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十三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广西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质发〔2017〕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质﹝2017﹞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7〕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质量强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7年实施质量强桂战略工作要点的通知》(桂质强发﹝2017﹞1号)、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下发的《2017年自治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40号)等规划及文件要求,确保我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市养殖业投入品及水产畜牧产品监测样本量达到2743批次(兽药34批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100批次、水产畜牧产品2609批次),其中监督抽检和专项抽检样本量764批次,快速检测样本量1820批次,风险监测25批次,全市饲料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水产畜牧产品样品抽样合格率(样品抽样合格指:所抽样品的品种、重量、份数、抽样程序符合抽样规范,抽样单填写规范可溯源;样品抽样合格率指:所抽样品合格数/所抽样品总数*100%)达100%,监测不合格产品养殖单位查处率达100%。

  (二)全市无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

  以创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备案)为重点,积极推进水产畜牧产品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通过严格现场核查准入、对获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开展无公害产品抽检、在“三品一标”企业开展挂标上市追溯试点等手段,加强证前准入、证后监管和标志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在产地管理、过程管控、标准化生产、品牌引领、消费认知、市场增值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强公众信心,推进产业升级。

  (二)加强技术支撑,健全检验检测体系

  1.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乡镇速检快测能力建设。各县要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项目建设,已完成投资建设的,要尽快申报验收,取得认证资质,开展检测工作。积极推进乡镇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加强市、县级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到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跟班培训活动,提高检测检验技术能力。

  2.提升企业自检实验室的检测水平。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加强自检室建设,指导企业开展自检,开展兽药生产企业实验室的检验能力比对,切实把好产品质量准出关。

  (三)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监管相结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1.强化各环节日常监管,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1)加强源头控制,强化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一是严格资格审核,从源头把关,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二是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和监测力度,建立健全以随机抽查为重点,跟踪检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可疑产品抽检力度,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实行全覆盖现场检查,落实检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查处措施,确保辖区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兽药生产企业按GMP规范组织生产,兽药经营企业按GSP要求开展经营活动,饲料生产企业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及时归集和共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对农资领域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各县局应建立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和诚信档案,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2)加大对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养殖场(小区)安装使用养殖环节动态监管软件,如实记录养殖场(户)基本信息、生产动态、投入品采购和使用、防疫动态、疫情报告、诊疗记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网上报检、休药期等情况,联网上传数据,接入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系统。完善养殖档案,落实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加大对生产档案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鼓励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经营散户主动参加规模化生产和品牌创建,自觉建立和实施生产档案。结合查验养殖记录与抽样快速检测开展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养殖场检查2次以上,并保存检查记录,对有安全隐患的,下发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整改意见。

  (3)强化屠宰环节和奶站监管。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屠宰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场销售。加强婴幼儿乳粉原料奶的监督检查。强化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运输环节监管,督促落实生产、收贮、运输记录和检测记录,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

  (4)加强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根据国家制定的农产品收贮运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探索对水产畜牧产品收贮运主体和贮运设施设备进行备案登记管理,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落实产品从生产到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收贮运环节的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5)完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对重点监管企业加大检查频率。要按照《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完善并执行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监管对象联络人制度,每个监管对象都有对应具体责任人,每项工作都有具体负责人,强化日常巡查检查。要将监管关口前移,监管重心下移,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各县对检查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合格、监测不合格、被举报、被投诉、被列入“黑名单”的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养殖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制度,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大检查频率。

  2.深入开展六大专项整治行动

  (1)“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各环节的监管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和研判预警,健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案件查处机制,巩固“瘦肉精”监管成效,防止问题反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养殖集中地区、外调活畜被通报地区等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在屠宰环节,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瘦肉精”自检,加大“瘦肉精”监督抽检,严厉打击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牵头,局防疫与监督科、局属各相关单位、各县局参加。

  (2)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广西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在兽药生产经营环节上,以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严格核查兽用抗生素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在养殖环节上,以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大县为重点,强化养殖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教兽用抗生素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生素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使用原料药、假劣兽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环节上,严厉打击使用兽药原料药、人用药以及其他对养殖动物或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物质的,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但未在饲料标签中注明所含药物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的行为。在规范线上发布兽药信息和销售兽药环节上,逐步摸清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销售兽药特别是抗生素的基本情况,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假冒兽药企业信息、假劣兽药信息以及无证经营信息的网站、电商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联合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置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网站。此项整治由我局医政药政科牵头,局渔业渔政科、畜牧与饲料科、市渔政执法支队、各县局参加。

  (3)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一是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集中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二是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格落实检疫检验出证制度,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胴体及生猪产品,要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三是严把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关口。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要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取缔。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管理,严肃查处屠宰企业出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等违法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防疫与监督科牵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县局参加。

  (4)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抓源头,重点加强奶牛养殖环节监管。建立健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指导养殖户规范养殖。二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督促获证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负责任,强化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开展全市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全覆盖检查,每年分两次全覆盖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生鲜乳收购“两证一单”(收购许可证、准运证、交接单),生鲜乳收购站的卫生及设施条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记录的落实,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三是加强监督检测。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阳性样品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具体负责,市畜牧站、各县局参加。

  (5)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围绕水产苗种、大宗和优势特色养殖品种,以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备案场等称号的苗种场和规模养殖场、历年抽检不合格养殖生产者为重点,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情况执法检查,指导检查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销售产品标签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加大对水产用兽药经营企业(零售商店)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经营硝基呋喃和孔雀石绿、标称有预防、治疗功效的“水质改良剂”等物质的行为。加强水产育苗单位和养殖场(企业)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指导督促水产育苗单位和养殖场(企业)健全完善生产、用药和销售档案,确保苗种质量符合标准和产品质量安全。此项专项整治由我局渔业渔政科牵头,局医政药政科、市渔政执法支队、各县局参加。

  (6)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一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关,严禁降低标准审批。严格执行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坚决限批缓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产品。二是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行政处罚、信用管理等方面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证后跟踪检查,严厉打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兽药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行为,动态掌握本区域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主体资质状况,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吊销、取缔。坚决打击“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和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三是各地要对辖区内的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全面清查并健全档案,及时更新并依法公开其基本信息(含许可及案件查处等信息),依法依规对农资领域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努力实现重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现场检查率达到100%,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四是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举办第十三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3—4月);组织开展饲料、兽药质量监督抽查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4—9月);组织开展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查活动,打击未经检验产品、侵权假冒产品和带有安全隐患的产品上渔船,有效遏制渔船安全事故的发生(4—10月:市渔政执法支队负责)。此项整治由我局医政药政科牵头,局畜牧与饲料科、渔业渔政科、政务中心窗口、局属各相关单位、各县局参加。

  3.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检打联动”、“行刑衔接”机制

  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思想认识,把能提前发现并解决问题作为有能力、有担当的表现。各地要认真结合本地监测、监管及投入品生产经营状况、水产畜牧养殖现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案件查处,将风险隐患排查与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相结合,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发现风险隐患苗头,及早介入,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大检打联动力度,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坚持“四个最严”,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向我局及同级食安办报告。

  4.完善监督网络和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广泛参与

  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完善群众监督网络和信息公开,对按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的案件要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按时在网站(原各县上报公开执法案件信息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强化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

  (四)大力推进可追溯体系建设

  1.以项目推动信息化建设进度。一是开展2017年广西水产畜牧养殖企业“挂标上市”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今年申报单位(企业)按考核打分表(附件6)的考核内容开展工作,由项目单位于7月提出验收申请,经自治区局考核认定合格后,2018年再拨付项目资金。二是开展2017年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示范市、县创建工作,今年申报单位按考核打分表(附件7)的考核内容开展工作,由项目单位于7月提出验收申请,经自治区局考核认定合格后,2018年再拨付项目资金。

  2.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可追溯管理试点。一是继续全面推进兽药GSP动态监管平台建设,督促企业如实录入数据。二是大力推进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及应用:力争各市、县50%规模养殖场安装养殖环节监管软件;三是整合动物卫生监督所推行的检疫票证电子出证系统和各市现有的屠宰视频监控系统,探索建立畜禽从养殖环节到屠宰环节全程监管模式。

  3.推动智慧监管。推动监管方式创新,借助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手机终端APP、执法记录仪、移动巡检箱等设施设备,实现实时监管和风险预警,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强化数据收集挖掘和综合分析,研判趋势规律,锁定监管重点,实行精准监管。

  (五)加强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1.全面系统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及时消除风险隐患。我局组织实施2017年国家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查、国家水产及畜牧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国家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等四类国家监测任务的抽样工作,市渔政执法支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局参与配合。在完成农业部和自治区监测计划基础上,各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结合实际,根据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和我局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测计划,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制定本辖区监测计划(或实施方案),统筹互补,形成监管合力。结合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管,全面系统开展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做好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相互衔接,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实施精准打击。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要跟进开展针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和行业潜规则。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通报、迅速反应,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

  2.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监测与监管的联动效果。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渔牧发﹝2012﹞118号)、《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桂渔牧发﹝2011﹞11号)、《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抽样及接收程序》要求规范抽检、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查处等工作程序,做好各项原始记录,监测结果(特别是不合格报告)及时向监督执法部门反馈,对不合格产品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强化检打联动,做到抽检一个产品、规范一个企业。

  3.发挥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预报系统作用,实现数据共享。各监测计划承担单位及时录入数据到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信息平台,通过共享监测数据,及时分析全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对安全隐患及时预警处理、对问题产品及时发现查处,为监管部门确定执法重点、评价监管效果、制修订质量安全地方标准提供依据。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诚信体系

  1.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制。根据农业部部署和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对农资领域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各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辖区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企业、水产畜牧产品收购贩运企业、定点屠宰场落实主体责任,签订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书。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不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需列入“黑名单”管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取消评优和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各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开展知法守法生产经营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推动其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协会开展行业调研,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价等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环境。

  3.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处置不合格产品。各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监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采取补救、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和影音资料留存,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4.落实“黑名单”管理办法和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继续加大《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辖区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规定办理。二是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严把新申报企业和换证企业准入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通过;采取每年对获证企业开展四次现场检查的方式,严查持证企业执行无公害管理规定的情况,对属于“一票否决”项的,坚决撤消资格并在媒体公布。通过倒逼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1.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落实应急预案。各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建立水产畜牧产品应急处置队伍,修订、完善属地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应急预案(含舆情信息处置内容),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岗位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措施,注意和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分析研判、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和跟踪评价等制度措施。

  2.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做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强化应急处置,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加强日常舆情监测和舆情应对,做好敏感热点问题科普解读,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

  (九)加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宣传力度

  通过培训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内容,使执法监管人员、检验检测、检疫人员掌握行业管理新要求、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切实提高执法监督、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服务指导能力。

  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对辖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的负责人、生产技术质量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宣传,留存培训记录。推进投入品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告知制度,加强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指导,让生产者知晓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法犯罪后果,了解养殖技术规范、投入品选购使用、假劣兽药识别等知识,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和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加强对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周密部署,抓紧组织实施。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和责任单位,确定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

  (二)优化人员结构,加强队伍建设。各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严格新进人员学历、职称、专业和年龄等基本条件准入,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大投入力度,管好专用资金。各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增加投入,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日常运行和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体系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管好用好,做到专款专用,逐年提高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水平。

  (四)纳入绩效考评,严格责任追究。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特别是水产畜牧产品抽检任务完成率达100%、水产畜牧产品样品抽样合格率达100%、监测不合格产品养殖单位查处率达100%、不发生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指标纳入设区市、县政府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对未按质按量完成上述指标的市我局将如实扣分。同时,农业部也将农资打假查办重大案件、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协查作为对各省的绩效评价指标。请各县局认真建立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绩效考评办法、所管辖县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绩效考评指标,明确细化责任追究、方式、程序等,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五)强化统筹配合,推进工作落实。各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与食药、公安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建立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管有机衔接、覆盖全程的监管制度,严防出现监管漏洞和空白点。建立健全考评和监督机制,加强督促检查、中期考核和效果评估,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六)提炼典型经验,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请将养殖业投入品及水产畜牧产品监测计划文件及监测计划汇总表(见附件1-1)、完成情况表(见附件1-2)分别于2017年4月23日前、2017年11月5日前报送我局。二是各县(区)要注意收集、提炼典型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填报每月及累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见附件2-1、2-2)、每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附件3)、每季度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每月侵权假冒案件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附件5),并分别于2017年6月5日、11月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管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我局,同时专项整治行动总结还需报送我局具体负责(牵头)单位,由具体负责(牵头)单位收集汇总,分别于2017年6月10日、1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总结发至局医政药政科。联系人:局医政药政科,徐京辉、余艳娟,电话:5613293,电子邮箱:1121188735@qq.com。

  附件:

  1-1.2017年各市及所辖县区的本级养殖业投入品及水产畜牧产品监测计划汇总表

  1-2.2017年各市及所辖县区的本级养殖业投入品及水产畜牧产品监测完成情况表

  2-1.2017年各县1-XX月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累计情况)

  2-2.2017年各县XX月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当月情况)

  3.各县2017年XX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4.各县2017年第X季度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表

  5.各县2017年XX月侵权假冒案件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

  6.2017年广西水产畜牧养殖企业挂标上市考核打分表

  7.2017年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示范市、县考核打分表

  8.填报材料填写说明

  附件下载:2017年桂林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