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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63481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桂财税〔2010〕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发布后,部分地区建议明确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纸张的具体范围。为促进蔗渣的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经研究,现就此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9〕148号文件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是指生产原料中蔗渣掺兑比例不低于70%的各类纸制品。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