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有关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桂交运输发[2017]66号
- 公布年份:2017.05.19
- 实施日期:2017.05.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有关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交运输发[2017]66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有关标准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77号)精神,为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16)等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培训
GB18565-2016、JT/T198-2016等新标准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提出了新的检测和评价方法,细化了检测报告的要求,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新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的基本技术条件,是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退出和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对提高车辆综合性能水平、推动行业节能减排、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标准的重要意义,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等,把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车辆技术管理的重点工作,认真做好新标准贯彻实施的组织指导工作,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各地要制定宣传培训计划,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新标准,组织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等广泛学习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使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标准的要求,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加快改造,提升检测能力
新标准贯彻实施工作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序时进度要求,督促辖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加快检测设备和联网控制系统升级改造,推动新标准平稳有序实施。要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所属综检站(线)升级改造的指导,督促其严格按照《全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系统和设备升级改造要求》(详见附件1—2)和GB1589-2016附录A、附录B、附录C相关检验记录单和检验报告单的要求,及时购买更新检测设备,完善联网控制系统,确保检测、评价方法和检验报告按规定符合新标准的要求。对新申请从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机构,受理备案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申请人按照新标准的规定要求,在检测场地、设施、设备、联网控制系统、人员操作等方面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合格后,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对其提供的有效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三、升级改造程序
(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认真制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线)升级改造计划。包括:检测站(线)总体平面图、控制系统联网技术方案、检测设备选型方案、检测线工位布置方案及论证报告、升级改造时间进程表等。
(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全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系统和设备升级改造要求》,对辖区检测站(线)升级改造计划进行审查并报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整理汇总后,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辖区检测站(线)升级改造计划报送至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三)升级改造完成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要及时向当地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标准变更手续,完成变更审批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升级改造书面总结(加盖公章),联网控制系统功能说明(正本)、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和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正本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正本)等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合格后接受其相关材料并建档保管,同时向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辖区检测站(线)升级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整理汇总后,2017年9月30日前将辖区检测站(线)升级改造工作完成情况上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四、过渡期管理措施
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工作部署,2017年9月30日前,JT/T198-2016附录A表A.2“技术评定项目和评定要求”中第13项“动力性”评定项目、第14项“燃料经济性”评定项目、第21项“车轮阻滞率”中多轴及并装轴车辆的车轮阻滞率评定项目,暂不作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2017年10月1日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站(线)升级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开展升级改造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3个月),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采信其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及相关检验记录单。
五、强化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缺项漏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不按技术标准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净化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市场环境,维护好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对其检验报告单和记录单不予采信;二是将有关证据材料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查处;三是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取消该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备案。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要结合新标准贯彻实施工作,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新标准规范检测操作规程,防止出现检测结果不准确、不公正的现象。
附件: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有关标准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77号)(略)
2.全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系统和设备升级改造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5月19日
附件2
全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系统和设备升级改造要求
一、联网控制系统基本要求
(一)硬件部分:
1.联网方式:对照GB17993—2005标准附录A,凡是表中“计算机控制管理方式”项为“联网”的检测项目,其检测设备应具备二次仪表,检测系统通过二次仪表数字通讯口进行节拍控制、数据读取。如特殊设备无二次仪表,必须由联网厂家开发或通过软件读取检测数据,能单机操作并显示数据,列入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的仪器设备应提供计量生产许可证书。
2.硬件环境:
(1)服务器应安置在机架中,并配置UPS,做到干燥、通风、防尘、防静电、抗干扰。其他计算机终端宜参照执行。
(2)检测系统供电应配备大功率精密稳压电源。
(二)软件部分:
1.操作系统要求:数据库服务器应基于Windows2003(中文)及以上的操作系统;
2.数据库要求:应能支持SQL和ODBC两种工业标准,推荐使用MicrosoftSQLServer2005(中文)及以上数据库系统。
3.检测系统要求:
(1)检测系统总体应满足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7993《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JT/T478《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19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GB/T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2)检测能力的要求:满足所有道路运输车辆车型的检测要求。
(3)检验报告单的要求:系统能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统一检测报告及其填制说明的要求打印检测报表,包括:人工检验原始记录单、性能检验原始记录单、检验报告单、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检测过程数据以及单项检测的检测报告等(详见附件一)。
(4)系统数据关联性要求:系统能根据车型数据库参数,自动关联相应检测项目所使用的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评判标准。
(5)尾气检测:根据数据库燃油类别和车辆启用日期,自动关联检测设备(不透光烟度计、汽车排气分析仪)和评判标准。
(6)侧滑检测:根据数据库转向桥类型和悬架形式,自动关联侧滑检测方法和评判标准。
(7)轮荷检测:被检车辆的轮荷能实时传输给制动、底盘测功工位,提供给制动性能、动力性和燃料经济性检验项目使用。
(8)制动检测:根据数据库车轴数、总质量与整备质量比值,自动关联制动检测流程和评判标准。
(9)车速检测:根据数据库驱动桥位置,自动关联车速检测流程。
(10)动力性检测(驱动轮轮边稳定车速):根据数据库燃料类别自动选择检测工况;自动计算并设置加载力;自动关联评判标准(驱动轴空载质量应是本次测量值)。
(11)燃料经济性检测(碳平衡法):根据车辆驱动轮轮胎规格型号、额定总质量、车高、前轮距、客车车长、货车车身型式、驱动轴空载质量等参数,自动计算并设置台架加载阻力;自动关联评判标准(驱动轴空载质量应是本次测量值)。
(12)前照灯检测:根据数据库车辆最大设计车速、灯制、车辆类型,自动关联前照灯检测方法和评判标准。
(13)转向盘自由转动量检测:根据数据库车型最高设计车速,自动关联评判标准。
(14)悬架检测:根据数据库设计车速、轴质量、车辆类型,自动关联是否进行悬架检测。
(15)其他测量项目:根据数据库外廓尺寸等参数,自动关联测试项的评判标准。
4.数据采集的要求:检测数据应自动采集,系统界面中不得留有数据输入框(检视项目除外)或自动生成随机检测数据;经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应与检测设备二次仪表数值一致,系统界面中不能对采集数据进行人为改动;人工检验各项目由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录入检测结果并评判;
5.系统其他功能要求:
(1)数据库:分别建立完整的车型和发动机数据库。
(2)异常数据控制:系统能对检测中发生的异常数据予以监控,对存在异常数据的项目进行报警、提示。
(3)人员权限:系统应具有权限分配管理模块,对各操作人员按需分配权限;并在检测中记录操作员信息。
(4)系统调度:系统应具有自动调度、人工调度功能,结合车辆整备质量、车辆排队序列等因素实时调度;调度系统具备实时开启和关闭检测通道、检测工位的功能;具备将特定车辆调度到特定检测通道的能力。
(5)数据备份:系统应对检测数据库进行自动备份,以预防突发事件造成的数据丢失;系统中的“恢复数据”功能应设置密码。
二、检测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1.选用列入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的检验仪器、设备及量具必须有CMC标志。
2.凡具计量特性的检验仪器、设备及量具应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3.能满足GB18565、JT/T198、GB/T18344等检测标准和规范的需要;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具有数字通讯接口。
(二)检测线主要检测设备要求:
1.轴(轮)重仪。板宽(纵向)不小于1000mm,采用静态称重。必备。
2.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应符合GB18565标准6.7.1.1要求。复合式轴重仪(满足多轴及并装轴车辆的检测)。必备。
3.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应符合GB18565标准6.7.1.1.3、6.7.1.4要求。可选。
4.便携式制动性能检测仪。多功能数字式,具有数字通讯接口及打印功能。必备。试车跑道符合标准要求。必备。
5.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具有发光强度及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检测功能,符合GB18565标准6.11.1要求。须用两对光电管定位和监控。必备。
6.侧滑检验台。板宽(纵向)不小于1000mm;能适用于单、双转向桥,双板联动,符合GB18565标准6.9.1.1要求;须用两对光电管分别控制数据采集的开始和结束信号。必备。
7.声级计。具有A级计权和快档选择的数字式声级计、具有数字通讯接口。必备。
8.汽车悬架转向系间隙检查仪。须具备前、后、左、右四个方向移动功能。必备。
9.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符合GB18565标准6.12.1要求。必备(可改用底盘测功机代替)。自由滚筒,可选。
10.汽车排气分析仪。具有四气及四气以上的数字式汽车尾气分析检测仪,具有数字通讯接口,能测量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必备。
11.不透光烟度计。具有数字通讯接口。必备。
12.驻车制动检测设备设施:路试驻车制动检测仪(具有数字通讯接口,数据实时传输)或坡度台(20%和15%),二选一。
13.汽车底盘测功机。符合GB18565标准6.5.1要求,须与碳平衡油耗仪通讯,自动加载。两轴四滚筒底盘测功机,必备。对于并装双驱动轴车辆的检验,应采用三轴六滚筒式底盘测功机,必备。
14.碳平衡油耗仪。符合GB/T18566标准附录A要求,须与汽车底盘测功机通讯,自动计算并设置台架加载阻力。必备。
15.转向盘转向力—角测量仪。必备。
16.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必备。
17.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通用型汽车故障检测仪。必备。
18.汽车外廓尺寸检测仪。自动检测并传输数据。可选。
19.制动踏板力计、钢卷尺、钢直尺、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等与检测能力相关的设备、设施。必备。
20.检测线底盘检查、制动检测、灯光检测、动力性检测工位,应配置拍摄设备,照片存贮时间符合规定要求。
21.其他未尽事宜,按照GB/T17993《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和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