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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命名首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1508558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命名首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通知
(桂食安委〔2018〕7号)



各市人民政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考核评价管理办法(暂行)》(桂食安委〔2017〕3号)有关规定,经现场考核评价、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社会公示和综合评议,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命名南宁市、钦州市为首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简称“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希望南宁市、钦州市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巩固创建成果,提升创建水平,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努力打造成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样板区、实践“四有两责”的先行区、促进社会共治的示范区。其他城市要加快创建步伐,争取早日通过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考核评价并获得命名。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整体提升全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推动食品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作出更大的贡献。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将组织对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持续开展跟踪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达标的,撤销其命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