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修订)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崇政办函〔202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崇左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9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崇左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崇左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各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处置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辐射从业人员、公众和辐射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应急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4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分别对应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事故分级和应急响应级别随着事故进展和应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难以判断的可先根据专家意见,结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原则,初步判定并据此开展事故应对,在辐射事故应急结束后由负责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进行最终定性、定级。辐射事故分级的具体标准见附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和辖区外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本市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
(2)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
(4)放射性物品运输。
本预案中的辐射事故不包括核动力厂、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放射性废物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等一系列事故。崇左市辖区外发生的对我市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事故的应急响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核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预案。
可能造成我市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以及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对,参照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部队)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核与辐射设施、活动造成突发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但上述设施、活动可能对场外公众和环境造成影响的,我市、县级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可参照本预案组织、指导开展周边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划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措施与建议。
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6预案体系
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各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急专业组构成。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武警崇左支队、崇左市消防救援支队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和专家咨询组;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内设综合协调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警戒组、辐射监测组、事故分析与评价组、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护组等应急专业组,在辐射事故现场组建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监测处置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2.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指挥和部署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建议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和决定市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协调、督促落实有关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建议市人民政府动用公安、武警以及其他支援力量,必要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或其他地级市请求支援。
当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服从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
2.2市辐射事故应急办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市应急局、武警崇左支队、崇左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是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具体包括贯彻执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制定和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有关部门编制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程序;指导各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在辐射事故现场组建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指挥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发布和决定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监督检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协调各有关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开展对全市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的汇总,按要求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办理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
2.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实时报告和总结报告,负责邀请自治区辐射监督管理站的辐射环境评估专家、辐射监测专家等人员参与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负责建立辐射事故预警体系,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指导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落实及检查应急机构、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实施辐射监测及事故后果分析评价,提出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开展辐射防护专业的宣传、培训、演练,保持应急通信畅通;负责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助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对事故发生点周围进行辐射监测、应急状态终止条件辐射监测,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找源监测。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事故现场记者管理以及应急救灾新闻的报道,开展舆情监控、舆情收集和分析,调控互联网舆情,引导社会舆论。
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重大舆情的管控,配合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加强现场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辐射事故立案、侦查,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场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体系运行经费,确保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县(市、区)经费的落实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辐射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检查和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负责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负责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估。
市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推荐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解决辐射事故处置中需要紧急撤离群众的吃、穿、住等方面的临时生活安排等工作。
武警崇左支队:配合公安机关加强现场警戒、治安维护,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其他专业力量组织实施放射性污染处置(包括人员洗消)工作,开展工程抢险、医学救援。
崇左市消防救援支队:保障应急指挥场所的消防安全;及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事故地区的抢险救援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辐射事故现场的污染洗消等工作。
2.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辖区的应急预案,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落实各项决议和部署,调集应急物资和器材,并为参与应急救援、处置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工作。
2.5应急专业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负责通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各专业组,组织协调各专业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办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档;根据市辐射事故应急办主任的指令,起草应急工作指令单;督办应急响应各项指令的落实情况;承担指挥长、市辐射事故应急办主任的技术文秘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软硬件运行操作;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单位相关的基础资料;负责汇总事故相关报告,编制应急简报;负责编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事故分析与评价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武警崇左支队、崇左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负责收集辐射事故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分析事故工况、事故源项,进行后果评价,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防护行动建议;对事故营运单位的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根据需要起草事故询问单;向舆情信息组提供相应素材,向其他部门提供情况通报和辐射事故信息公开的素材;负责编写事故分析和后果评价报告。
舆情信息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配合。负责我市辖区内有关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应急的信息公开、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媒体记者、网络舆论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安全保卫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崇左支队配合。负责承担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辐射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组织和协调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队伍开展辐射应急监测;承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应急监测工作需要,起草应急工作指令单;必要时派出专家或监测小组,对现场应急监测工作进行支援;负责汇总、校核监测数据,起草待发布监测数据报告;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邀请和协助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辐射监测人员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武警崇左支队、崇左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负责制定污染处置方案,提出污染处置措施;指导和协助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武警崇左支队配合。负责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的药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全市及周边县级医疗卫生资源参与救援。
2.6专家咨询组
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市内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军队、企业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全市有关单位、部门及公众提供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指导辐射事故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必要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其他有关部门参与或动用部队的建议。
3辐射事故报告
3.1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性辐射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12345、12369(环保投诉热线)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初步核实、相互通报,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向上级生态、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直至报告自治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市人民政府接到较大以上(含较大)级别的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特殊情况下,辐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将辐射事故情况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
(1)初报,即在发现事故后立即电话上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判断。
(2)续报,即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及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具体原因、过程、进展情况、有关确切数据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3)终止报告,即在事故处理完毕后采取书面报告形式及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结果和遗留问题;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根据辐射事故类型、级别确定响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4.1.1Ⅳ级响应
一般辐射事故由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根据市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确定的程序启动Ⅳ级响应。
4.1.2Ⅲ、Ⅱ、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和跨市区域辐射事故,由自治区核应急办启动相应的响应,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向上级政府提出应急支援申请。
4.2应急响应行动
由发布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自治区核应急办予以指导和协调有关应急响应行动。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措施和要求。
(2)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6)通报公开辐射事故的有关信息。
4.2.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自治区核应急办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
(1)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措施和要求。
(2)根据需要组成现场处置组,统筹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与辐射事故所在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力量保持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按规定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公开辐射事故处置有关信息。
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具体流程按照自治区核应急办和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配套的应急实施方案、实施流程实施。
4.2.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自治区核应急委在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的指导下,指挥和协调应急响应行动。在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及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向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由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即自治区核应急委主任)批准启动和指挥。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由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办主任(即自治区核应急办主任)批准启动和指挥。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进行研判,明确事故情况后,即刻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报告。
(2)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措施和要求。
(3)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5)开通与自治区核应急办的通信联系,接受自治区应急指挥。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报告事故处置情况,请求应急支援。
(6)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7)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处置情况,通报公开有关信息。
4.3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邀请和协助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辐射监测人员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4事故责任单位应急响应
在辐射事故发生时,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后果,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事故责任单位对辐射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放射性危害依法承担响应的责任。
4.5应急响应安全防护要求
(1)做好公众防护工作。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辐射事故发展趋势等,确定污染控制范围和公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公众安全疏散撤离,对受辐射事故危害影响的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加强个人剂量控制,做好放射性防护以及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反应性、传染性等其他危险有害因素的防护,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公众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安置工作;
(4)必要时,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4.6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市辐射事故应急舆情信息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准备发布辐射事故信息,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发布;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方式发布信息;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应急响应终止
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或可控,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发生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辐射事故的,经技术分析,确认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停止或者已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事故设施恢复到安全状态。
(3)特殊情况下,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5.2应急响应终止后续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开展应急总结及事故后回复工作。根据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实际情况,各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单位协同开展以下工作:
(1)评估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2)评估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科学。
(3)根据实践经验,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要有计划地要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辐射污染区的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的实施。应急终止后的善后、恢复、去污等具体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责任单位负责。
辐射事故发生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3总结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后,各参与应急工作的单位和专业组应在7天内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提交本部门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汇总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需在响应终止后15天内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核应急办。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建或落实在本预案中担负相关职责任务的专业人员队伍,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应急能力,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6.2人员培训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本单位应急专业组的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和方案,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培训。
6.3预案演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其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应急演练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备案。
各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牵头单位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1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作出修改和完善。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应根据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原则上2至4年组织1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总结报告应及时上交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6.4应急值守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须随时保持畅通。
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6.5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预案以及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6.6资金保障
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器材、场所等物资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的各成员单位,应将其负责的辐射应急专业组的应急保障、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装备配置的费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6.7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担任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准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配套必需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6.8信息保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备、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9应急文件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期间文件的分类、保存、归档、更新和管理。
7附则
7.1奖惩措施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相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7.2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形势发展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配套的应急实施方案、实施程序和日常管理文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核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辐射事故分级标准
2.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辐射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二、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三、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四、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附件2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