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灌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近期以来,我县持续干旱,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极易发生森林火灾,未来3天我县仍持续4级高危森林火险等级。为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国庆节期间的社会稳定、祥和,现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发布灌阳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2年9月28日至10月2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禁止以下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埂、地埂草、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全县护林员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其管护和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管护,一旦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拨打12119向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报警。
五、各乡镇、林场、自然保护区要立即组织森林防火巡查队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是要做好重点林区、重要区域、自然保护区的野外火源管控。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护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大火案查处、处罚力度,做好警示教育工作。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短信、微信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八、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灌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