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277198
- 制定机关: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快速聚焦: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公布年份:2017.07.25
- 实施日期:2017.07.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驻市各物业企业: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桂安委办【2017】9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要求一并贯彻落实,并将检查结果于2017年10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局物业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炜,0771—5646493
附件一:《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桂安委办【2017】91号)
附件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安委明电【2017】3号)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