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隆政字〔2022〕28号
近期,我县高温干旱,气温偏高,森林火险等级达到并持续在Ⅳ级高火险等级。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2022年第4期)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实行森林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林地以及水平距离林地1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县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上坟烧香、烧纸、烧烛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烧荒种地、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田坎、烧制木炭等生产性用火。
(四)严禁烧蜂窝、烧山驱兽、点火照明和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吸烟、烧火取暖、烧火做饭、烘烤食品等野外用火行为。
(六)严禁其他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落实责任
(一)在禁火期内,全县各森林防灭火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微信、微博、小视频、乡村大喇叭、流动宣传车等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群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防火灾。要加强巡逻检查,各守卡点守卡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火种进入林区。要以案释法,广泛宣传森林火灾典型案例,发挥处置一案警示一方的作用。
(二)县林业局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各类扑火队伍要全天候待命,确保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能迅速开展扑救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防灭火物资储备和灭火工具的维修保养,加强防灾抗灾准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扑救原则,及时、科学、安全、高效扑救森林火灾。严禁老弱病残人群、孕妇、未成年人和无扑火经验人员直接参加扑火。
(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加以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报警电话:12119、0771-6522015。
五、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6日